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政治權利公約簽署日 | 1953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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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紐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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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 | 1954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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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條件 | 6國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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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者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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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方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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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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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參政權公約》,在1978年出版的《人權,國際文件匯編》中譯為《婦女政治權利公約》,是1952年12月20日召開的第七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一個公約。1953年3月31日開放簽字,1954年7月7日生效。公約以《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中男女平權的條款為基礎。[1]
公約包括序言和11個條款。前3條是主要內容,規定婦女參加一切選舉的權利與男子平等;婦女當選任職於依國家法律設立而由公開選舉產生之一切機關的資格與男子平等;婦女擔任依國家法律設置之公職及執行國家法律所規定之一切公務的條件與男子平等。蘇聯政府曾聲明不同意第七條的最後一段,該條規定任何締約國若不同意某國對一條款提出保留,可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不予接受。並認為其對本國無約束力。它聲稱除保留所涉及的部分,公約仍對提出保留的國家有效。第九條規定若對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發生爭端,無法談判解決,需提交國際法院,該條也曾遭蘇聯反對。[2]
參見
參考資料
- ^ 丘宏達著. 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 三民書局, 1996.11. 頁490
- ^ 國際條約集 1950-1952. 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 1959.09.頁712-722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