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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區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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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區行政公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的地方行政機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1]

歷史

1950年1月3日,喀什軍事管制委員會成立,為南疆軍事管制時期的最高權力機構。1950年1月,喀什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原新疆省第三行政督察專員公署。1950年9月1日,新疆省第三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改稱新疆省喀什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1],為新疆省人民政府派出機關,阿不都克日木·買合蘇木任專員,馮達任軍事代表兼副專員。1950年,各縣人民政府相繼成立。

1951年7月4日,賽都拉·賽甫拉也夫任專員。1954年8月21日,新疆省政府批准設立南疆行政公署,喀什專署屬之。1955年11月21日,經國務院同意,喀什專署撤銷,轄區改由南疆行署直接領導[2]。1956年7月1日,南疆行署和莎車專署撤銷,恢復成立喀什專署,轄區包括原南疆行署直轄縣市和原莎車專署下轄縣份[3]

轄區

1950年9月改名時,喀什專署駐疏附縣城(今喀什市區),下轄疏勒疏附英吉沙岳普湖伽師巴楚蒲犁阿圖什烏恰9個縣[1]。1952年5月23日[a],在疏附縣城4個區及城郊13個鄉和疏勒縣一區部分地區析出,成立喀什專區下轄的喀什市。1953年7月31日,喀什市成為新疆省直轄市,由喀什專區領導監督。1954年7月14日,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區[b]成立,阿圖什、烏恰兩縣改隸屬於克孜勒蘇。1954年8月21日,喀什市改歸新成立的南疆行署領導監督。1954年9月,疏附、疏勒、英吉沙、蒲犁4縣的31個鄉被劃入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區新設立的阿克陶縣。1954年9月17日,蒲犁縣撤銷,成立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

1955年11月21日,經國務院同意,喀什專署撤銷,轄區改由南疆行署直接領導[2]。1956年7月1日,喀什專署恢復時,轄區包括原直屬南疆行署的疏勒、疏附、英吉沙、岳普湖、伽師、巴楚和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原屬莎車專區的莎車、澤普、麥蓋提、葉城4縣,新疆省直轄市喀什市[c]由喀什專區代管[3]

1971年1月,喀什專區改為喀什地區,喀什市隸屬喀什地區至今。

工作機構

1950年1月,喀什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原新疆省第三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時,秘書室、民政科、財政科、建設科、文教科、衛生科等工作機構均被接管並保留,同年公安處、中國人民銀行喀什支行、稅務局、郵政局、電信局等機構相繼成立。

1956年7月1日,喀什專署重新成立時,工作機構有秘書室、民政科、財政科、建設科、文教科、衛生科。同年公安處、中國人民銀行喀什支行、稅務局、郵政局、電信局、工商科、糧食科、鹽務局、供銷合作社、新疆省人民法院喀什專區分院、新疆省人民檢察署喀什專區分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烏魯木齊海關喀什分關、外事科、監察處、外貿科等相繼成立。

1959年時,喀什專署的工作機構有:秘書室、民政科、財政局、農牧局、文教科、衛生科、公安處、中國人民銀行喀什支行、郵電局、工商科、糧食科、鹽務局、工業科、新疆省人民法院喀什專區分院、新疆省人民檢察署喀什專區分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烏魯木齊海關喀什分關、外事科、監察處、商業局、交通科、計劃委員會、基本建設委員會、物質供應局、科學技術委員會、喀什中心氣象站、喀什區體育運動委員會、手工業辦事處等。

備註

  1. ^ 一說1952年9月[1]
  2. ^ 1955年2月5日,新疆省根據憲法規定將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區改稱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
  3. ^ 1955年7月1日,喀什市成為由南疆行署代管的新疆省直轄市

參考

  1. ^ 1.0 1.1 1.2 1.3 蒲開夫; 朱一凡; 李行力. 喀什行政公署. 新疆百科知识辞典. 陝西人民出版社. 2006. ISBN 9787224075922. 
  2. ^ 2.0 2.1 關於同意成立阿克陶縣和撤銷喀什專員公署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的批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3. ^ 3.0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國務院關於同意撤銷南疆行政公署、莎車專員公署和恢復喀什專員公署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的批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1956年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