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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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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國王威廉三世1849 年加冕宣告
1715 年 9 月 23 日,喬治一世國王發佈皇家宣告,宣佈「發現並逮捕」詹姆斯黨領袖第三代從男爵威廉·溫德姆爵士

宣告(拉丁文:proclamare,透過宣佈向公眾宣佈)是一種由權威人士發佈的正式聲明,用於傳達特定的公告。公告目前在一些國家的治理框架內使用,通常以國家元首的名義發佈。公告通常是非約束性的通知。

官方公告和政治社會團體或組織的公告之間通常有明顯的區別,前者具有約束性,後者則試圖爭取受眾的支持。此外,宣佈對某一統治領域開始統治的程序也稱為公告。例如,1581年7月26日簽署的《荷蘭獨立宣言》導致了1588年荷蘭共和國的建立,並在1648年由《明斯特和約》正式承認。

宣佈兩人結婚意向的公告被稱為「宣告」,因為在儀式中是透過朗讀相應的文本來完成的。

在城市裏,法律、法令等直到現代都是通過「宣告」來使它們被人們知曉並生效的。

美國

美國總統通過宣言來傳達有關假日、紀念活動、特別紀念日、貿易和政策的信息。總統簽署宣言後,白宮將其送交聯邦登記處(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OFR)。聯邦登記處將每一份宣言連續編號,作為一系列的一部分,並在收到後不久將其刊登在每日聯邦登記中。 [1]

英國

英國法律中,宣言(proclamation)是指在大印下發出的正式公告,由國王或女王與朝廷(King-in-Council或Queen-in-Council)願意向其臣民公佈的某些事項,例如宣戰、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中立、召集或解散國會,或者啟動某些法案的條文,其執行權由立法機構留給國王或女王自行決定。自行決定執行的某些法令的規定。公告還用於宣佈銀行假期和發行硬幣。[來源請求]

在英國法律中,這類性質的皇家宣言,是根據皇室行政權力發出的,對臣民具有約束力,"只要它們不違反舊有法律或傾向於建立新的法律,而僅僅限制執行已存在的法律,以皇室認為必要的方式"(布萊克斯通評論,史蒂芬版,第二卷528頁;史蒂芬評論,第14版,1903年,第二卷506、507頁;戴西,《憲法法律》,第6版,第51頁)。皇家宣言,即使不是依據皇室行政權力發出,如果呼籲臣民履行法律義務或避免已被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行動,是合法且正當的,違抗它們(雖然本身不是罪行)是罪行的加重(參見大法官科克本在《R v. Eyre》(1867年)的大陪審團指控以及1610年《宣言案件》,《12 Co. Rep. 74》)。 [2] )。

王室曾不時通過宣言立法;1539年的《宣言法令》規定,如果國王在理事會同意下發佈的宣言不損害「任何人的繼承權、職務、自由、財產、動產或生命」,則具有法令的效力。但這項法令在1547年的叛逆法中被廢除;可以確定的是,如果宣言聲稱是通過立法權力發出的,而其中君主強加了法律未規定的義務,或者以刑罰禁止法律上不是罪行的行為,或者對任何罪行增加新的刑罰,除非它本身依據法定權力發出,否則毫無效力(另見《特別會議命令》)。

王室有權通過宣言為新征服的國家立法(詹金斯,《大英帝國的統治與海外司法權力》);這種權力在七年戰爭後的北美大陸通過1763年的《皇家宣言》和1899年至1902年的第二次布爾戰爭期間在特蘭斐爾殖民地中得到了廣泛的行使。在英國殖民地,法令經常通過宣言生效;某些帝國法案在殖民地中直到它們被宣佈(例如1870年的《外國徵兵法案》)才生效;並且為了進一步推動行政行為,不斷發布宣言。在許多英國保護國中,高級專員或行政長官有權通過宣言立法。

在英格蘭古老的不動產法體系中,通過「宣告」進行的罰款,即在公開法庭上連續公告交易的情況下,阻斷了陌生人的權利,以及當事人,如果他們在之後的五年內沒有對所轉讓的財產提出主張(1483-1484年和1488-1489年的法案)。這些宣告最初是連續十六次進行的:在罰款徵收的任期內進行四次,以及在接下來的三個任期中每個任期進行四次。後來,宣告的次數減少到每個任期一次,共四個任期。這些宣告被背書在記錄的背面。這一系統在1833年的《罰款和恢復法案》中被廢除。

在某些罕見場合,紋章院和里昂法院的紋章官(或其他指派的人員)仍會公開宣讀某些公告,例如關於解散議會的公告或關於君主加冕的公告,這些公告會在倫敦皇家交易所的台階上和愛丁堡的Mercat Cross廣場上宣讀。[來源請求]

參見

參考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