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適應原則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稱為罪刑均衡罪行相應,是大陸法系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其原則要求刑罰要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與犯罪情節相適應、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1]。從立法上,要求重視對各種犯罪的誰危害程度進行宏觀預測和遏制手段設計,確定合理的刑罰體系、刑罰制度和法定刑。在量刑方面,要求將量刑與定罪至於同等重要,實現兩者的協調、均衡。行刑方面,實現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消長,合理運用減刑、假釋等制度[2]

參考

  1. ^ 罪行相适应原则对量刑的影响. 中國法院網. [2014-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3). 
  2. ^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廣西法律網. [2014-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