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漁船船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公約
簽署日 | 1995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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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英國倫敦 |
生效日 | 2012年9月29日 |
締約方 | 32(截至2021年3月2日)[1] |
保存處 |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 |
語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 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國際漁船船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Fishing Vessel Personnel (STCW-F)),是1995年國際海事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英國倫敦,於2012年9月29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2][3]
背景
各締約國本着制訂一致同意受僱於漁船的船員培訓、發證和值班的國際標準,以進一步增進海上人命、財產的安全和保護海洋環境的願望,制訂公約各條款。[4]
內容
公約[4]對發證、國內規定、監督、促進技術合作做了規定。
對船長、駕駛員、輪機員和無線電操作員的證書規定列表
# | 規則(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 規則附錄(發證的最低知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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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長度為24米及以上的漁船在無限水域作業的船長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 長度為24米及以上的漁船在無限水域作業的船長發證的最低知識要求 |
2 | 長度為24米及以上的漁船在無限水域作業的負責航行值班駕駛員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 長度為24米及以上的漁船在無限水域作業的負責航行值班駕駛員發證的最低知識要求 |
3 | 長度為24米及以上的漁船在限定水域內作業的船長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 長度為24米及以上的漁船在限定水域內作業的船長發證的最低知識要求 |
4 | 長度為24米及以上的漁船在限定水域內作業的負責航行值班駕駛員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 長度為24米及以上的漁船在限定水域內作業的負責航行值班駕駛員發證的最低知識要求 |
5 | 對主推進動力裝置為750千瓦或以上漁船輪機長和大管輪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 對主推進動力裝置為750千瓦或以上漁船輪機長和大管輪發證的最低知識要求 |
6 | 對漁船上負責或履行無線電通訊人員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 「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無線電人員的最低附加知識和培訓的要求 |
7 | 保證船長、駕駛員和輪機員不斷精通業務和掌握新知識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 |
8 | 為保證「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無線電人員不斷精通業務和掌握新知識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
參考文獻
-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wwwcdn.imo.org. [2020-03-1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9-29) (英語).
-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Fishing Vessel Personnel (STCW-F). www.imo.org. [2021-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13) (英語).
- ^ 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treaty.mfa.gov.cn. [2021-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6) (中文(簡體)).
- ^ 4.0 4.1 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2021-01-0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07)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