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憲法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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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憲法大綱》是晚清政府於1908年8月27日頒佈的一部法律文件,確立了君主立憲制政體,確認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權利,同時對君權進行了一些限制。《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憲法意義的法律文件。[1]

制定

清朝末年,國勢漸衰弱,經過了義和團八國聯軍,清政府在列強干涉下開始實施「庚子新政」,派遣大臣前往海外考察列強實施憲政內容。慈禧太后根據清宗室載澤端方等五大臣的意見 開始進行改革,使其成為君主立憲政體的國家

1906年下詔預備立憲,成立憲政編查館。後來由慶親王奕劻等奏進,慈禧太后親自裁定,於1908年8月27日頒佈《欽定憲法大綱》。

主要內容

憲法大綱的內容以1889年的《大日本帝國憲法》藍本,刪去了其中限制君權的有關條款。全文共23條,由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組成。

「君上大權」共14條,規定;「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本着這一精神,賦予了皇帝頒佈法律、發交議案,召集或解散議院,設官制祿、黜陟百司,統率陸海軍隊、宣戰議和、訂立條約,派遣命名臣,宣佈緊急戒嚴和以詔令限制臣民自由,以及司法審判等大權。與日本憲法所賦予天皇的權力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

「臣民權利義務」共9條。重點是納稅、當兵及遵守法律等義務。而權利自由則非常簡單,只規定:在法律範圍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規定,不受逮捕監禁處罰;以及進行訴訟,專受司法機關審判等事項。

世界各國的憲法通常由:憲法的名稱、序言、正文、修改程序和實施日期等四方面組成。而《欽定憲法大綱》則具備了:名稱、正文、附錄、實施日期,其結構是比較完整的。

內容條文

1908年8月27日頒發,刊「政治官報」1908年8月27日第301號第9-11頁,原文未加標點,遇君國則抬頭。今均改之。

  • 君上大權
  • 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 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 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佈者,不能見諸施行。
  • 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議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 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 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 宣戰、媾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 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 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 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 。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法律為準,免涉紛歧。
  • 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 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 皇室經費,應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 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 臣民權利義務,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
  •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 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影響及評價

《欽定憲法大綱》所確立的君主立憲政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對當時人們思想起到不少的衝擊。但其未給人民帶來民主權利,只是使君權憲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滿,立憲派也大失所望。梁啓超認為:這個憲法大綱是「吐飾耳目,敷衍門面」[2]

它與舊有的傳統法典不同,打破了中華法系的傳統結構,使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獨立於刑法民法普通法律之外,規定了國家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

註釋

  1. ^ 文化/教育,"《欽定憲法大綱》"[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百科全書價值中國網,:2006-08-16.
  2. ^ 《辛亥革命》第四冊

參考文獻

相關條目

參見

先前文件:

(參見立憲運動
清朝憲法性文件
1908年8月27日—1911年11月3日
後繼文件: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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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