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田永年私財法
墾田永年私財法 (日語:/墾田永年私財法/こんでんえいねんしざいほう)是日本奈良時代的聖武天皇於天平15年 (743年)發佈的一份勅令。墾田永年私財法是一項允許新開墾的土地長期私有的法令。該法令又稱墾田永世私財法 、墾田永世私有法 、墾田永代私有令 。[1]是促成莊園出現的法律基礎 。[2]
原文
墾田永年私財法的原文收錄在《類聚三代格》第15卷中。
勅、墾田拠養老七年格、限満之後依例収穫、由是農夫怠倦開地復荒、自今以後、任為私財無論三世一身、悉咸永年莫取、其国司在任之日、墾田一依前格、但人為開田占地者、先就国申請、然後開之、不得因茲占請百姓有妨之地、若受地之後至于三年、本主不開者、聴他人開墾。
天平十五年五月廿七日
— 『類聚三代格』巻十五 墾田并佃事
現代漢語譯文如下。
續日本紀
看《續日本紀》第十五卷同日的記錄,也可以看出墾田永年私財法是以天皇命令的形式頒佈的,其中有規定私有地領有的上限是按品秩劃分的。
背景
根據養老7年 (723年)頒佈的三世一身法,開墾的田地被允許成為私有財產,直到他的孫子共三代人,但是因為土地最終會被收歸公有,因此當充公時間臨近,開墾者會失去耕種意願,使開墾的土地再次荒廢[2]。 為了避免土地被拋荒,增加糧食產量,日本不得不允許土地私有,墾田永年私財法的實施使得私有財產成為合法。
當時,日本受到天平疫病的重創 (735年至737年)。《墾田永年私財法》也作為通過提高農業生產,進行社會重建的政策,具有很強的意義 。
內容
通過廢除三世一身法中規定的私有地沒入時限,使開墾的土地可以作為私有財產永久保留。 但是也規定了以下限制:[2]
- 適用新開墾的耕地,現有耕地繼續執行班田收授法 。
- 私有財產的面積限制根據品秩而不同。
- 開墾需要國司的許可 。
- 經國司批准後三年內要完成開墾 (也有說法是三年內要開始開墾 )。
- 不可妨礙現有土地上的農民 。
中止
天平神護元年 (765年)3月,道鏡成為稱德天皇的太政大臣,頒佈了太政官符,以開墾土地過熱為由,[3]禁止土地私有。但寺廟和農民的小規模開墾並未被禁止。[2]但是,稱德天皇駕崩,光仁天皇即位後,道鏡失去了權力,寶亀3年 (772年)10月重新允許土地私有,但小規模農民並沒有受到影響。[3]
影響
墾田永年私財法雖然是為了維持律令制,但由於土地私有制被允許,豪族和神社、寺廟開始進行大量開墾,導致了莊園制度的建立和班田制的崩潰。[2]通過墾田永年私財法建立的莊園被稱為初期莊園、自墾地系莊園或墾田地系莊園。[4]
參見
參考資料
- ^ 墾田永代私有令(こんでんえいたいしゆうれい)とは? 意味や使い方. コトバンク. [2023-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07) –透過三訂版,旺文社日本史事典 (日語).
- ^ 2.0 2.1 2.2 2.3 2.4 墾田永年私財法(こんでんえいねんしざいほう)とは? 意味や使い方. コトバンク. [2023-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21) –透過日本大百科全書(ニッポニカ),旺文社日本史事典 三訂版,百科事典マイペディア,デジタル大辭泉,世界大百科事典 (日語).
- ^ 3.0 3.1 『類聚三代格』巻十五 墾田並佃事 「聴墾田事」の條。
- ^ 自墾地系荘園(ジコンチケイショウエン)とは? 意味や使い方. コトバンク. [2023-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07) –透過小項目事典,デジタル大辭泉,百科事典マイペディア,ブリタニカ國際大百科事典 (日語).
相關書籍
- 森田悌. 平安時代政治史研究. 吉川弘文館. 1978年. ISBN 4-642-02088-8 (日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