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貢舉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貢舉法中國科舉始於隋煬帝大業三年(607年),頒詔「五品以上文武職事官以十科舉人」。

北宋時,議更貢舉法成為王安石變法之一,王安石認為「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1]。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三題而改試時務策。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另設「明法科」。

註釋

  1. ^ 文獻通考》卷31《選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