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買加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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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買加的政治是君主制的框架內進行的代議制民主政治。1962年《牙買加憲法》建立了議會制度,其政治和法律傳統與聯合王國的制度密切相關。作為國家元首,牙買加君主根據牙買加總理的建議,任命一位總督作為她在牙買加的代表。總督在很大程度上是禮儀性的角色。牙買加也是一個擁有獨立主權的英聯邦國家

憲法賦予總理領導內閣的行政權力。行政權力由政府單獨行使。立法權主要由牙買加議會承擔,牙買加政府也擁有一定立法權。

1962年,牙買加立法機構的一個兩黨聯合委員會起草了牙買加現行憲法。該憲法由1962年在英國議會通過的《牙買加獨立法》而生效,該法賦予牙買加政治獨立權。憲法保障包括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禮拜自由、行動自由和結社自由。

司法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關,法理學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019年,經濟學人智庫將牙買加評為"有缺陷的民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