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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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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
Code civil des Français
1804年原始版本的第一頁
法蘭西第一共和國執政府議會
引稱民法典
地域範圍法國
制定機關立法團
簽署人執政府 拿破崙一世
生效日期1804年3月21日 (1804-03-21)
呈交者雅克·德·馬爾維爾法語Jacques de Maleville
讓·波塔利斯英語Jean-Étienne-Marie Portalis
費利克斯·朱利安·讓·比戈·德·普雷阿默納
弗朗索瓦·德尼·特龍謝法語François Denis Tronchet
修訂命令
Law 2019-2022,2020年9月1日
廢除
法蘭西共和國民法典(1803年)
現狀:已修正
大陸法系民法
總則
主體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類型-

社團 · 財團
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客體
-物-

不動產 ·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知識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代理 · 無效 · 撤銷

事實行為

佔有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人格
法律能力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

監護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私隱 · 貞操

家庭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扶養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物權
所有權 · 限制物權

登記 ·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用益物權 · 役權

地上權
農育權 · 永佃權 · 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 宅基地使用權
典權
限制的人役權德語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權
不動產役權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權-

過錯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無過錯責任

實定法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稱《拿破崙法典》(法語:Code Napoléon),是法國民法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曾名為《拿破崙法典》[1][2][3],但1870年以後,人們一直稱之為《民法典》。

法典的制定

該法典是根據法國政治家拿破崙的命令,由特龍謝法語François Denis Tronchet馬爾維爾法語Jacques de Maleville普雷阿默納波塔利斯法語Jean-Étienne-Marie Portalis四位法學家起草,拿破崙也親自參與了討論和審議的工作,貢獻了他在法律方面的智慧。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佈,後人又稱之為《拿破崙法典》。

法典的體系與原則

體系

法國民法典採用了「查士丁尼法學階梯》」的結構體系,除序章外,有3編2,281條。3編的名稱分別為:

  1. 人法
  2. 財產及所有權的各種形態
  3. 所有權取得的各種方式

基本原則

  1. 民事主體平等原則
  2.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
  3. 契約自由原則
  4. 過錯責任

法典的特色

該法典基於個人主義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觀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範。其核心為所有權的絕對化、契約自由過失責任等三項原則。但是,隨着19世紀末到20世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該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學說加以大幅的修正,也進行過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別法的制定。

影響

法國民法典與1896年頒佈《德國民法典》是歐陸法系的兩大支柱和源流。對後世的《日本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很多歐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立法都有着很大的影響。

參考文獻

  1. ^ Code civil des français: édition originale et seule officielle. Paris: L'Impremerie de la République. XII. 1804 [November 28,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3) –透過Gallica. 
  2. ^ Robert B. Holtman, The Napoleonic Revolution (Baton Roug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英語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81)
  3. ^ Iain Stewart. Mors Codicis: End of the Age of Codification?. Tulane European & Civil Law Forum. 2012, 27: 17 at 23–24.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