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新民路東首越界築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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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新民路東首越界築路案,是指1921年底至1922年初,因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修築福生路(今羅浮路)以致越界築路而形成的外交事件。事件最初由於華界的華人業主為使自有物業升值,私自聯絡工部局進行築路而引發。一度形成租界與華界的緊張對峙,最終在外交部特派駐滬交涉員公署和駐滬領事團的磋商下,以停止築路告終。

背景

東新民路東首,原有鄉間小道連接龔家宅附近小路直抵虬江,但路況較差[1]。其路及兩旁為廣東籍買辦潘明訓等八人持有。192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開始闢築靶子路(今武進路)至東新民路的道路,並命名為福生路。潘明訓等所持有的土地,位於東新民路最東部的北側,地理上屬於華界區域。在當時,地產商有選購毗連租界之華界土地的情況。一則地價較租界便宜,二則可通過委託工部局築路使之成為越界築路區反過來提升持有華界土地的價值。為此,潘明訓等八人在英國領事館註冊一家名為六合公司的企業,擬將該地由華界地契轉變為租界道契,並允以築路權力。工部局得允後,在會丈局未完成道契變更之時,先行在此處設立工部局地產註冊界石。

發生經過

起因

9月22日,工部局的註冊界石被拔除,有部分被替換為滬北工巡捐局界石,工部局又隨即進行了清除。10月11日,滬北工巡捐局收到外交部特派駐滬交涉員公署轉來上海會丈局的公文,稱在進行道契變更丈量時發現,該處本為華界土地,原有的華界界石被移除。為此,工巡捐局委託管轄該處的江蘇淞滬警察廳五區二分駐所前去核實,並恢復原樣。10月20日,警局回函工巡捐局,稱工部局拔去了警方重新樹立的界石,並且在該處敷設下水管道。考慮到租界態度強硬,工巡捐局局長許人俊即時致函交涉員公署和時任松滬護軍使何豐林。此後,在獲得護軍使署支持下,淞滬警察廳對該區域加強巡邏。10月27日,交涉署致函上海領事團代理領袖領事的日本總領事船津辰一郎[2]。10月31日,閘北地方自治籌備會致函上海各機關,請求政府保護界石[3]。11月3日,工部局一度停止施工。11月5日,潘明訓等人為轉移視線,請英商通和洋行代為樹立界石,所以工部局恢復福生路下水道的施工。工巡捐局為此要求淞滬警察廳增派警員駐守。

事態升級

11月13日,有兩名外籍人士帶領十餘位小工在東新民路東首進行施工作業。崗警前去交涉,為首的外籍人士霍筆根表示自己是由工部局工程司哈巴委派,前來修路作業。並且揚言,如果警察進行阻止,則工部局將出動萬國商團進行彈壓。因此,警方迅速呈報護軍使署、交涉員公署和工巡捐局[4]。聞訊後的閘北地區民眾「異常激憤」,並於11月16日「相率集議對付方法」。同時,閘北的社會團體請求官方查辦潘姓奸商[5]

官廳方面,交涉員與交涉署科長、工巡捐局局長、工程處主任一同前往勘察。由於當天正逢工部局董事會會議日,時任代理總辦魯和就上海領事團轉交的交涉署公文進行了解釋說明。魯和表示是六合公司委託工部局修築的,符合《土地章程》的規定。工部局董事會表示認可[6]。翌日,閘北地區的18個社會團體[註 1]請願要求工巡捐局搶築東新民路東首的道路[7]。但工部局也不甘示弱,在虹口捕房的保護下,工部局工人打算將東新民路東首通往租界的竹門封死。在該區警員的勸阻下,工部局暫停了封門行動。20日,松滬護軍使要求工巡捐局查清該處與租界的具體關係以及界石拔除的具體位置繪製圖冊以備核查交涉。翌日,工部局董事會為此召開特別會議,表示越界築路的合法性,並要求工巡捐局停止相關行動[8]。同日,工巡捐局則函請上海會丈局,暫時扣留六合公司的道契變更申請。

11月29日,《字林西報》發表措辭強硬的社論,對上海方面在華盛頓會議期間製造不和諧的事件表示非常遺憾。並借廣州以前發生的中外衝突比喻上海當局本次的處理是損人不利己[9]

解決

12月4日,基於該案久拖未決,上海各團體委託徐乾麟面謁交涉員[10]。8日下午二時半,閘北的22個社會團體於大統路閘北慈善團內集會,聲言保衛國土[11]。16日,外交部特派交涉員許沅與回滬的領袖領事英國總領事法雷斯進行交涉。隨後,在滬各軍政機構召開聯席會議擬對措施。17日、19日兩天,閘北各團體連續集會,討論路界交涉事宜。在此聲勢下,原業主六合公司決定放棄轉交地契用以築路[12][13]。12月30日,工部局董事會再度集會討論,由於北京公使團並不支持租界以外與中國官方就置業問題發生衝突,而且此次事件並不直接牽涉外僑利益。因此決定拒絕六合公司的築路要求[14]

1922年1月4日,工部局董事會最終決定,鑑於福生路延長線直達淞滬鐵路而不會成為租界的主要道路,對於公共租界來說毫無價值。因此正式退回該路土地,發還業主,但須保證已敷設的下水道可以繼續與靶子路的排水總管相連[15]。築路事件以華界交涉勝利告終。

軼事

事件發生最初,交涉公署進行第一次交涉時,首先是向英國駐上海總領事館進行抗議。由於總領事法磊斯因故離滬,由康斯丁代理總領事一職。由於他對於上海外交事務不熟稔,先是把前來交涉的人員介紹到丹麥總領事處,之後又介紹到日本總領事處。加上對於工部局築路佔用土地的性質不熟,被工部局董事會在11月16日的例會上痛斥為極端無知[6]

外交事件發生後,閘北團體要求查清潘明訓的祖墳,進行處置。英商怡和洋行買辦潘澄波特地致信閘北各團體,表示雖然自己姓潘,但並非廣東香山人,而是籍貫新會,與潘明訓毫無瓜葛;自家祖墳在江灣屈家橋,請大家不要誤認[16]

註釋

  1. ^ 這18個社會團體是:閘北地方自治籌備會、中華公益會、閘北一段救火會、儉德儲蓄會上海總會、濟生醫院中國耶穌教自立會全國總會、浦濱公益會、上海閘北商業公會、閘北慈善團、閘北二段救火會、閘北救火聯合會、上海長老會堂、中國公立醫院、上海遊民工藝廠、紹興七邑旅滬同鄉會、閘北三段救火會、上海模範工藝廠中國救濟婦孺總會

參考文獻

  1. ^ 闸北界址交涉之会勘·勘得实有官路一条. 申報·本埠新聞. 1921-12-22. 
  2. ^ 上海外事志>>上编·第二篇有关租界交涉>>第三章越界筑路交涉>>第一节 公共租界越界筑路. 上海地方志辦公室. [2014-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14). 
  3. ^ 闸北自治会请保界石函. 申報·本埠新聞. 1921-11-01. 
  4. ^ 工部局界线之交涉. 申報·本埠新聞. 1921-11-15. 
  5. ^ 闸北团体请严禁奸商卖国土. 申報·本埠新聞. 1921-11-17. ……按新刑律第一百零九條:中華民國人民、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外國、而與外國開始商議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之專條。而該奸商竟犯一百零九條之罪。敝會等以際此內憂外患急迫之時……聯名具呈請求、伏乞電鑒、嚴重交涉、封地充公、拘奸懲辦雲…… 
  6. ^ 6.0 6.1 上海市檔案館. 第廿一册. 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 上海市瑞金二路272號: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709. ISBN 7532526240. 
  7. ^ 闸北十八团请赶筑东新民路. 申報·本埠新聞 (聯合通訊社). 1921-11-18. 
  8. ^ 上海市檔案館. 第廿一册. 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 上海市瑞金二路272號: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711. ISBN 7532526240. 
  9. ^ 字林西报闸北越界筑路之片面·谓法律不必论也. 申報·本埠新聞. 1921-11-29. 
  10. ^ 闸北界址交涉案之昨闻·沪北工巡捐局函查旧卷. 申報·本埠新聞. 1921-12-06. 
  11. ^ 各团体集议闸北交涉案·今日下午二时在大统路慈善团会议. 申報·本埠新聞. 1921-11-29. 
  12. ^ 闸北各团体定期议路界交涉. 申報·本埠新聞. 1921-12-18. 
  13. ^ 闸北各团会议越界筑路事. 申報·本埠新聞. 1921-12-20. 
  14. ^ 上海市檔案館. 第廿一册. 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 上海市瑞金二路272號: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720. ISBN 7532526240. 
  15. ^ 上海市檔案館. 第廿二册. 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 上海市瑞金二路272號: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529. ISBN 7532526240. 
  16. ^ 闸北界址案消息种种·潘姓声明祖坟、官厅批候查夺、道契暂予扣留. 申報·本埠新聞. 19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