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學教育
美國法學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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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學教育(legal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一般是指在美國為法律實踐培養律師的法學教育。
歷史
歐洲的首批法學院
在出現大學之前,11世紀的歐洲就出現了教授法律的學校,這些學校日後也分別成為了大學的基石。[1] 歐洲第一所大學博洛尼亞大學,就是在12世紀由4個有名的法學家作為一所法學院所建立的。所以有人也據此認為,最早的學術博士學位是授予給法學學者的。博洛尼亞大學後來也成為了中世紀歐洲其他法學院的模板。[2]:389 雖然在歐洲大陸學習法律的學生一般都是去學校學習法律的,在英國卻並非如此,因為英國並不實行羅馬法,就算牛津大學會教授法律經典,大陸法系的法律在英國也總是被視為等而下之。[2]:390
殖民宗主國英國的普通法法學教育
愛德華一世在1292年時曾表示,學習法律的學生只要坐在法庭里觀察就可以學會法律成為律師;但這些學生偶爾也會專門聘請他人到學生住所去講授法律,最後形成了今日英國的律師學院體系。[3]:430 律師學院最早所進行的教育是模擬法庭,授課,以及到真正的法庭上去觀察。[3]:431 到了17世紀,律師學院取得了類似牛津和劍橋般大學的地位,雖然進行的是特別的教育。[3]:432 十字軍東征導致很多當事人無法出庭後,律師的角色變得愈發重要起來,對律師的需求也急劇增長。[3]:433 於是就誕生了培養事務律師的師徒教育模式,在結構和制度上都類似於培養貿易人的師徒教育。[3]:434 牛津和劍橋並不認為普通法是值得教授的課題,所以只有在教授哲學或歷史時涉及到古典學和民法的法律,才會簡單的提及法律,他們當然也不會培養律師。[3]:435 所以英國的法學教育跟歐陸不同,在歐陸法律是當作一門學科進行研習,而在英國法律是一項實務,要從實踐中學習。[4]
1729年,英國國會確立了事務律師的師徒教育制度。[3]:435 威廉·布萊克斯通在1753年成為牛津第一名教授法律的教師,但牛津不是要進行法律職業教育,他的教學內容也在實質上偏重哲學和理論。[3]:435 布萊克斯通堅持要在大學裏教授法律,因為這樣才能給法律的教育打好理論基礎,而不是讓律師到律師學院裏去注意一些沒意義的細節及程序。[4]:793
律師學院還在繼續進行教育,教育質量沒那麼高了,但要成為律師還是不需要太多的教育和考試,所以1846年時,國會在考察後認為,英國的法學教育沒有歐陸及美國的好。[3]:436 於是19世紀末,英國終於開始認真考慮要不要建立正式的法學院了,但就算在當時,成為英國律師也不需要本科學位。[3]:436
美國的法學教育
因為英國律師的形象不佳,北美洲的英國殖民地最早有反律師的傾向,但殖民地政府還是開始僱傭律師學院培養出來的專業人才,到了獨立戰爭末期每個州也基本上都有了成形的律師協會。[3]:775 由於英國的法律行業基本上由上層人士把持,普通英國民眾對律師充滿了不信任,所以隨着殖民地的教育體系開始發展時,美國的法學教育註定要沿着一條與宗主國英國不同的道路開始發展。[3]:429
美國最早的法律從業人員是從英國進口的[3]:438,1730年時在紐約建立了正式的法律師徒或實習教育,那時要實習七年才能取得律師執照;而到了1756年時,要先大學四年取得本科學位,再實習五年,最後通過考試才能取得律師資格。[3]:439 之後將大學教育的門檻降低到了兩年。[3]:439 但美國終究沒有形成英國律師學院那種法學教育體系。而到了19世紀在英國要成為律師,對大學教育也沒有要求。
實習教育需要作為導師的律師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要對學生量身訂做法學教育所需的教材和指導材料,還要確保實習人能吸收這些知識。[4]:781 學生一般會將他的筆記整理成冊,再試圖全部背誦下來。[4]:782 但這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大部分學生都勞累過度,學習效果也不如預想的好。實習的過程中他們還要做很多乏味的工作,比如手抄文件。要找到合適的法學教育文本也是很有挑戰性的,也因為每個導師對法律的看法不一,給學生佈置的讀物也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4]:782-783 1745年時一個有名的律師,威廉·利文斯通,在紐約的一份報紙中指出這種師徒實習的法律教育是有問題的,很多導師都並不為他們的學生作長遠考慮,也以為只要反覆抄寫就能學會法律。[4]:782 有些律師則不然,他們非常關心自己學生的法學教育,也正是因為有了他們對法學教育的關注,將更多進行法律實踐的時間用來教導學生,美國的首批法學院就是從他們的事務所中誕生的。[4]:782
人們早就發現法律師徒實習教育質量不高。[5]:13 導師經常讓實習生去干非常卑微的工作,而且就算他們每天都呆在律師事務所里,也很難得到實際上手實踐法務的機會,無法進行法律上有效的推理。[5]:14 直到18世紀後半段才開始在美國的大學中出現正式的法學教育。[3]:442 1793年威廉與瑪麗學院第一次在美國頒發了縮寫為 L.B. 的法學本科學位,哈佛大學則是第一個在美國頒發縮寫為 L.L.B. 的法學本科學位的。[6]
1812年,馬里蘭大學等開始在美國開設本科的法學教育,但還是偏重理論和哲學的研習,要求學生學習諸如聖經、西塞羅、塞內卡、亞里士多德、亞當·斯密、孟德斯鳩、格老秀斯等人的著作。[4]:794 於是有人認為當時的法學教育是培養政治家,而不是律師的。[4]:79520世紀初在耶魯大學和史丹福大學的法學本科學位仍然要求學生學習文化,包括語言、數學、和經濟學。[6]:19
1850年代,有一些學校開始出現,他們不是在大學裏開設的,不會教法學的理論、哲學、和歷史,而是由法律實踐者多帶幾個學徒這種形式演進形成的,這種學校側重實際法律實踐。[5]:15 大學則普遍認為法律實踐的技巧要在實際運用法律知識時才能學到,不用教,但這些法律專門學校則是通過教育教授法律實務的。[5]:15
為了跟這些小型的法律專門學校競爭,美國大學的法學教育開始出現巨大的變化。1826年開始,耶魯曾經開設過「法律實務」課程,教授學生如何草擬訴狀之類的實際法務,但這門課程只持續了兩年。[4]:798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約瑟夫·斯多里則從哈佛開始改變法學教育的精髓。19世紀他在哈佛授課時,宣傳要對法律進行「科學地」學習。[4]:800 於是哈佛的法學教育更接近貿易學校的教學,而不是像布萊克斯通在牛津開設的、傑弗遜在威廉瑪麗開設的那種人文主義教學。[4]:801 儘管如此還是有很多法學教育者就法學教育的形式進行爭論,有人認為應該像在私立法學院那樣進行職業教育,有人認為應該像斯多里和蘭德爾所宣傳的科學學習法。[3]:445[7] 蘭德爾認為,法律就像科學一樣,法律圖書館就好比科學的實驗室,案例是學習法律宗旨和理論的基礎,就好像從實驗中得出的科學理論一般。[8] 但直到20世紀,還是有很多州在頒發律師執照時不要求大學本科學位,但經常要求有學徒經歷,而很多實踐法律者也沒有上過大學或法學院。[4]:801
從這樣的歷史背景出發,美國的法學教育就成為了既將法學看做科學來教授,也教授法律實務技巧的教育。[4]:802 美國的法學教育強調實習訓練,這種訓練也成為了美國法學教育和法律博士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5]:19 18和19世紀時,從法律學徒的教育中很少有律師能一結束學徒生涯就很快為客戶提供專業級的服務,今天的法律博士們則一出門就能投入法律的實踐當中去。[5]:9、13
師資
AALS法學院教師招聘會
美國法學院招聘教師的時候,有大約一半都是從在華盛頓一家賓館舉行的年度 AALS (美國法學院聯合會)教師招聘會上舉行面試招來的。[9][10]
學位
法學教育主要是通過在法學院接受學位教育進行的。美國的法學院授予的專業學位是法律博士 (J.D.)。拿到該學位的人,還要根據每個州特定的要求,達成一些條件後才能成為律師。[11][12]
法律博士與醫學士 (M.D.)類似,是一個專業學位。美國律師協會發佈過一個聯合聲明,指法律博士在任教時應該視之為與哲學博士 (Ph.D.)等同的地位。[13] 司法學博士 (S.J.D.,來自於拉丁文"Scientiae Juridicae Doctor") ,以及比較法博士 (D.C.L.),是以研究和學術為主的博士學位。在美國,法學博士 (LL.D., Legum Doctor) 只作為榮譽學位授予。[14][15][16]
自2012年7月開始,耶魯法學院開設了一個新的法律哲學博士學位 (Ph.D. in Law),該學位只接受已獲得法律博士學位的人申請,旨在提高法學研究學術水平。 [17]
對於不想當律師的人,也有本科和碩士的學位可供挑選。常見的本科法律學位是法學科學學士 (Bachelor of Science in Legal Studies)。學術型的碩士學位則有學術碩士 (Master of Studies) 和專業學術碩士 (Master of Professional Studies)。
想在美國實踐法律的外國律師,卻沒有獲得法律博士學位的,也會去念法律碩士 (Juris Master),法學碩士 (Master of Laws),比較法碩士 (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或司法碩士 (Master of Jurisprudence)。
取得律師執照
美國每個州有自己的司法考試,需要根據各州規定滿足不同的特定要求方可取得律師執照,取得後也需要進行法學持續教育來維持執照有效。
批評
現存的法學教育,因為過於側重於幫助學生通過司法考試,而不能提供太多在學校里能接觸到的實習機會。雖然有些國家,比如中國、德國、法國,要求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在實習後才能取得律師執照,在美國卻並非如此。美國律師協會專門在一份報告中指出了這一點,要求法學院提供更多實習經驗。[18]
很多法學院於是開始提供更多實習的機會。除了學校安排的實習以外,學生也可以進行校外實習,比如為法官、政府、或法律援助組織無償工作以換取學分。有些法學院還提供了校內的法律診所,讓教授帶領學生在真實的案例中學習法務。有些學校強制學生必須參加此類實踐課程才能畢業。[19][20]
參考
- ^ 天主教百科全书. [2013-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4).
- ^ 2.0 2.1 Antonio García y García, 「法學院」,《歐洲大學歷史》,劍橋大學出版社, 1992。
-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Stein, Ralph Michael, 從愛德華到蘭戴爾的法學教育之路:孤立反應之史, 佩斯大學法學院教師出版物, 1981, 57 Chi.-Kent L. Rev. 429 (1981)。
-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Moline, Brian J.,早期美國法學教育, 42 Washburn Law Journal 775 (2003)。
- ^ 5.0 5.1 5.2 5.3 5.4 5.5 Sonsteng, John O., "法學教育的文藝復興:21世紀的實用主義態度" . William Mitchell Law Review, Vol. 34, No. 1, 2007 (2008年4月2日修改)。
- ^ 6.0 6.1 Marion R. Kirkwood and William B. Owens, 斯坦福法學院簡史, 1893-1946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2-04-07., 史丹福大學法學院。
- ^ 關於蘭戴爾教學法的發展詳情,參見 LaPiana, William P., 邏輯與經驗:現代美國法學教育的起源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牛津大學出版社 (紐約, 1994); 以及 Stein, Ralph Michael, 從愛德華到蘭戴爾的法學教育之路:孤立反應之史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佩斯大學法學院教師出版物, 1981, 57 Chi.-Kent L. Rev. 429 (1981); 449到450頁。
- ^ Dorsey D. Ellis, Jr., 法學教育:從130年來的美國法學訓練的角度來分析, 6 Wash. U.J.L. & Pol』y 157, 166 (2001)。
- ^ David Segal. 他们有什么没教给法学院学生:公开的律师技巧. 紐約時報. 2011年11月19日 [November 20,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年6月3日).
About half of all law school hiring begins at the Faculty Recruitment Conference, widely known as the meat market, held by 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 It is conducted every year at the Marriott in the Woodley Park neighborhood of Washington.
- ^ 教师招聘服务. Ammeican Association of Law Schools. [November 20,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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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Robert Granfield: 《培養精英律師:哈佛法學教育的願景》( Making elite lawyers : visions of law at Harvard and beyond) - New York, NY [etc.] : Routledge, 1992
- Duncan Kennedy: 《法學教育和階級的再現》(Legal Education and the Reproduction of Hierarchy), New Edition, New York Univ Press, 2004, ISBN 0-8147-4778-7
- Elizabeth Mertz: 《法學院的語言:學會像律師般思考》(The Language of Law School: Learning to Think Like a Lawyer)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 《法律:1776年創始以來法學教育的角色》("One Law: The Role of Legal Education in the Opening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Since 1776")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Paul D. Carrington, Duke Law School, article in Florida Law Review, Volume 44, Number 4, September,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