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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樂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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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樂部物品(英語:Quasi-public goods),又稱俱樂部物品(英語:Club goods),也被稱為集團物品collective goods)、收費財toll goods)、人為的稀有物品(英語:artificially-scarce goods),是經濟學上的一種物品概念,介於純粹的共用品與純粹的私用品之間,它具備排他性,但卻不具備敵對性,因此俱樂部產品之邊際成本接近於零[1]。其有時被視為是共用品中的一個類別。這個術語由美國經濟學家詹姆斯·M·布坎南在1965年於《經濟學刊》發表的《人為的稀有財》(artificially-scarce goods)一文中首次提出。布坎南在文中論述了組織的規模如何影響公共財的供應,並提供了解決不同會員人數下消費所有權(英語:ownership-consumption)分配問題的理論結構[2]

俱樂部物品是在某些團體中共享的有價值物品,但是只限於這個團體的成員才能享用,不允許其他人使用。典型的俱樂部物品有,高爾夫球場電影有線電視、私有停車場。這種物品會通常形成自然獨佔

發展歷史

詹姆斯·M·布坎南在其論文《俱樂部的經濟理論》中指出,在之前諸如保羅·薩繆爾森等人的基礎性論文中,大多將物品服務定義為純粹的共用品私用品,而缺少一種介乎其之間的,能包含其他消費所有權所有狀況的理論。布坎南的俱樂部理論即解釋了物品或服務的消費所有權人數介於絕對私人和絕對公有之間時的情況[2]

分類

排他性 非排他性
敵對性 私用品
食物、汽車、衣物
共有品
漁業資源、水資源、煤炭
非敵對性 俱樂部物品
衛星電視信號、圖書館、電影、公共交通
共用品
國防、免費電視節目、知識

參考資料

  1. ^ Beggs, Jodi. The 4 Different Types of Goods. Thought Co. 2019-01-03 [2021-04-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7). 
  2. ^ 2.0 2.1 Buchanan, James.M. 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 (PDF). 經濟學刊. 1965, 32 (125): 1–14 [2021-04-12].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