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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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平等出現時譯為給予平等的機會給所有的人的種族。換句話說,無論膚色機構等身體特徵如何,都應賦予個人法律道德政治上的平等[1]。在當今的西方社會中,種族之間的多樣性和融合繼續成為規範。最初,對於非洲人,亞洲人和拉丁美洲人,尤其是在學校里,實現平等一直很困難[2]。但是,在美國種族平等已成為一項法律,無論個人是什麼種族,他們都將得到平等的待遇,機會,教育就業政治待遇[1]

背景

美國內戰

奴隸制是開始美國歷史上最血腥,最痛苦的戰爭的關鍵。美國內戰是從1861年到1865年進行的。到1860年,南部各州中有三分之一的人屬於另一人。在1200萬人口中,有400萬是奴隸。1862年9月,林肯發表了《解放宣言》,宣佈解放同盟中的奴隸,並宣佈廢除北方的中央戰爭目標之一[3]。北方取得了勝利。戰爭的結束代表了國家的得失?戰爭是對自由的失敗,對於繼承的財富的受益者或更喜歡生活在社會邊緣的人們來說,更不用說自由了,但是對於那些需要從歐洲來的移民和剛解放的黑人來說,則是一場勝利。政府為追求幸福提供了必要的條件[3]

非裔美國人社會的鬥爭

戰後平等

美國內戰使三百萬奴隸獲釋。幾年後,南方的白人精英再次得到控制。經濟實力是主要原因。黑人被剝奪了對謀生手段的控制,黑人被迫依賴白人土地所有者。黑人在農作制度下擔任農場工人或租戶。最大的問題是黑人受白人老闆的擺佈,白人老闆會告訴他們如何投票[3]。南部學​​校,醫療保健和住房的隔離變得根深蒂固,黑人被貶為二等公民[3]

健康

許多居民的健康狀況取決於他們居住的地方。貧窮的城市中心地區缺少或未提供其他地區所需的必要醫療保健。位置是造成此問題的主要原因。內城區與社會其他地區的隔離是造成居民健康不良的重要原因。此外,人滿為患的生活條件由於傳染病的傳播而加劇了居民的不良健康。

個人

小馬丁·路德·金

小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是美國種族平等方面的民權領袖。小馬丁·路德·金成為最偉大的領導人之一,原因是他對南方遭受各種虐待的非裔美國人的立場[4]。此外,他在社會中扮演了許多角色,並因他的運動而獲獎。小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不僅參加了蒙哥馬利(Montgomery)巴士抵制活動,在華盛頓三月遊行中成為重要發言人,而且是獲得諾貝爾和平獎(Nobel Peace Prize)的最年輕的人之一,而且他也以和平的方式處理了他的意見。金對種族隔離的思想保持憤怒給他自己; 但是,他在講話和和平抗議中確實表現出了對平等的熱情。

金通過自願抵制蒙哥馬利公車抵制來展示他的第一個人權運動。羅莎·帕克斯(Rosa Parks)拒絕公車,是在經過漫長而累人的一天工作後,她拒絕放棄她的座位。因此,在被捕後,金聚集了黑人社區[4]。希望通過減少交通工具的使用來抵制公共汽車。抵制持續了382天。儘管金不得不克服許多對他的攻擊,例如逮捕和暴力騷擾,但結果卻是他們(非裔美國人)的第一場勝利:黑人和白人被允許與白人一樣乘坐蒙哥馬利公共汽車[4]

羅莎·帕克斯

羅莎·帕克斯(Rosa Parks)於1913年2月4日出生於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她上了全黑的阿拉巴馬州立大學,不久就在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NAACP)擔任秘書[4]。羅莎·帕克斯(Rosa Parks)通過引發其他事件的事件而成為激進主義者。1955年12月1日,帕克斯(Parks)下班回家的時候,突然她被迫放棄了白人男性的座位。羅莎·帕克斯(Rosa Parks)對黑人的待遇感到沮喪。因此,她拒絕了,並被逮捕罰款14美元[4]

帕克斯的拒絕和逮捕給白人帶來了兩難境地,尤其是那些擁有公交車業務的人。蒙哥馬利的公共汽車抵制已經開始使公共交通分離。此外,小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不僅參與激勵受虐待的非裔美國人,而且分享了他對平等熱情[4]。這次抵制持續了382天,並於1956年12月21日結束[4]。在公共汽車抵制結束時,羅莎·帕克斯和小馬丁·路德·金都成為了民族英雄。此外,最高法院宣佈,在蒙哥馬利公車上進行隔離違憲[4]

團體和組織

南部基督教領袖會議(SCLC)

小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是SCLC的創始人,於1957年召集了許多黑人領導人[4]。他成為這個激進組織的主席,並決定通過管理和平抗議和抵制歧視的社會道德原則來改善社區。種族之間的隔離[4]

全國有色人種發展協會(NAACP)

最初於1909年2月12日在伊利諾伊州斯普林菲爾德創建。這個團體反對針對非裔美國人的暴力行為。他們的目標是消除種族不平等,並保障公民的政治,教育,社會和經濟平等[5] 。他們的辦公室位於紐約[5] 。Moorfield Storey被任命為總裁,而Du Bois是唯一的非洲裔美國出版總監[5]

種族平等大會

有一個名為種族平等大會」(CORE)的民權組織聚集在一起,以非暴力方式打擊腐敗和種族隔離。1950年代後,CORE有了長足的發展,最初是詹姆斯·法默(James Farmer),他後來成為該組織的負責人和民權活動家。他回到了自己的「原住民南方」,並參觀了當地的電影院,在那裏他看到了「烏鴉的巢穴」,這是為黑人保留的區域。他反對吉姆·克勞法。他意識到自己的朋友和他本人通過日常行為來支持這些法律。他很快寫了一份備忘錄,並召集了一個由身心強大的個體組成的個體,他們能夠採取個人非暴力行動來結束歧視.[6]

CORE於1942年在芝加哥成立。它是「和平戀人」組織的一個分支,被稱為和解獎學金。CORE使用了涉及靜坐的非暴力行動程序,該程序在芝加哥的午餐櫃枱進行。到1947年,CORE做出了橫跨南部上部的跨種族巴士之旅。他們正在測試由美國最高法院下令解散的州公共汽車,這是1946年Morgan訴Virginia案的判決。這導致了正在測試發出的命令的設施取得了一些成功,但並沒有抓住尤其是在國家一級,這是他們的主要目標。到1960年,出現了新一波的非暴力直接行動通過學生靜坐運動發起的抗議。CORE的國家總監詹姆斯·法默(James Farmer)重複了和解之旅。最高法院的另一項裁定是博因頓訴弗吉尼亞州(1960),下令在州際巴士總站隔離。那就是自由騎行。在自由乘車者深行駛到南,沿阿拉巴馬州種族隔離遭到襲擊.[7]

CORE從北部開始,主要集中在公共區域。大約二十年前,北部地區隔離了不允許黑人進入的地點。例如,這些地方是飯店,保齡球館,溜冰場和理髮店。更成功的努力是在工作環境中進行了一些針對異族工人和住房合作社的實驗。CORE的主要重點是提高北部地區的公眾知名度。在1940年代末和1950年代初,CORE移至密蘇里州,馬里蘭州和俄克拉荷馬州的邊界州[8]

CORE和NAACP的成就

在4月的前幾周,CORE和NAACP兩組聯合起來改變了種族平等。兩組抗議者都在市長詹姆斯·泰特(James Tate)的北費城聯排別墅前行進,制定了一項關閉該市市政大樓建設的計劃。[9]此外,許多抗議者參加了包括警察和白人工會分子在內的各種戰鬥。[9]而且,這兩個團體引起了許多關於種族政治,歧視和就業的辯論[9]

方法

作為對抗種族不公的方法,CORE的方法始終都是非暴力的。CORE是第一個使用非暴力行動來制止影響黑人社區的問題的組織。學生的靜坐活動始於1960年2月。一年之內,南部社區開設了130個就餐場所。他們對CORE如何處理隔離問題感興趣。[10]

發展

CORE在1940年代初期有所發展,但仍由小組組成。由於組織中的學生,他們堅持要小。學生將畢業並離開。另外,其他人正在為特定原因而戰,一旦解決了該問題,他們便消失了。CORE只是一個自願組織。沒有帶薪工作人員。[8]

主要目標

在南方各州:

在北方各州:

  • 更好的工作
  • 更好的住房
  • 學校整合


許多局外人開始注意到該小組的努力。他們支持他們並開始了自由騎行。1960年代中期左右,CORE參與了黑人力量運動。然後,事情轉向整合和採取非暴力行動來實現社區組織,人民隔離和黑人權力。另外,隨着白人和黑人開始共同努力解決種族隔離的困境,白人自由主義者不喜歡他們一起努力的想法。CORE的問題隨着時間而改變,因此他們採取了不同的行動。

抗議方式

靜坐(Sit-ins)

靜坐(Sit-ins)是最古老的技術,CORE使用最多的技術。CORE將人分為三個不同的組:一組全是黑人,一組全是白人,另一組是異族。這三個不同的小組將在最繁忙的時段之前去一個隔離的就餐區,然後靜靜地等待他們的到來。它曾被用來開餐館,後來又被用於其他地方。[10]

它被用於自助餐廳,售票亭和其他排隊的地方。如果有人被拒絕,可能在他/她之前排隊的CORE成員也將拒絕退出排隊並中斷服務。CORE在肯塔基州的電影院和新澤西州的Palisades遊樂園的游泳池裏做到了這一點。該技術對於停止隔離也很重要。[10]

在二十一世紀

態度

自1942年以來,種族平等問題發展了兩個。 一種是處理黑人以確保平等,這受到了白人社區的青睞,另一種是南方人與非南方人之間的差異。 國家意見研究中心(NORC)觀察到了這兩個問題。 他們提出的問題勾勒出當時針對黑人的五個主要主題。 在1965-1980年期間影響種族平等的五個要點是年,地區,隊列和教育。[11] 南部和非南部地區的許多教育系統都贊成黑人之間實行隔離的教育機構。 他們也不希望附近有黑人或異族通婚。[11]

美國法律

第十三修正案

主條目: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在所有州廢除了奴隸制和非自願奴役,但對罪行的懲罰除外 [12]

第十四修正案

允許美國出生的個人(例如,美洲原住民和非裔美國人)獲得公民身份。它還阻止任何其他州通過自己的法律,這將違反該修正案[12] 。禁止各州反對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而沒有對個人提出法律」或「在其職權範圍內拒絕任何人平等地保護法律」。

第十五修正案

允許非裔美國人投票[12]

1866年《民權法》

授予個人公民身份,而不會歧視或查看種族,膚色或以前做奴隸的行為[12]

吉姆·克勞法

在南部各州,該法律強制將黑人與白人與公共設施(例如就業,住房,教育,政治,兵役,體育和商業)分開[13]。 換句話說,非裔美國人獲得了單獨但平等的地位,但幾乎沒有任何規定允許對設施的「平等」進行監督;同樣,該法律也沒有與其他任何有關公民身份或法律平等的法律相牴觸[13]

參考文獻

  1. ^ 1.0 1.1 Racial Equality - Dictionary definition of Racial Equality. Encyclopedia.com. [2016-1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02). 
  2. ^ Landauro, Victor. Racial Equality. Junior Scholastic. 26 April 2004: 10–1. 
  3. ^ 3.0 3.1 3.2 3.3 Davies, Phil. American Civil War. Pocket Essentials. 2001. 
  4.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Carney, Jessie. African American Almanac : 400 Years of Triumph, Courage and Excellence. Visible Ink Press. 2011: 45–50. ISBN 9781578593231. 
  5. ^ 5.0 5.1 5.2 NAACP | Oldest and Boldest. NAACP. [2016-1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1-28) (美國英語). 
  6. ^ Rich, Marvin. The Congress of Racial Equality and Its Strategy.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1965, 357: 113–118. JSTOR 1035898. doi:10.1177/000271626535700114. 
  7. ^ KIRK, JOHN A. "Please Help Us": The Fort Smith Congress Of Racial Equality Chapter, 1962-1965." Arkansas Historical Quarterly 73.3 (2014): 293-317. Academic Search Complete. Web. 5 Apr. 2016.
  8. ^ 8.0 8.1 Rich, Marvin. "The Congress of Racial Equality and Its Strateg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357 (1965): 113–118. Web.
  9. ^ 9.0 9.1 9.2 Sugrue, Thomas. Affirmative Action from Below: Civil Rights, the Building Trades, and the Politics of Racial Equality in the Urban North, 1945-1969. 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2004, 91 (1): 145–173. JSTOR 3659618. doi:10.2307/3659618. ProQuest 224893942. 
  10. ^ 10.0 10.1 10.2 This is CORE. | ucf.digital.flvc.org. ucf.digital.flvc.org. [2016-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1-28). 
  11. ^ 11.0 11.1 Case, Charles E.; Greeley, Andrew M. Attitudes Toward Racial Equality. Humboldt Journal of Social Relations. 1990, 16 (1): 67–94. JSTOR 24003023. 
  12. ^ 12.0 12.1 12.2 12.3 White, Edward. THE ORIGINS OF CIVIL RIGHTS IN AMERICA. Case Western Reserve Law Review. 2014, 64: 755–816 –透過EBSCO host. 
  13. ^ 13.0 13.1 Higginbotham, Michael. SAVING THE DREAM FOR ALL. 2014. ProQuest 1691151968.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