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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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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描述了其憲法制度的演變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初版於1954年頒佈。1975年和1978年刊行新憲,目前所實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於1982年頒佈。每一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存在顯著差異,八二憲法又經歷了數次修訂。此外,在憲法文本未經修訂的情況下,制憲會議的變動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構成發生重大變化。

背景和先例

中國王朝時期實行的是在封建分權和集權專制之間搖擺不定的憲政制度。君主立憲制和成文憲法的思想在19世紀末開始影響中國政局,這在很大程度上立即受到明治天皇在任內頒佈的《大日本帝國憲法》的啟發。第一次立憲嘗試是在1898年的戊戌變法,但慈禧太后支持的保守派發動政變使立憲夢流產。但保守派在後來也提出向憲政過渡的政策。然而《欽定憲法大綱》直至1908年才公佈,而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憲法文件直到1911年辛亥革命後方才生效,次年(1912年),清朝滅亡

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以一系列憲制性法律管理。他們的大部分條款(尤其是國民黨參與編寫的段落)旨在反映孫中山三民主義」和西方標準[1]國民政府迫於內外壓力,於1946年倉促宣佈結束孫中山憲政三階段論中的訓政階段,頒佈《中華民國憲法》。1940年代末至1950年代初,中華民國政府逐漸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控制權,但中華民國憲法幾經修訂,仍作為國府遷台後的政府組織法。

共同綱領

1949年,內戰決定性地倒向中共一方。 6月,中共組織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準備建立新民主主義政權,結束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1949年9月21日,全國政協第一次會議開幕,中國共產黨和八個民主黨派的成員出席了會議。一次政協實際等同於制憲議會。會議批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作為臨時憲法,確立新政府的結構,並確定了新的國號和國家象徵[2]。會上選舉毛澤東等人作為第一節中央人民政府成員。會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10月1日宣告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共同綱領》運作了五年,其民主和包容程度是迄今為止中國政府中從未有過的。共同綱領的條款包括保障保護私產(第三條)、團結資產階級(第十三條)和幫助私企(第三十條)。第一屆人民政府於1949年選出,其中不乏大量中共黨外人士當選。

五四憲法

‍在第一屆政協任期屆滿後,黨中央原想繼續以《共同綱領》代行憲法。由於斯大林基於儘快建立一黨制政府的多次建議,促使中共加快了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憲的進程。[3]依《共同綱領》,第一屆全國人大的召開工作和初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起草工作迅速開始。 1952年12月24日,時任政務院總理周恩來在全國政協第一屆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上代表中國共產黨動議起草新憲。決議獲得通過,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毛澤東為首的三十人組織憲法起草委員會。

起草過程由中共主導,且幾乎完全局限於中共中央政治局。 1954年3月,憲法草案移交全國政協,並在1954年春夏期間進行全民討論。 1954年9月20日,也就是《共同綱領》通過整整五年後,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一致通過新憲。該版憲法後被稱為「五四憲法」。

五四憲法分序言和四章,共一百零八條。它確立了一個與目前中國政府結構高度相似的結構。 五四憲法第二章確立了由六個結構部分組成的政府體制。最高政府機關兼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行政機構由國家主席國務院組成。地方各級政府由各級人大和人民委員會組成。民族自治地方將根據當地多數人的意願,決定其治理形式。最後,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代政府調查犯罪)為首的法院等級構成了司法體系[1]

第三章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較全面地保障人權,同時也規定了納稅、服兵役、守法的義務。

與後來的憲法一樣,五四憲法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修憲不經過公投或其他方式,而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支持票達三分之二方可通過,參見憲法第27條第1款和第29條)。

五四憲法是一部過渡憲法,在中國發展社會主義經濟之後又有進行修訂[1]

七五憲法

然而,中國政府或多或少地在短時間內發揮了設想的作用。1957年,反右運動標誌着中共一系列政治運動和政治清洗大開始,在此期間,憲法在很大程度上沒有尊重司法獨立原則[1]文革時期(1966-1976)更是達到頂峰,期間政府事實上陷入癱瘓狀態。 1966年,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遭批鬥,1967年起被軟禁。劉氏最終於1969年逝世,其死訊被嚴密封鎖,國家主席一職長期空缺。在此期間,全國大部分政府機構癱瘓;各級人民委員會被革命委員會取代。權力幾乎不經選舉,而是通過批鬥和武裝衝突轉移。

1975年,毛澤東及其支持者試圖通過頒佈新憲法來正式確立他們的權力。根據七五憲法,國家主席一職被廢除,毛澤東作為中共中央主席成為唯一的權力中心。國家元首改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當時朱德擔任此職)。革命委員會法律上取代了人民委員會。憲法被縮短到30條,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較五四憲法大減。公民的財產權、私隱權、不受政治歧視的自由、行動自由、言論自由、藝術自由以及其他人權在七五憲法中被刪除。同時,納稅義務也被取消。較五四憲法,七五憲法的基調也發生了重大轉變,內文插入了大量意識形態口號條款,包括聲稱國家以「馬列毛主義」為指導[1]

七八憲法

毛澤東於1976年逝世,主導中國政治的四人幫於1976年10月倒台。七八憲法於1978年3月在華國鋒主持下頒佈。全文共四章六十節。在許多方面,七八憲法是過渡領導層利用毛澤東的道德權威鞏固權力的願望與扭轉前一時期極左翼民眾需求之間的妥協。一方面,新憲法在很多地方保持了七五憲法的思想基調,如憲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第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根本任務是:[...] 防禦社會帝國主義帝國主義及其走狗的顛覆和侵略」。與此同時,憲法第三條強調了「社會主義民主」的必要性,1954年的政府體制基本得到恢復(包括對行政權力的重大制約)[1]

八二憲法

七八憲法仍然只是曇花一現。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了一系列的檢討改革,確認鄧小平最高領導人,由鄧支持的改革派領導人進入政府高層。作為鄧派政治改革議程的一部分,第四部憲法於1982年12月4日頒佈。八二憲法誕生於這樣一個政治環境:過去,包括毛澤東的錯誤以及1949年以來的中共幾乎所有的政策,都相對客觀地重新審視,國家的未來(包括追求市場經濟改革)是被公開辯論。結果,八二憲法將政府結構大體恢復至五四憲法水平,設立國家軍委,與中共中央軍委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並復設國家主席副主席限制只可以連任一次。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被大大擴展,並在政府結構規定之前上升到第二章。基於政治和經濟改革的成效,八二憲法隨後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最近一次修訂在2018年3月11日。

由於1982年另訂立的新的憲法而非對七八憲法進行修訂,依據八二憲法建立的政府制度發生了一些變化,其中1989年的變動最為重要。根據八二憲法草案和中國政治的實際情況,黨和國家權力將分配給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主席只作為象徵性的國家元首,沒有實權。1989年六四事件中,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利用黨章和憲法賦予的正式職權,向北京調兵,以支持時任國務院總理李鵬宣佈的戒嚴令,並下令中國人民解放軍協助在北京的清場行動[4]。上述行動違背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趙紫陽的意願,趙隨之被罷免。為應對獨立權力中心之間的衝突,新任總書記江澤民在鄧小平1989年辭任後兼任中央軍委主席。

2018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取消國家主席國家副主席任期限制[5]

參見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Cohen, Jerome Alan. China's Changing Constitution. The China Quarterly. December 1978, 76 (76): 794–841 [2022-03-31]. doi:10.1017/S030574100004958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9).  引用錯誤:帶有name屬性「Cohen」的<ref>標籤用不同內容定義了多次
  2. ^ http://e-chaupak.net/database/chicon/1949/1949e.pdf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裸網址]
  3. ^ 蔡定劍. 《宪法精解》.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26. ISBN 9787503663482. 
  4. ^ 連結至維基文庫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維基文庫 (中文). 
  5. ^ CPC proposes change on Chinese president's term in Constitution. 新華網. 2018-02-25 [2018-0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0)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