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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國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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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國家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類的頭號罪名,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即為叛國罪。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2條。

沿革

在1979年刑法典第91條中記載,當時罪名為「背叛祖國罪」。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其102條將原刑法典91條的「祖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該罪名也相應更為「背叛國家罪」[1]

內容

  • 第1款: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2]
  • 第2款: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2]

關聯規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80年1月1日)第113條中規定,「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指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國家罪)之罪,可以並處沒收財產。」[3]

參考文獻

  1. ^ 趙秉志主編. 危害国家安全罪暨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LAW OF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RELATED CRIMES.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6.04: 12–13. ISBN 978-7-5093-6726-1. 
  2. ^ 2.0 2.1 中國法制出版社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5.11: 141–142. ISBN 978-7-5093-6501-4. 
  3. ^ 鄭智輝編著. 刑事办案必备 依据集成主流观点 疑难案例(实体法分册) 上. 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 2014.01: 377. ISBN 978-7-5102-0967-3.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