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國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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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刑事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本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2]

刑法罪名

定義

指組織、策劃、實施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如私自宣佈某一地方獨立,進行破壞國家統一的遊行,或進行各種破壞國家統一的非法活動等。

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結果,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背叛國家罪在主觀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3]

量刑

  • 第103條第1款: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4]
  • 第113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條第2款、第105條、第107條、第109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 第56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本罪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港區國安法罪名

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1.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2.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3.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2]

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觸犯分裂國家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案例

參考文獻

  1. ^ 周, 光權. 刑法各論講義. 中國北京: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3: 668. ISBN 9787302069614. 
  2. ^ 2.0 2.1 2.2 《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 (PDF).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0-06-30].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0-06-30). 
  3. ^ 趙秉志主編. 危害国家安全罪暨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LAW OF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RELATED CRIMES.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6.04: 17–20. ISBN 978-7-5093-6726-1. 
  4. ^ 李紅釗編著. 刑法适用一本通.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15.08: 88. ISBN 978-7-5620-6235-6. 
  5. ^ 青海藏族词曲作者康卓才丹遭“分裂罪”7年重判 据报已转狱服刑. [2021-0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12). 
  6. ^ 河北保定居民庞健被捕近半年 罪名为“涉嫌分裂国家”. 自由亞洲電台. 2021-07-03 [2021-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1). 
  7. ^ 河北庞健被控涉嫌"分裂国家"案即将开庭 家属寻求法律援助. 自由亞洲電台. 2021-09-10 [2021-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1).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