貤封
貤封,清代封贈制度中,文武官員以自己所應得的爵位官階,呈請改授與親族尊長,稱為「貤封」 若其人已死,則稱為「貤贈」。
- 《清史稿》志八十五:「為人後者,已封贈祖父母、父母,請以本身妻室封典貤封本生祖父母、父母者,許貤封。」
發展與演變
- 康熙五年(1666年),定
- 父職高於子者,依父原品封贈。
- 官卑於子者,從子官封贈。
- 武職子現任文職,封贈依文官例。
- 雍正三年(1725年),定
- 四品至七品官原將本身妻室封典貤封祖父、母者,八、九品官原貤封父、母者,皆許貤封。
- 三品以上貤封曾祖父、母者,請旨定奪。
-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上諭:「子孫官品不及祖、父之崇,則父為大夫子為士,記有明文。舊例依祖、父原階封贈,殊未允協,其議改之。」
- 吏部議定
- 文、武官子孫職大,祖、父職小,依子孫官階封贈。
- 祖、父職大,子孫職小,不得依祖、父原品封贈。[1]
- 父官高於子者,生母從子官封贈,嫡母、繼母不得依父官請封,原依子官受封者聽。武職子任文職者亦如之。
- 乾隆五十年(1785年),定
- 一品至三品官不得貤封高祖父、母,四品至七品官不得貤封曾祖父、母,八品官以下不得貤封祖父、母。
道光以後,捐封例開
-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
- 准許三品以上官欲捐請本生曾祖父、母封贈者,得依貤封曾祖父、母例報捐。
- 准許八品以下捐封人員欲捐請及妻室者,加倍報捐。
- 准許捐封人員為其受恩撫養之母舅、舅母、姑夫、姑母、姨夫、姨母、妻父、妻母依貤封外祖父、母例,捐請貤封。
- 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
- 廢除限制:准許四品至七品官捐請貤封曾祖父、母,八品官以下捐請貤封祖父、母,均依常例加倍報捐。
- 重新限制:舊例八、九品官,准許封父、母,不封本身妻室。
- 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正妻未封已歿,繼室當封者,正妻亦得追贈。其再繼者不得給封。
- 咸豐二年(1852年),
- 准許京師、外省文職及捐職人員得先封本身及原配、繼配妻室,再依本身品級為第三繼妻捐封。
- 咸豐三年(1853年),
- 准許貤封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伯叔父母,庶母,兄、嫂並嫡堂伯叔祖父、母,嫡堂伯叔父、母,嫡堂兄、嫂,從堂、再從堂尊長及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妻祖父、母。按例定品級,一體捐請。
- 又許為人婦者,為其已故夫之祖若父捐職請封。為人後者,為祖若父貤封其先人[2]。
- 咸豐四年(1854年),
- 依從戶部建議,第三任繼妻以後,誼同敵體,也准許依次遞捐。
- 重新限制:舊例仕宦至三品,年幼時實際由外祖父、母撫養,其外祖父、母歿而無嗣者,准許依其官階貤贈,其餘外姻親不許貤封。
註釋及參考資料
- 光緒朝《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三·吏部一二七·封贈
- 《清史稿》卷一百十.志八十五.選舉五.封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