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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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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指的是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人縮短刑期。減刑是從寬處分(clemency)的一種形式,且和赦免相關,一些看法更認為減刑是赦免的一種;[1]但和多數形式的赦免不同的是,減刑不會影響一個罪犯是否有罪的事實,而赦免可能使得罪犯從有罪變成無罪。

字意

雖然減刑是以較輕微和低級的刑事處罰來代替原始判決,但一些法院也有使用「減刑」一詞來代替與法院最初判處的不同性質或者更新的判決,例改判假釋。[2]

概述

減刑不會推翻定罪,減刑的接受者仍然被定罪為有罪,只不過懲罰較輕。被判犯有死刑謀殺罪的人可能會被減刑為終身監禁,這減輕了不影響基本刑事定罪的懲罰。

有些情況下的減刑是有條件的,要求罪犯必須遵守額外的條件,否則可能將會失去或取消減刑。

參見

參考資料

  1. ^ PETITION TO VACATE MURDER CONVICTION. Los Angeles Criminal Attorney. [2021-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6). 
  2. ^ Brett, Peter. Conditional Pardons and the Commutation of Death Sentences. The Modern Law Review. 1957, 20 (2): 131–147. doi:10.1111/j.1468-2230.1957.tb00432.x可免費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