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

這是一篇優良條目,請按此取得更多資訊。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霍華德·錢德勒·克里斯創作的油畫《簽署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情景

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1]:31(英語: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亦稱費城會議[1]:31聯邦會議[1]:31費城大會),於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費城舉行。會議原本的目的是修改《邦聯條例》,從而解決當時13個以原大英帝國殖民地各邦,依該條例而組成的美利堅合眾國,在運作上遭遇的重重困難。但是,以占士·麥迪遜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為首的部分代表,自始便未打算要對《邦聯條例》進行修整,而是希望可以直接建立新政府,與會代表選舉佐治·華盛頓來主持這次會議。

會議結果是制訂了歷史上首部成文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因此,此次會議也成為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這次會議上,爭議較大的問題包括:參議員之選舉和分配、比例代表制如何定義(是否包括奴隸或其它財產)、總統如何選舉及其任期長短和連任次數、行政權是應該由多人共享還是一人獨佔、何種罪行應受彈劾、對逃亡的奴隸應如何處置、是否禁止奴隸貿易、法官是由立法還是行政部門指派等。

會議的大多數時間都是在討論上述問題,至於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之原則,倒無異議。

會議開始後,代表們先在此次會議之最終目標上達成共識,並肯認占士·麥迪遜所提出的維珍尼亞方案,嗣後開始對之修改。7月4日,會議中的部分代表組建細節委員會英語Committee of Detail,休會起草憲法的初步草案,其中大部分內容都改入了最終的憲法。在全數議題都獲致解決後,委員會起草了最終的定稿,並經由與會代表簽名同意,再送交各州議會等待批准。

歷史背景

憲法制訂前,根據第二屆大陸會議英語Second Continental Congress所制訂的《邦聯條例》,而組成統一國家的北美地區13個新近獨立邦,一共擁有約400萬居民[2]。但是,如同所有長期缺乏資金的邦聯制政府,甫成立的美利堅合眾國,自始便於組織和管理等各個方面,均存在嚴重且難以為繼的缺陷[3]:4-5[4]:14–16。由於邦聯條例只有在全體州都同意的決議下,始得修改,即任何州都擁有對任何提議的否決權[5],且邦聯條例亦未賦予這個弱小的政府任何徵稅的權力:完全只能依賴各州,而無權強制要求各州支付拖欠費用[5]。隨着美國獨立戰爭的勝利,各州開始為保護各自的利益而產生糾紛。這其中包括馬利蘭和維珍尼亞州圍繞波多馬克河而產生的糾紛(一直到1910年,聯邦最高法院才在馬利蘭州訴西維珍尼亞州案英語Maryland v. West Virginia中,以9比0的裁決解決了這一衝突[6]),以及羅德島州擅自對所有經過其境內波士頓郵道英語Boston Post Road的交通強制徵稅等。占士·麥迪遜建議各州政府派出專員「出於對各方共同利益和長久和諧統一的考量,並結合整個美利堅合眾國各州間貿易境況,來決定所必須採取的措施[7]。」

在1786年9月召開的安納波利斯會議上,來自5個州的代表們決定於1787年5月14日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來討論對邦聯條例進行改進。但羅德島州擔憂該會議將損及其利益,便對之予以抵制,並且當憲法最終制訂並提交各州時,自始即拒絕予以批准[8]

會議

獨立廳的會議室

由於18世紀後期交通還很不便,原定1787年5月14日召開的會議,屆時僅有少數代表到達,直到25號,才有7個州的代表人數達到法定人數(新罕布什爾州的代表直到7月23日才得以參加會議,會期已然過半)[3]:103占士·麥迪遜最先到達,然後是維珍尼亞州的其他大部分代表,在等待其他代表期間,該州代表們擬出維珍尼亞方案,麥迪遜是主要的設計者和起草人。5月25日,已經到達的代表們在獨立廳(當時的賓夕凡尼亞州議會)參加了首次會議。

佐治·華盛頓被一致推選為會議主席[9],並且大家都同意該投票結果,在會議結束前要一直保密[3]:11。雖然威廉·積遜英語William Jackson (secretary)被推選為大會書記,但他所做的記錄都很簡略,其中所包含的細節非常有限。所以,麥迪遜的1787年聯邦會議辯論記錄英語Notes of Debates in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加上羅伯特·耶茨英語Robert Yates (politician)的筆記作為補充,仍然是對於此次會議最為詳盡的記錄文獻[3]:162–164

在會議辯論中,代表們經常引用歷史先例來支持自己的立場。這其中最常被提及的就是英國歷史,特別是光榮革命(常被簡稱為「那場革命」);或是古代史(主要是羅馬共和國以及希臘城邦的聯盟),又或者更近代的荷蘭德國的先例。

占士·麥迪遜的藍圖

在等待會議正式開始時,占士·麥迪遜擬出了他的初步方案,這一方案成為了之後著名的維珍尼亞方案,並反映出他強烈的聯邦主義觀點[4]:47。等到維珍尼亞州其他幾位代表陸續到齊時,賓夕凡尼亞州的絕大部分代表也已到齊。他們同意了麥迪遜的這一方案,並在最重要的幾點問題上,形成同盟性的共識。嗣後,會議正式開始時,只有該方案與南卡羅萊納州代表查爾斯·平克尼英語Charles Pinckney的方案成形。此時,查爾斯的方案尚未有同盟支持,故麥迪遜的方案自始便已經進入了審議和辯論的階段[4]:47

占士·麥迪遜,維珍尼亞方案之父

會議通過了幾項基本原則,其中最重要者,就是同意此次會議不再只是為了修改《邦聯條例》,而是應該制訂一部新憲法。部分代表認為這並不合法,但《邦聯條例》與憲法相比,更像是不同主權國家之間的友好條約,因此真正法律上的爭議其實比較有限[4]:64。另一項基本原則,就是新政府不但要擁有當時聯邦國會的全部權力,還要擁有超出各州的其它權力[4]:64。在這兩點上達成一致後,會議開始投票通過並簽置了維珍尼亞方案。接下來,會議即開始對之進行修改。

麥迪遜方案的幾個重要設想都未曾受到強烈挑戰。在審議過程中,對該方案所提出的幾個較為嚴肅的反對意見,均是針對其兩院制國會的設想,而非針對行政和司法,這另外兩個獨立的分支[4]:67。由於英國法律通常認為,政府由議會代表的立法部門,與國王及其法院代表的行政部門組成,故應將立法部門與行政、司法部門分開,這點並無爭議[9]

立法部門分為上院下院,這一點也不存在疑問,儘管英國上議院的代表均自世襲貴族中選出[4]:82,但無論是在英國還是在多數州政府中,美國人對兩院制以外的立法部門,一直所知甚少。對此,主要例外只有當時已不能正常運作的邦聯議會,和實行一院制賓夕凡尼亞議會,後者獲認於每次選舉後,都會在黨派間變成極為搖擺不定[4]:82。這些經驗讓代表們確信,勢必要建立一個上議院,來與黨派極端保持距離。不過,由於美國並沒有任何原生的世襲貴族,因此這個上議院的地位並不確定,只是相信應該由其來代表社會中「更好的」一部分人[4]:85

「在今天的英格蘭,如果選舉對所有階層的民眾開放,那麼土地所有者的財產將受到嚴重威脅,很快就會有一個新的土地法被制訂出來。如果這些都會成為現實,那麼我們的政府就應該長久地防止這種情況出現。土地所有者也應成為政府的一份子,來保護這些無價的利益並對其它階層形成制衡,他們應該保護少數人的利益免受大多數的侵害。參議院就應該是為這樣的目標而設計的,他們應該長久地保持穩定。」
占士·麥迪遜,摘自羅伯特·葉茨1787年聯邦會議上秘密辯論的筆記[10]

代表們也同意了麥迪遜所提出的行政與立法部門分立的提案,出於對王權的厭惡,美國的立法者們所建立的州政府中,行政權非常依賴立法部門,至1780年代後期,這已被視為是政府行政事務趨於癱瘓的原因之一[4]:82,邦聯政府就是最為典型的代表之一。

此外,依據英國傳統,法官被視為是國王和其法庭的代理人,是國王在其領域內的代表[9]。而麥迪遜則認為:在美國各州中,法官與行政官員間的直接關聯正是腐敗的根源,若切斷這一關聯,則可以前無古人地將司法部門提高到一個政府分支的地位[9]。不過,他並不認為司法應該真正獨立,而是認為其應該依賴立法而非行政部門。在會議上,支持他的一派認為應該由立法部門來指派法官,而另一派則相信應該由總統來指派。對此雙方最終達成妥協,總統可以指派法官,但必須由參議院批准確認[4]:84

在少數幾個方面,麥迪遜的方案只得到了少數代表的支持,只有少數人同意國會可以宣佈州法無效,因此這一構想最終遭揚棄。雖然多數人認為,應該建立一些機制來取消國會的不當立法,但只有很少幾位同意麥迪遜提出的方案,該機制應由行政官員和法官共同組建委員會,以對此作決定。相反,這個權力最終以否決權的形式單獨賦予了行政部門,不少人認為這樣可以防止其過度受制於專橫的立法部門,從而有效地保護行政權[4]:141。同時在審議過程中,還有代表提出了新澤西方案。不過這一方案更多是對維珍尼亞方案的反駁,沒有經過嚴肅探討[4]:230。稍後,還有代表提出應設立副總統一職,主要作用就是在總統缺位時繼任。

早期辯論

辯論過程中,如有任何州的多數代表進行提議,該提議將由所有州進行投票,每州可投一票贊成或反對[3]:83。會議期間,代表們時而到場、時而缺席,一般來說每天約有30-40人與會[3]:83。因此,如果一個州的代表們對新提議未能形成多數意見,或是該州在對某項提案進行投票當日,與會的代表數太少,不足以滿足法定要求,那麼該州就註定會在該項提案上無所作為。例子之一,為7月份時兩位紐約州的代表退出會議並離去,而且也沒有再回來,因此紐約州在嗣後任何提案上均喪失投票權,並且也無權提出自己的新提案並要求會議進行表決。縱然如此,該州代表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仍繼續在會議中,代表其州進行發言和辯論[3]:83

「任何社會都會自然分化成多個不同的階層,一個是出身富裕的階層,剩下的就是廣大普通民眾。有人說民眾的呼聲就是神的意旨,這其實是錯誤的。民眾是反覆無常的,他們甚少會冷靜地判斷是非善惡。因此,我們必須在政府中為出身富裕的階層永久地保留一定的地位,他們可以對民眾複雜多變的情緒要求作出理性的判斷,由於在任內其報酬數額不會變化,他們也就可以保持政府的正常和良好運作。難道一個被大量的民眾直接左右的民主集會就可以保證支持廣大人民的利益嗎?直接的民主往往是輕率而欠考慮的,它需要有一個不容易受其左右的常設機構來對其進行制衡。」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摘自羅伯特·葉茨1787年聯邦會議上秘密辯論的筆記[10]

早期辯論過程中,爭議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下院(眾議院)議員的分攤,少許代表希望所有州的議員人數相等,但這從未被認真考慮過。大部分代表希望根據各州的人口和財產進行分攤[4]:117。雖然對財產應如何計算這一問題,曾有人提出過建議,但之後考慮到這樣的統計並不現實而放棄了。

儘管因奴隸地位問題而受到了強烈的反對,但大部分代表都同意,蓄奴州在統計人口時,亦應計入奴隸人口。最終的五分之三妥協規定各州人口數,按自由人總數加上「所有其他人口」(即黑奴)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這一方案也並沒有受到多少質疑[4]:119。因為早在多年前,當邦聯國會試圖評估全國性的稅收制度時,就已得出了一個奴隸可以達到五分之三個自由人生產力的結論。該比率已在多年的浮動後獲得廣泛接受[4]:119。這一妥協還讓包括南卡羅萊納和佐治亞在內,人口較少的蓄奴州形成同盟,共同支持維珍尼亞方案,從而擴大其實力。最終會議也決定下院議員由公民直接選出[4]:119

維珍尼亞方案正面

相比於下院,上院(參議院)的問題更具爭議。麥迪遜與少數代表認為其成員應由下院選出,占士·威爾森則建議,由民眾投票和州議會選舉產生,但該提議為代表們以10比1所否決[11]。大部分代表並不質疑選民們的智慧,他們擔心的是18世紀後期信息的閉塞[4]:122。會議期間,他們發現當地的報紙對時事報導甚少,僅有的一些信息也過於粗略且過時,甚至連有關這次會議的內容也寥寥無幾。

除了直接選舉的問題外,對於那些之前已由其州議會選出,在邦聯國會任職的代表來說,新憲法與舊體制相比,簡直就是一次徹底的決裂。為此,會議同意對所有以舊制選出的參議員之職位予以保留,使憲法在這方面的改變不至過於激進[4]:122

但更困難的問題,仍然是有關參議員數目的分攤,康涅狄格的代表提出了一份妥協議案,其中建議下院的代表人數按各州人口數量分配,而上院中所有州不論人口多寡都是一位代表。但人口大州擔憂該法將削弱其在立法部門的影響力,而反對這一議案,由於無法達成一致,代表們決定暫時擱置之,並在進一步審核後再行考慮。

另一個無法達成一致的問題,是行政權究竟應該是一人獨享還是三人分享。許多人支持由三人分享來限制其權力,並且很多人都擔憂一人獨佔行政權,將導致其只會注重保護自己所在地區的利益,一些人希望三人中每一位都分別代表不同地區的利益[4]:134。但因確信佐治·華盛頓或將成為第一任總統,所以對他獨享行政權進而與其支持者形成一個較大的聯盟這一擔憂有所減緩[4]:134。這個問題在達成共識後仍然不時被提起,但再也沒有被嚴肅地質疑過。

下一個焦點議題則是總統選舉。少數人同意麥迪遜在方案中所規定的由立法部門指派,因為18世紀後期,信息流通的速度還非常緩慢,所以許多代表們都擔心,大範圍直接選舉下,選民們只會投票支持其所在地區的候選人。此外,還有少數人提議聯邦政府行政長官由各州州長選出[4]:136

這個問題,是本次會議解決的最後幾個主要議題之一,其解決方案是通過選舉團的形式來選舉總統。當時現代意義上的政黨制度尚未形成,眾人擔憂候選人會經常因為無法獲得多數選舉人票而落選,因此代表們也需要相應解方,大部分人認為這時應該由眾議院來選擇總統,因為其與基層民意最為接近。但這引來了人口小州代表的反對,因為他們知道這樣會使其州處於不利地位。為了解決這一爭議,大會同意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選舉團的多數而當選,則由眾議院投票選出總統,但每個州均只有一票[4]:136表決權。

在進入第2個月的審議時,會議決定由目前與會的11個州,各派一名代表組成委員會,來進一步商討和決定各州在聯邦政府立法部門代表名額之分配。這個「大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約翰·拉特利奇、本傑明·富蘭克林、埃爾布里奇·格里、奧利弗·埃爾斯沃思、羅伯特·葉茨、威廉·帕特森、小甘寧·貝德福、喬治·梅森、威廉·理查森·戴夫和亞伯拉罕·鮑德溫。7月5日,該委員會向大會提交了一位妥協方案,此前人口大州因認為這給予了小州過多權力而反對康涅狄格妥協案,故大委員會建議對之作兩點重要修改,其中一點就是建議上院在審批下院遞交的稅收法案時,只能表態贊成或反對,而不能對之作任何改動(不過這一規定在最後還是被調整為,允許參議院在對眾議院提出的預算案進行審議時,修改其內容[4]:199)。

另一點重大修正,即特別規定每位參議員擁有一票表決權,而非之前的每州一票表決權,且各州將會有多位參議員。這意味着參議員可以按各自意願投票,不僅為州議會代表而真正成為整個國家的代表。由此,參議員就給政府帶來了聯邦制的特點,並非基於他們是被州議會所選舉出,而是因為他們都在參議院擁有平等代表權,而這正是小州的主要目的。正是這樣的設計,而非之前麥迪遜的方案中,謹將「全國」二字換成「聯邦」,使代表們接受了憲法的聯邦性質。最終文本中,也既體現了麥迪遜原本的「全國」性,也表現了許多代表所試圖追求的「聯邦」性[4]:199

初稿

制憲會議於7月26日至8月6日期間進行休會,來等待細節委員會整理出報告,這份報告就是憲法的初稿。委員會由綽號「獨裁者約翰」(Dictator John)的約翰·拉特利奇主持[4]:267,該綽號反映他在獨立戰爭早期、擔任南卡羅萊納州長期間,擁有非同一般的巨大權力。其他成員包括埃德蒙·倫道夫奧利弗·埃爾斯沃思占士·威爾森內森尼爾·哥爾漢姆英語Nathaniel Gorham。雖然這個委員會中的成員大多更看重大州的利益[4]:264,但自地理上而言,代表們的分佈非常均勻:來自麻省的內森尼爾代表了紐英倫北部地區;康涅狄格州的奧利弗則代表了紐英倫南部地區;賓夕凡尼亞州的威爾森代表了中部各州,維珍尼亞州的倫道夫則代表中南地區,而南卡羅萊納的拉特利奇則代表南方[4]:264[12]:164。除內森尼爾外,委員會的其他成員都曾是律師,並且都將成為新政府中最重要的司法官員之一(倫道夫將成為首任美利堅合眾國總檢察長[N 1],而拉特利奇、埃爾斯沃思和威爾森都將成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並且各委員早在邦聯國會擔任議員期間就已彼此熟識,清楚地知道對方的弱點。除倫道夫外,其他人都曾在邦聯國會面臨嚴重財政問題期間任職過。並且所有人都曾在此前數月的制憲會議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倫道夫提出了維珍尼亞方案,拉特利奇和威爾森是起草各州議員數目妥協方案的關鍵人物,埃爾斯沃思是為人口小州爭取參議院代表權的領導人物,而哥爾漢姆則曾在會議對委員會代表人選進行激烈辯論期間,提出了妥協方案[12]:165–166

雖然細節委員會並未紀錄其議事過程,但現存的三份關鍵文件中保留了不少信息:一份倫道夫起草並由拉特利奇編輯的大綱,威爾森記下的大量筆記和同樣由拉特利奇編輯的第二稿文本,以及委員會最終提交給會議的報告[12]:168。這些文件證明委員會正是根據會議上通過的決定對維珍尼亞方案進行修改,並參考《邦聯條例》、州憲法甚至查爾斯·平克尼的方案,結合產生了憲法的初稿[12]:165[4]:269–270。對此作家大衛·O·斯圖爾特英語David O. Stewart將之稱為「複製粘貼的卓越作品」(remarkable copy-and-paste job[12]:165)。

倫道夫在準備最初的大綱過程中,應用了兩個指導性的思路:

一、憲法中應該只包括有基本的原則,避免對因時而異的小細節作出規範;

二、文本中的具體用詞應儘可能簡潔和準確[4]:270

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包括有不少之前會議上從未討論過的細節內容,這些內容都是委員會成員們相信與會代表都會同意且沒有爭議的。之後的結果也確實如此,這些內容中的大部分並未再經辯論,便納入到最終的憲法中[12]:169。比如,旨在為國會議員在工作過程中所發表的言論,提供豁免權的言論或辯論條款,和國會兩院相應的組織規則等。

但是,之前曾擔任過州長的約翰·拉特利奇雖然同意,新中央政府的權力要超過之前的邦聯政府,但其超越州政府的權力應該要受到限制。在他的堅持之下,委員會超越了會議之前所達成的決定,就像大衛·O·斯圖爾特所說的那樣,委員會「劫持」(hijacked)並重新制訂了憲法,擅自改變了會議上代表們已經達成一致的意見,加強了各州在全國政府中的權力,並且在憲法中增加了許多在會議上從未討論過且影響深遠的規定[12]:165

第一個在拉特利奇堅持下比較大的改動,便是大幅削弱會議僅在兩個星期前同意賦予聯邦國會的權力,這一權力允許立法部門在「所有對聯邦普遍有利」的方面擁有不受限制的權力。他和倫道夫都擔心這將給予聯邦政府過於強大的權力,進而損害各州的利益。在倫道夫的大綱中,委員會將這一權力的表述改為列舉出18種具體的權力「清單」,多數內容來自於《邦聯條例》中,並且會嚴格地限制國會在諸如徵稅、訂立條約、開戰及建立郵局等方面的權力[12]:170–171[4]:273–274。不過拉特利奇並沒能說服委員會中所有成員接受這樣的改動,憲法中最後還是增加了一個籠統的必要和適當條款英語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這一條款規定,國會可以「制定為行使上述權力和由本憲法授予合眾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一切其他權力所必要和適當的所有法律。這一條款很可能是由占士·威爾森加上去的,他是一位更擔心各州主權的國家主義者[12]:171–172[4]:274

威爾森給出的另一項改動,即對州權賦予8項明確限制,比如禁止各州單獨締結條約和發行貨幣等。這些限制使聯邦和各州政府間的權力獲得相對平衡[12]:172[4]:274–275。此外,他還修改了會議通過的高級條款,來確保國會通過的法律高於各州的法律[12]:172

這些更改,在各州和聯邦政府之間形成了一定的平衡,並最終體現到了制訂的憲法中,之後會議上也沒有再對拉特利奇和威爾森所塑造的,這種聯邦和州雙重主權的表述提出過質疑[12]:172

不過,細節委員會提交會議報告中的另一項改動,就更加激進並且也更富爭議了。早在會議同意指派委員會這天,來自南卡羅萊納的查爾斯·科特斯沃斯·平克尼就曾警告委員會成員,如果不保護南方的奴隸制或對南方農產品出口進行徵稅,將會導致的嚴重後果[12]:173[4]:269, 275。他和其他南方州的代表一定很高興地看到,委員會將三個明確限制國會權限並對南方州有利的條文納入其中,這些條文將永遠禁止國會干擾奴隸貿易或對出口徵稅,並要求兩院在試圖通過任何有關國際貿易的法律(即類似英國《航海法案》的任何法律)時必須有三分之二多數通過。雖然委員會報告中的其它大部分改動都被會議代表們接受了,但是這最後的3個方面提議,卻引起了北方代表對南方代表的眾怒[12]:173-174[4]:275

委員會的最終報告成為了憲法的初稿,這也是第一個可行的憲法方案,而麥迪遜之前給出的維珍尼亞方案,則主要是基本的大綱。在報告完成後,委員會仍然繼續工作,直至9月初。

進一步修改和總結辯論

嗣後的一個月內,會議對憲法初稿的內容,進行討論和進一步的細化,這一過程中,雖然多次有代表試圖改變約翰·拉特利奇的草案,但真正成功的寥寥無幾。有些人希望對擔任公職的人所擁有的財產進行限制,另一些人則希望禁止聯邦政府印發紙幣[12]:187。特別是占士·麥迪遜,還是希望可以將憲法改回為更接近其提出的維珍尼亞方案。

這期間達成的一項最終寫入憲法的重要改變,是南、北方州代表最終同意授權國會,從1808年起中止大西洋奴隸貿易;另一項就是北方州同意強化逃奴條款英語Fugitive Slave Clause,以此換取南方州同意聯邦政府將來要對國際間包括奴隸在內的任何貿易徵稅或通過相應法案時,國會兩院均只需多數通過即可,而非三分之二多數,從而增強了其對國際貿易的管轄權。三分之二是此前南方州代表的要求,他們擔心國會可能會通過相關法律,損害奴隸主的經濟利益[12]:196

會議完成對細節委員會提交初稿的討論和修改後,一系列新出現且未解決的問題,被安排給了各個委員會進行討論。其中,細節委員會開始考慮人身保護令新聞自由有關問題,以及是否需要設立為總統提供建議的執行委員會;另外兩個委員會則開始討論奴隸貿易和戰爭債務的問題。

這時,還新設立了推遲問題委員會,旨在解決所有推遲予以討論的問題。其成員(如麥迪遜)大多因期盼能早日完成任務回家而被選入,故更有意願在這些問題上予以妥協[12]:207。委員會開始討論與稅賦、宣戰、專利和版權有關的問題、與印第安土著部落之間的關係,以及此前本傑明·富蘭克林有關稅收法案只能由眾議院提出的妥協等。而其所解決的最大問題則與總統選舉相關,委員會給出的最後妥協方案由麥迪遜起草[12]:209。他們通過了之前占士·威爾森提出由選舉團來選舉總統的方案,並對麥迪遜認為「20次會有19次出現」的''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應該如何決定總統人選''的問題,給出了解決方案。

該委員會也將總統任期,從7年縮短到4年,並允許連任;把彈劾案件的審判權,由法院改為參議院。他們還設立了副總統一職,其作用僅在總統無法履行職責時,代理其職務以及主持參議院的日常工作(但一般情況下無投票權)。委員會還將一些重要權力從參議院移交給了總統,如任命大使和締結條約等(但均須參議院批准[12]:212)。

會議期間的一個一直存在爭議的問題,就是總統之任期時限及是否要有任期限制。此前,由於會議打算由國會來選派總統,此議題並不存在,但嗣後由於改為由選舉團來選舉總統,便將降低總統對國會的依賴程度,故賦予總統較短任期和允許尋求連任,成為較有可行性的選擇。

會議末期,埃爾布里奇·格里、埃德蒙·倫道夫以及喬治·梅森成為反對派主力。從麥迪遜較為模糊的維珍尼亞方案,逐漸發展到拉特利奇主導細節委員會給出的較為具體的方案,過程中他們的擔心也逐漸增多[12]:235。有些人認為,拉特利奇對憲法的攻擊是基於政治野心,特別是他預期自己將在未來的選舉中面對帕特里克·亨利。三人最強烈反對的,就是國會得以強化逃奴條款來換取將來以簡單多數(而非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航海法案[12]:236,且他們亦反對設立副總統一職。縱然,渠等多數的反對意見最終並未導致憲法更改,但還是有幾個意見達成目標。梅森成功在彈劾條款中增加了「重罪和輕罪」的內容,而格里則說服會議增加第二種批准修正案的方法:細節委員會的報告中,只提供一種制訂憲法修正案的機制,即由三分之二的州要求國會召開制憲會議提出修正案。但在格里的敦促下,會議重新將維珍尼亞方案中提出的國會可以提出修正案並由各州批准這一方法加入到了憲法中[12]:238。至今為止,憲法的全部27條修正案都由此方法所提出。

因其他代表大都希望可以早日完事回家,儘管有所建樹,但這三位反對派仍逐漸變得不受歡迎。在會議告結前不久,代表們準備起草最終的憲法時,一位代表又針對民事審判提出異議,他希望可以確保民事案件也應用陪審制審判。而梅森則將此看作是一個大好機會,他向大會提出憲法中應該包括權利法案,並表示用不了幾小時就能準備好,格里對此也表示同意,但其他成員推翻了這一建議。他們都想回家,覺得這只不過又是個緩兵之計[12]:241

當時很少有人意識到,這將成為多麼嚴重的問題,缺少權利法案將成為嗣後反聯邦黨人英語anti-Federalist拒絕批准憲法的主因。會議上的多數代表覺得各州已經保護個人權利,同時憲法也未授權聯邦政府取消這些權利,並無必要把保護權利的內容寫入憲法中。此後,代表們還在最後的時間裏作了一點調整,允許參議院在對眾議院提出的稅收法案進行表決時,修改其中的內容,而之前參議院只能夠明確表示贊成或反對,無權修正之[12]:243

起草和簽署

1937年發行的美國郵票,圖案是與會代表簽置憲法[13]

改動盡數完成後,與會代表指定了一個委員會,將已經通過的提案總結並修訂為比較正式文件。與先前的其他委員會最大的不同在於,這個委員會中並不包括來自不同地區、擁有不同政見的成員,而均是由支持組建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並且對州權並不十分看重的代表組成[12]:229–230。他們包括康涅狄格州的威廉·塞繆爾·詹森,紐約州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賓夕凡尼亞州的古弗尼爾·莫里斯、維珍尼亞州的占士·麥迪遜和麻省的魯弗斯·金。9月12日(星期三),委員會向會議提交了最後的報告,接下來三天會議就是對之進行覆核。從9月15日(星期六)開始,負責正式文件書寫的雅各布·夏洛斯英語Jacob Shallus開始全神貫注地書寫全部憲法條文,並最終在9月17日完成並交由代表簽署。但在此之前,會議上還通過了一項重要的改動,即在憲法中禁止任何一州損害契約義務。這就成了之後憲法第一條的第十款契約條款英語contract clause[12]:243

憲法終於制訂出來了,但仍然有不少代表對之並不滿意。其中,有13位代表選擇了在最後的儀式開始前離開,並且維珍尼亞州的喬治·梅森埃德蒙·倫道夫以及麻省的埃爾布里奇·格里則乾脆拒絕在憲法上簽字。其中喬治表示如果要他支持這部憲法,則一定要通過權利法案。最後遞交各州議會批准的憲法中並沒有包括權利法案,但是許多州都是因為相信該法案很快就會通過,因此才批准了憲法[14]

到了大家都準備簽字前不久,麻省的內森尼爾·哥爾漢姆英語Nathaniel Gorham又提議,將原定每4萬公民設立一個國會選區,降為每3萬人設立一個。之前也有代表提出過類似的建議,但因一票之差被否決。這時佐治·華盛頓發言表示支持,這也成為他對憲法的唯一一個實質性貢獻。會議最後沒有再進行進一步的辯論而採納了這個提議,哥爾漢姆之前雖然曾公開對美利堅合眾國是否能夠作為一個統一的國家持續超過150年表示過懷疑[3]:112,但他還是在憲法上簽了字。所以在全部55位與會代表中最終有39位在憲法上簽字,但似乎無人對最終結果感到很滿意。正如本傑明·富蘭克林所說的那樣:

「我得承認自己對這部憲法中有好幾個部分並不認同,但是我覺得這並不意味着自己永遠都不應該同意讓其通過……我們即使再開幾次制憲會議也未必能夠制訂出一部更完美的憲法……所以同志們,儘管這讓我自己也感到意外,但我認為這個系統已經接近完美,而且我認為它也會讓我們的敵人感到震驚……[15]

羅德島沒有派出代表參加會議,紐約州的三位代表中有兩位在會議開始後不久就退出了。因此根據佐治·華盛頓的建議,憲法是由「漢密爾頓上校和其他11個州」一起制訂的[12]:244。然後他第一個在憲法文本上簽字,接下來是從北往南各州的代表。並且按照會議期間的傳統,代表們均是在會議室的前方簽字。等到最後一位代表簽字後,本傑明·富蘭克林表示,在華盛頓所坐的椅子後方牆上畫有一個太陽,這個方向才應該是會議室的「前方」。他說自己經常看着這個太陽,「卻總是不肯定這畫的究竟是日出還是日落。不過現在我很高興地知道這是日出,這是個正在上升而非下沉的太陽[16]。」

最後,根據其中第七條的規定,憲法被送至各州進行批准[17]

提議方案

會議上提交審議和辯論的有多個方案,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麥迪遜的維珍尼亞方案,整個會議最主要的工作日程,就是對這一方案進行討論和修改。查爾斯·平克尼也提供了一套方案,不過並沒有被採納,並且由於缺少文獻記載也已經消失在歷史的長河中。在會議順利開展期間,新澤西州的代表也提出了一套方案,不過也沒有引起過多少重視[4]:230,該方案主要是一些代表認為這次會議對《邦聯條例》進行了一些太過激進的變更因而表示抗議[4]:230。之後,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也提出了一個方案,但由於該方案中有一個終身任職的行政長官,因此被代表們認為與君主制太過類似[4]:137。不過值得一提的是,歷史學家並不確定亞歷山大提出這一方案的意圖,有些人甚至估計其目的只是為了讓維珍尼亞方案看起來更容易接受[4]:137康涅狄格妥協並不是一套方案,而是一系列由康涅狄格州代表提出的妥協思路,這些妥協也成為最終憲法得到批准的關鍵,並且也是本傑明·富蘭克林草擬憲法文本後,為讓人口較多的幾個州更易接受而包含在草案中的唯一一個妥協提案[4]:199

維珍尼亞方案

弗吉尼亞方案

在會議正式開始前,占士·麥迪遜就已經設計出了一副藍圖,這一副藍圖就是維珍尼亞方案的雛形,也被稱之為大州方案[18]。因此,麥迪遜也被稱為是美國憲法之父[18]。該方案於1787年5月29日由維珍尼亞州長埃德蒙·倫道夫在會上正式提出,其中最主要的特點就是設計了一個非常強有力的兩院制立法部門[18]。這兩院均按人口比例進行分配[18],其中下院直接由公民進行選舉,而上院則由下院選舉[18]。行政部門的存在只是為確保立法機關的意志得到恰當執行,因此也將從立法部門中選出[18]。維珍尼亞方案還設定了司法部門,並給予行政和司法部門一定的否決和撤消權。

查爾斯·平克尼方案

平克尼方案

維珍尼亞方案呈現後,南卡羅萊納州的查爾斯·平克尼英語Charles Pinckney (governor)立即向大會正式提出了他的方案。由於查爾斯當時還並未將方案寫下來,所以今天我們對其了解的唯一途徑只能是占士·麥迪遜的筆記[19],因此其具體細節並不甚明朗。這一方案以條約或聯盟的形式將13個州聯繫起來,立法機構同樣有兩院,分別為眾議院和參議院。其中,每1000位居民中選出一位眾議員;眾議員再選出參議員,任期為4年,並且代表當時4個主要地區中的一個並輪流上任。國會還需在兩院聯席會議上選出總統並指定內閣人選。此外,國會還需以聯席會議的方式來處理各州之間的爭端,這一方式也是處理此類爭端最後的手段。平克尼的方案中也提供了一個聯邦最高法院。不過,這一方案並沒有經過辯論,但其中的很多內容都在之後細節委員會英語Committee of Detail的討論中被提及[20]

新澤西方案

新澤西方案

維珍尼亞方案提出後,新澤西州代表威廉·帕特森要求休會,以便其準備一份方案[18]。根據《邦聯條例》,任何州在國會中的代表權都是平等的,均只有一票表決權[18],但維珍尼亞方案則提出國會兩院代表人數均按各州人口數量進行分配,因此會嚴重威脅到人口小州的利益。6月14至15日,多個小州的代表舉行會晤,商討制訂一套對抗維珍尼亞方案的新方案,這個新方案就是新澤西方案。也被稱為小州方案[18]

新澤西方案本質上是對維珍尼亞方案提出的反駁,其與最初決定召開本次會議的目標:修改《邦聯條例》更為接近[18]。根據此方案,現存的大陸議會將予以保留,但其權力將得以擴張,如保證徵稅權的有效施行等[18]。同時也會通過國會選舉來建立行政權分支(其中,行政權由多人共同分享[18]),行政長官任期只能有一屆,並且如果有州長提議則應該予以替換[18];方案中同樣還建立了終身任職的司法分支,其人選由行政官員指派[18];另外,任何國會通過的法律均高於各州的法律[18]。威廉於6月15日在會上提交了這一方案,但最終被否決了,不過這個方案還是給眾人口小州以保護自己權力的焦點[18]

漢密爾頓方案

漢密爾頓方案

由於對新澤西方案和維珍尼亞方案都不滿意,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也於1787年6月18日提出了他的方案,也稱英國方案,因為其中與英國當時強大的中央集權政體有很多相似之處[18]。在其方案中,漢密爾頓實際上是將聯邦政府鞏固成了一個單獨的國家,而非多個主權州的聯盟[18]。方案中同意設立了兩院制的立法部門,其中下議院由人民直選,任期3年;上議院則在人民所選派的終身任職的代表中進行選舉[18]。同時這一方案也規定,由選舉人選舉出的全國行政首腦可以終身任職,並且對任何國會法案擁有絕對的否決權[18]。此外,各州州長由國會指派[18],並且國會有權推翻任何州的立法[18]

漢密爾頓方案被視為是一個經過了深思熟慮的方案,但由於其與英國當時的政治制度太過相似,並且也要求各州放棄許多他們並不打算放棄的權力,因此沒有被其他多數與會代表接受[18]

康涅狄格妥協

6月11日,康涅狄格州代表羅傑·謝爾曼提出了康涅狄格妥協提案[18]。這一妥協主要是混合了維珍尼亞州(人口大州)和新澤西州(人口小州)的提案,其最大的貢獻就是確立了參議員名額的分攤,並保持了憲法中的聯邦體制。謝爾曼支持維珍尼亞方案中兩院制國會立法機構的構想,但提議在「國會第一院(眾議院)的代表人數應該按各州人口數量分配,而第二院(參議院)中則應該每一個州都同樣是有一位代表[18]」。這一提議一開始的時候未能獲得通過,但之後在7月23日得到了通過[18]。不過最終寫入憲法的部分作出了一些改動(如每個州將會有兩位參議員而不是一位等)。細節委員會中的本傑明·富蘭克林還補充要求所有稅收法案最初只能從眾議院提出,而非由議員按其所屬州議會的指示來投票決定。這一補充讓所有國會議員都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個人的意願行事,而非時時受制於各州[4]:199

奴隸制

奴隸制問題是整個制憲會議期間最具爭議性的議題,當時在多個州中,奴隸制都是非常普遍的[12]:68。僅與會的55位代表中就有25位是奴隸主,其中包括所有來自維珍尼亞和南卡羅萊納的代表[12]:68–69。在所有州中,奴隸的總數佔到了人口總數的五分之一[21]:139,除了全國最北端已經基本消除了奴隸制的紐英倫地區外,全國任何一個地區都有奴隸的存在[21]:132。不過所有奴隸中,占約90%的多數居住在南方的州[21]:132,這些州中約三分之一的家庭擁有奴隸(而在人口最多且最富饒的維珍尼亞州,這個比例更高達約一半[21]:135),南方州當時的整個社會經濟體系就是基於奴隸來維繫的種植園經濟,因此其代表不會接受任何他們認為將會威脅到其經濟命脈的提議。

特拉華州代表約翰·迪金森在會議期間對奴隸制炮火全開。他曾是該州最大的奴隸主,並在1787年釋放了其擁有的全部奴隸

新憲法中是否要對奴隸制進行管制,是會議上北方和南方州爭議的焦點。幾個南方州直接表示如果憲法禁止奴隸制,那麼這幾個州根本不會加入聯邦。反對奴隸制的代表們因此不得不放棄在新建成的聯邦中完全禁止奴隸制的觀點,不過他們仍然堅持認為憲法中應該禁止各州參與任何國際性的奴隸貿易,包括從非洲「進口」奴隸或是將本國奴隸「出口」到其他國家。會議推遲了對國際奴隸貿易問題做出最後決定的時間,以便辯論和審議其爭議的本質原因。7月下旬休會期間,細節委員會提議禁止聯邦政府對國際奴隸貿易進行干涉,或是對奴隸貿易強制徵稅。而直到8月下旬這一提議被再次提出時,會議代表仍然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他們只好將這個問題交給一個由11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來做進一步的探討。而委員會於是提供了一個妥協方案:國會必須要在20年以後,才可以擁有和行使禁止國際奴隸貿易的權力(即最早也要到1808年才可以)。作為對這一妥協的交換,聯邦政府將來如果需要對國際奴隸貿易徵稅或通過相應法案,只需國會兩院以簡單多數通過即可,而非三分之二的特別多數。因此,其對國際貿易的管轄權實際上有所增強[4]:318-329

會議上爭論的另一個有關奴隸制的問題,是在統計各州人口以便決定其在聯邦眾議院的議員代表數目時,是否要將黑奴也統計進去,還是只是將其視為是奴隸主的「財產」而不算作公民[22]。這樣的提議也引起了擁有奴隸數較多州代表們的強烈反對,他們堅持認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這些黑奴屬於「財產」而沒有平等的公民權,但是如果新組建的聯邦政府要根據各州人口總數來分配稅賦,那麼在確定眾議員人數時,仍然必須將奴隸數目也計算進去[22]。而奴隸較少州的代表則認為在按州人口總數來納稅時,奴隸的數目可以計算進去,但分配代表時則不需要考慮[22]

最終,占士·威爾森提議在統計各州人口來決定該州眾議員人數時,每位黑奴按五分之三個美國公民計算,這就是所謂的五分之三妥協[18]。這一妥協得到了通過,並且也是會議解決的最後一個重大議題。

與會代表

由於羅德島州給予抵制,其他州一共指定了70名代表參加此次會議。但有一部分沒有到會,最終參加制憲會議的代表一共是55人[23]

這55位代表幾乎全部參加過獨立戰爭,其中29位曾在大陸軍中服役,且大部分是軍官[24],除了兩到三人外,其他代表全部都曾在殖民地或獨立後的各州政府內任職[4]:65。約四分之三的代表曾是或還是當時邦聯議會的議員,並且大部分人在獨立戰爭時期就是大陸會議的成員[12]:25,有幾位都曾擔任州長[24][4]:65。只有羅傑·謝爾曼羅伯特·莫里斯兩人先後在美國建國史上的三份里程碑性質的文獻上簽過字,分別是《獨立宣言》、《邦聯條例》和憲法[24]

超過一半的代表受過專業的法律訓練並且曾擔任律師或法官,不過只有約四分之一以此為主要的謀生手段。代表們所從事的其他職業還有:商人、船主、工廠主、銀行家、金融家、農場主、土地投機商、醫生,另外還有一位牧師[24][4]:65–68。其中25人擁有奴隸,16人依靠奴隸來作為發展其他事業的本錢。大部分代表大量擁有土地,絕大部分都生活得非常富裕和舒適[4]:66-67。佐治·華盛頓和古弗尼爾·莫里斯則是當時全國最有錢的人之一[24]

帶*號的說明這位代表沒有在最終定稿的憲法文本上簽名[23]

有幾位最為著名的美國開國元勛並未參加本次制憲會議。如湯馬士·傑弗遜當時是駐法國大使(不過,在他寫給約翰·亞當斯的一封信中,形容代表們稱讚憲法為「神來之筆」[25]),而約翰·亞當斯則在英國出任大使,他也寫信鼓勵了與會代表。帕特里克·亨利表示會議「充滿了君主制的惡臭」因而拒絕與會,約翰·漢考克塞繆爾·亞當斯也同樣拒絕參加。更多州的不少經驗豐富的年長代表則主要是因為地方事務纏身而無法出席[4]:65,而他們主要都是打算修訂《邦聯條例》,而非組建新政府。

參見

註解

  1. ^ 這個職位現在一般譯為「司法部長」,這一職位雖早在1789年就已建立,但當時只是個兼職的內閣職位,並且即使之後成為全職後也仍然應該叫總檢察長,因為美國聯邦司法部是直到1870年才建立的,所以要到這之後才有資格叫「司法部長」。見陳偉、任東來著:《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ISBN 7-80182-138-6,第32頁。

參考文獻

引用出處

  1. ^ 1.0 1.1 1.2 Jillson, Calvin C. American Government: Political Development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5th ed.). Taylor & Francis. 2009. ISBN 978-0-203-88702-8. 
  2. ^ Pop Culture: 1790. 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07). 
  3.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Larson, Edward J.; Winship, Michael P.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 Narrative History from the Notes of James Madison. New York: The Modern Library. 2005. ISBN 0-8129-7517-0. 
  4.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Beeman, Richard. Plain Honest Men: The Mak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New York: Random House. 2009. ISBN 978-1-4000-6570-7. 
  5. ^ 5.0 5.1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 March 1, 1781. The Avalon Project. Yale Law School Lillian Goldman law library.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04). 
  6. ^ Maryland v. West Virginia, 217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217 U.S. 1 (1910)
  7. ^ Hunt, Gaillard. The Life of James Madison. Doubleday. 1902: 92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2-12). 
  8. ^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U.S.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9-17). 
  9. ^ 9.0 9.1 9.2 9.3 Padover, Saul K. Jacob W. Landynski , 編. The living U.S. Constitution: Historical Background Landmark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with Introductions indexed Guide Pen Portraits of Signers. 3. New York: NY: A Meridian Book. 1995. 
  10. ^ 10.0 10.1 Notes of the Secret Debate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Taken by the Late Hon Robert Yates, Chief Justic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and One of the Delegates from That State to the Said Convention. The Avalon Project at Yale Law School.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20). 
  11. ^ Farrand, Max.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Volume 1.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6: 155. ISBN 978-0-300-00080-1. 
  12. ^ 12.00 12.01 12.02 12.03 12.04 12.05 12.06 12.07 12.08 12.09 12.10 12.11 12.12 12.13 12.14 12.15 12.16 12.17 12.18 12.19 12.20 12.21 12.22 12.23 12.24 12.25 12.26 12.27 12.28 12.29 Stewart, David O. The Summer of 1787.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2007. ISBN 978-0-7432-8692-3. 
  13. ^ United States Postage Stamps. Junior Philatelists on the Internet.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7-21). 
  14. ^ National Archives. Bill of Rights.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01). 
  15. ^ Speech of Benjamin Franklin. USConstitution_net. U.S. Constitution Online.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8-28). 
  16. ^ Michael A. Shea. In God We Trust: George Washington and the Spiritual Destin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ichael Shea. 2012: 212 [2013-11-23]. ISBN 978-0-9851287-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1-03). 
  17. ^ Akhil Reed Amar. America's Constitution: A Biography. Random House Digital, Inc. 2006: 29 [2013-11-23]. ISBN 978-0-8129-727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0). 
  18. ^ 18.00 18.01 18.02 18.03 18.04 18.05 18.06 18.07 18.08 18.09 18.10 18.11 18.12 18.13 18.14 18.15 18.16 18.17 18.18 18.19 18.20 18.21 18.22 18.23 18.24 18.25 18.26 US Constitution.net. Constitutional Topic: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14). 
  19. ^ The Plan of Charles Pinckney (South Carolina), Presented to the Federal Convention, May 29, 1787. The Avalon Project at Yale Law School.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15). 
  20. ^ The Debates in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reported by James Madison : May 29. The Avalon Project at Yale Law School.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20). 
  21. ^ 21.0 21.1 21.2 21.3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Commerce Bureau of the Census. A Century of Population Growth: From the First Censu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Twelfth, 1790–1900.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09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8-01). 
  22. ^ 22.0 22.1 22.2 Constitutional Rights Foundation. The Constitution and Slavery. [2011-0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1-10). 
  23. ^ 23.0 23.1 United States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America's Founding Fathers, Delegates to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04). 
  24. ^ 24.0 24.1 24.2 24.3 24.4 Unites States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America's Founding Fathers, Delegates to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15). 
  25. ^ Farrand, Max. The Framing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13: 13 [2013-11-23]. 

參考書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