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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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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國際公約
簽署日2001年10月5日
簽署地點 英國倫敦
生效日2008年9月17日
締約方91(截至2021年3月2日)[1]
保存處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
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
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國際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ms on Ships)是2001年國際海事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英國倫敦,於2008年9月17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2][3]

背景

各締約國注意到船舶使用的某些防污底系統對生態上和經濟上重要的海洋生物造成重大毒性危害和其他長期影響,並且人體健康亦可能會因消費前者而受到損害;認識到保護海洋環境和人類健康不受防污底系統不利影響的重要性,認識到使用防污底系統防止船舶表面生物積聚對有效的貿易、航運和阻止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擴散的極端重要性,認識到繼續研製有效和對環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統以及促進以較少有害系統或最好是無害系統代替有害系統的必要性,制訂公約各條款。[4]

內容

公約[4]規定當事國應充分全面實施其規定,以便減少、消除防污底系統的不利影響。公約對防污底系統的控制措施,廢料的控制,科學技術研究監測,信息的交流交換等作了規定。公約還授權國際海事組織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可以設立技術小組。

附件

公約的四個附件分別是:

  1. 防污底系統的控制措施,規定船舶不得施用起生物殺滅劑作用的有機錫混合物;
  2. 初始提案要求的要素;
  3. 綜合提案要求的要素;
  4. 防污底系統檢驗和發證要求。

參考資料

  1.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wwwcdn.imo.org. [2020-03-1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9-29) (英語). 
  2.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ms on Ships. www.imo.org. [2021-0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06) (英語). 
  3. ^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 treaty.mfa.gov.cn. [2021-0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4. ^ 4.0 4.1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2021-01-1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22)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