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英語:principle of legal supremacy)又稱法律優越原則,即指依法行政都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得與上位階的法令規則「牴觸」;如此依法行政僅須消極的不違背抵觸法律規定謂之,所以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而在法律優位原則的適用前,須確認規範之位階,且法律內容須具體明確。比如,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在法治國中,依法行政原則可區分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及積極的依法行政;而法律優位原則即屬消極的依法行政,即一切下位的行政權之行使均應受上位的法律拘束,不得與法律「牴觸」。反之積極的依法行政則謂之法律保留原則。
起源
法律優位原則,為純粹法學派凱爾森所創立,即指下位的命令不能牴觸上位的法律;再而下位的法律不能抵觸上位的憲法,如牴觸則下位者無效(Lex superior derogat inferiori)。
參考文獻
- Baume, Sandrine. Hans Kelsen and the Case for Democracy. Colchester: ECPR. 2011. ISBN 9781907301247.
- Kelsen, Hans. Pure Theory of Law. Translated by Knight.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0 [1934].
參見
外部連結
- 法理學經典導讀系列演講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由台灣法理學會、台灣法學會與台大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共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