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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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承認(英語:Diplomatic recognition)指主權國家對另一個國家或政府承認的行為或狀態,是國際法的單邊行為,具有國內與國際法律後果。承認可以依據事實上法理上。承認可以是政府的公告聲明,也可以是一些行為如與被承認國家共同簽署公約。在聯合國投票支持另一個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是一種隱式承認。

對一個國家的特定行為的不承認,並不影響對這個國家自身的承認。例如,一個被承認國家對特定領土的佔領不被國際普遍承認,並不意味着對這個國家的不承認或者對這個國家政府非法方式更替的承認。

對國家或政府的承認

外交承認非常不同於對國家或政府的正式承認。[1]兩個國家之間沒有雙邊外交關係並不意味着不承認對方。

如果一個國家實體如果違反聯合國憲章的原則來獲得資格,則可不被普遍承認。例如聯合國安理會1965年關於羅德西亞的第216號決議與第217號決議;1983年關於北塞浦路斯的第541號決議;1992年關於斯普斯卡共和國的第787號決議,都是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否定其國家資格與前序承認。2010年國際法院對科索沃獨立的諮詢意見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visory opinion on Kosovo'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稱:「宣佈獨立不違反任何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2]

國際可以顯式或隱式履行它的承認權利。[3]承認一個政府意味着隱式承認它所統治的國家。但是正式承認一個國家不等於承認這個國家的政府。

極少有對一個國家的事實承認而非法理承認。例如,1921年英國事實承認了蘇俄,但直到1924年才法理上承認蘇聯[來源請求]

政府的正常憲制更迭(如選舉或公民投票)不需要重新承認;但是政變或革命就需要重新承認。例如1996年至2001年,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權僅被巴基斯坦、阿聯酋、沙特三國承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當時承認布爾漢努丁·拉巴尼政府。有領土糾紛的印度擁有克什米爾不被巴基斯坦承認。

如果可能被認為隱式承認,一個國家可以公開宣佈排除這種可能性。如1998年美國開始與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對話。

撤銷承認

一個國家可以撤銷對另一國的外交承認或簡單地拒絕打交道。通常這會在撤回使領館之後。可以指定第三國作為領事事務代辦國

而法律上的承認即正式承認,是完全的、無保留的承認,它構成承認國與被承認者之間建立和發展全面交往的基礎。一般的承認都是法律上的承認,在性質上是不能撤銷的。[4]

對於非法或不人道的情況下的不承認,如物理奪取的領土,稱做不承認主義。這在二戰後的聯合國實踐中變得非常重要。

對政府的承認

對政府的承認是確認一個集團的人在一個國家內已組成了一個能夠在國內實行有效統治、在國際關係中代表該國家的政府,同時表示願意視其為該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而與之交往。 一般地,在新國家出現的場合,承認新國家總是通過領導該國的政府,因而也就同時承認了該政府;同樣,承認一個新國家的政府,也就當然承認了其所代表的那個新國家。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承認與國家承認是一致的。但是,由於對政府的承認不涉及國家的國際人格,國家的國際法主體資格並不因政府更迭而有所改變,所以,政府承認又與國家承認無關,是兩個不同的問題。[4]

不被普遍承認的國家

不被普遍承認的國家,大部分是分離出來的實體。

順序 存在主權爭議的政治實體(被保護國) 英文全稱 爭執日期 有關爭議聯合國成員國 保護或支持其獨立有關聯合國成員國
1  阿布哈茲 Republic of Abkhazia 1992年—  格魯吉亞  俄羅斯
2  南奧塞梯 Republic of South Ossetia 1991年—  格魯吉亞  俄羅斯
3  阿爾察赫共和國 Republic of Artsakh 1991年—  阿塞拜疆  亞美尼亞
4  科索沃 Republic of Kosovo 2008年—  塞爾維亞  阿爾巴尼亞
5  北塞浦路斯 Turkish Republic of Northern Cyprus 1983年—  塞浦路斯  土耳其
6  索馬里蘭 Republic of Somaliland 1991年—  索馬里  埃塞俄比亞
7  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國 Western Sahara
Sahrawi Arab Democratic Republic
1976年—  摩洛哥  阿爾及利亞
 毛里塔尼亞
8  德涅斯特河沿岸 Transnistria Moldavian Republic
Pridnestrovian Moldavian Republic
1990年—  摩爾多瓦  俄羅斯
9  巴勒斯坦 Palestine
State of Palestine
1988年—  以色列  埃及
 約旦等136國
10  中華民國 Republic of China 194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  美國
 日本(有爭議)

其他類型承認

其他類型的承認,如軍事佔領吞併交戰權利。[5]

參見

參考文獻

  1. ^ See Stefan Talmon,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Governments in Exil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8) pages 1–4
  2. ^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 Advisory Opinio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I.C.J. Reports 2010, p. 403, para. 84.
  3. ^ See, e.g., Restatement (Third)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 1990, ISBN 0-314-30138-0, § 202 (Recognition or Acceptance of States), § 203 (Recognition or Acceptance of Governments); and § 204 (Recognition and Maintaining Diplomatic Relations).
  4. ^ 4.0 4.1 日本國際法學會. 《国际法辞典》. 世界知識出版社. 1985: 55. 
  5. ^ Gary D. Solis,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 War (2d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 p.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