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知識產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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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知識產權制度是韓國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商業秘密專有權等民事權利的制度,為提升韓國知識創造力和技術競爭力起着重要的作用。與發達國家相比,韓國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但發展很快,目前韓國已發展成為知識產權領域的強國[1]:179

2014年,韓國專利廳(KIPO)共收到43.4萬份工業產權申請,其中專利申請數量超過了21萬件,居全球第四位,申請平均周期為11個月;商標和外觀設計申請量分別為15萬件和6.5萬件,分別位居世界第7位和第3位,審查平均周期為7.9個月[2]

歷史

1908年,韓國頒佈了最早的《專利法》、《外觀設計法》和《商標法》。1910年,朝鮮半島日本吞併後,韓國本土知識產權法律被禁用,取而代之的是日本的知識產權法。二戰結束後,韓國分別在1946年和1949年先後制定了《專利法》和《商標法》。《專利法》效仿美國專利法,以發明優先為原則,是韓國現代意義上的第一部知識產權法。根據這部法律,韓國在貿易、工業和能源部建立起了專利局。由於韓戰的破壞,20世紀60年代以前,韓國經濟基本處於起步狀態,知識產權制度並沒有起到多大的作用[1]:179-180[3]

形成期(1960-1976年)

20世紀60年代,韓國開始實施經濟開發五年計劃,構築技術發展基礎是這一時期韓國科技政策的重點。1961年,韓國頒佈了《外觀設計法》和《新專利法》,原有的《專利法》和《商標法》被分為《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工業設計法》和《商標法》四部更加專業、具體的知識產權法律,初步形成韓國的知識產權制度[1]:180[3][4]

隨着韓國經濟規模的擴大和工業技術的提高,韓國在1973年修改了《知識產權法》,以鼓勵本國產業的技術進步和應對國際自由競爭的新形勢。新修訂的知識產權制度為韓國的技術自主創新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大大促進了韓國知識產權的發展。1976年,韓國國內工業產權的申請數量達到了23927件,是1960年的8倍。以此同時,韓國的國外工業產權申請數量從1960年的360件上升到1976年的4767件。國外工業產權申請數量在工業產權申請數量中所佔的比例從10.7%提高到16.7%[1]:181[3]

完善期(1977-1986年)

20世紀70年代後期,隨着韓國產業向重化工轉型,韓國對資本和先進技術的需求大幅提升。與此同時,技術保護主義在國際上日益抬頭,導致韓國知識產權國際爭端增加。為此,韓國在1977年將專利局改為獨立的政府機構,並更名為專利管理局,以加強與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接軌。1979年,韓國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並在1980年和1984年分別簽署了《巴黎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PCT),以促進韓國對國外專利的引進和本國專利的國際輸出[1]:181[5]

1980年,韓國知識產權制度和政策開始從限制專利權人專利權向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向轉變。為了提高知識產權制度的效率,韓國在1980年修訂專利法時引入了申請公開制、審查請求制、優先審查制、請求範圍多項制等。1986年,韓國通過提高知識產權制度效率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果斷地將知識產權政策轉變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物質專利制度的建立更是進一步加快了知識產權政策的轉變[1]:183-184

韓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日益成熟,使得國際技術轉移和國內自主創新得到極大的促進。1982-1986年,韓國專利使用費從1630萬美元激增到11.8億美元,國內外專利申請數量分別達到63256件和18666件,分別是1976年的2.6倍和4倍。此期間,韓國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競爭力都得到大幅提升,韓國經濟也成功實現了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和持續快速增長[1]:181[3]

強化保護期(1987-1993年)

20世紀80年代後期,韓國經濟開始進入市場機制下以企業特別是大企業為主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期。經濟發展模式也從政府主導向民間主導轉變。企業通過加大研發投入,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成為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的主體。這時期的韓國知識產權制度和發展戰略也開始轉移到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1]:182

1986年,韓國製定了《工業發展法》,旨在促進企業成為經濟發展的主體,鼓勵企業通過自由競爭的方式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1987年,韓國專利管理局引入了產品專利制度,並將專利期限從12年提高到15年,同時還加大了對專利侵權的處罰力度。1988年,韓國專利管理局更名為韓國專利廳(KIPO)。同年,韓國加入了為植物和微生物提供專利保護的《布達佩斯條約》。1992年,韓國製定了《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並修訂了《不正當競爭法》,以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1]:182[3]

高新技術產業在韓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下得到快速發展。1989-1994年,韓國半導體產業國內專利申請數量從708件猛增到3336件,增加了近4倍。三星LG現代等韓國大企業擁有了大量核心技術的專利[1]:182

全球化期(1993年至今)

1993年起,韓國知識產權戰略的中心開始轉向全球化。韓國在1993年對專利強制法令和專利強制規章進行了全面修改,以求建立一個更加合理的專利體系。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達成協議後,韓國按照協議要求,進一步完善了專利體系,建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庭(1995年),將專利保護期延長到20年(1997年),採用新型快速登記制度(1999年)。1998年,韓國修改了《商標法》,對與國內外知名商標相似的商標和惡意註冊不予批准,並在外觀設計法中對紡織品設計等實行形式審查。2001年,韓國又進一步完善了7部知識產權及其相關法律[1]:182[3]

在完善本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同時,韓國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的合作與保護規則的制度,以保護本國大規模R&D和國際技術合作的知識產權成果[1]:183。1998年,韓國加入了《尼斯條約》和《斯特拉斯堡協定》。1999年,韓國加入了《商標註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成為PCT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審單位,韓文也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申請的可用語言之一。2003年,韓國成為馬德里協定成員國,可以更加積極地參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和國際條約的制度與修改[1]:205-206[5]。2002年,韓國加入了國際植物制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1]:182

儘管韓國1997年遭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韓國知識產權全球化戰略仍然取得了成功。2002-2006年,韓國在美國日本歐洲的專利申請增長率達到了24.0%、18.2%和32.5%,遠高於這些國家5.4%、-0.44%和5.1%的專利申請的增長率,在中國的專利申請則實現了38.0%的最高增長率[1]:183

體系構成

管理機構

韓國專利廳的前身專利局成立於1949年5月,隸屬於商工部。1976年,韓國修訂《政府組織法》。次年3月,專利局被改名為專利管理局,並被劃歸產業資源部,但在行政上保持獨立。1988年,專利管理局更名為韓國專利廳(KIPO)。2006年5月,韓國專利廳改制成韓國政府機構首個自負盈虧的企業性機構[1]:208[5]

韓國專利廳由本廳及專利審判院、國際知識產權研修院和首爾事務所三個所屬機構組成。本廳由1官、8局、51科和16室構成。本廳職員人數為1277人,審判院154人,研修院43人,首爾事務所37人[1]:208

執法系統

韓國知識產權執法系統由專利審批院、專利法院和民事法院三部分構成。專利審批院成立於1998年2月28日,隸屬於韓國專利廳。專利審批院由11個審判部、審判政策科和訟務室組成。專利審批院是為解決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產業財產權的發生、變更、消滅和效率範圍的相關糾紛而設立的專門審判機構,在韓國專利三級訴訟體系中擔任一審法院的角色。根據韓國《專利法》,對專利審批院裁決不服者,上訴專利法院和大法院[1]:209[3][6]

專利法院與專利審批院成立一起於1998年成立,是專門的知識產權行政法院,專門受理經專利審判院一審判決不服的與產業財產相關的糾紛。專利法院由院長、首先法官、法官、技術審理官和秘書組成。專利法院有5個裁判部,每個裁判部由4人組成。設立技術審理官的目的是為確保法官的專業技術水平。2000年以前,技術審理官均來自專利廳專攻理工科且長期從事審查官職的公務員。2000年以後,技術審理官由大法院院長直接任命[1]:209[3][6]

韓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仍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轄。如果訴訟人對地區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對於其它不服專利廳的決定,不服文化部關於版權的決定、不服信息通信部關於計算機軟件的決定,依照行政訴訟法可以向高等法院起訴,自至到向高等法院上訴[1]:210[3]

知識產權保護系統

除了韓國專利廳,韓國其它行政、司法部門也有權利和義務保護知識產權。1993年,韓國最高檢察院成立了「侵權知識產權聯合調查中心」,並設立了保護知識產權地方機構。最高檢察院與檢察廳、外交通商部、文化觀光部、信息通訊部、警察廳、國稅廳、海關、專利廳等部門每年都召開打擊侵權行為的例會。韓國地方檢察院和警察局都設有反偽部門[1]:210[7]

商標、專利司法權在韓國屬於法院。法院對註冊商標專利民事刑事制裁權。專利廳主要是授予商標權和專利權,只對假冒商標、專利商品有行政調查權,沒有行政權[1]:210[7]

韓國文化觀光部文化政策局下設版權科負責與著作權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業務。著作權審議調停委員會依據《著作權法》負責審議、登記版權和調停版權有關糾紛。此外,韓國海關和產業資源部貿易委員會也有權對偽冒商品進行調查、處置[1]:210[7][6]

知識產權改革

20世紀90年代以來,韓國為提高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現代化作了大量工作。1999年,韓國建立了世界首個知識產權管理專門網絡KIPOnet,並在2002年全面改進了知識產權服務網絡,使全部審查過程都可以在線進行。2003年,韓國在線專利申請率達到了94.7%的世界最高水平,為韓國節約了4400億韓圓的行政處理費用。2005年,韓國投資220億韓圓建成第二代KIPOnet系統,提供24小時處理相關知識產權業務的服務,專利、商標的申請全過程、審核、批准和異議都可以在網上完成,使韓國在專利申請和處理電子化方面達到了世界領先水平。2007年7月1日,韓國進一步完善了專利網上申請系統,使個人發明人在不依靠專利代理人的情況下也能提交電子申請,並增設了電子支付功能[1]:212[5]。2012年,KIPOnet系統已經升級到了第三代[5]。為方便偏遠地區用戶,2014年韓國知識產權廳啟用了遠程視頻聽證系統[2]

自專利廳成為自負盈虧的企業性機構後,專利廳進行了減輕申請人負擔,保護專利者權益的改革。2005年起,韓國實施了全面減免專利申請費、審查費、註冊費的政策。此外,韓國政府還提供低廉或免費的知識產權行政指導和信息服務。以此同時,韓國對韓國公民和小企業根據《專利合作條約》申請國外專利和實用新型給予政府補貼和經濟援助[1]:213

為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和提升形象,韓國專利廳在2006年6月,專門設立了用戶支持局,負責籌備以用戶為中心的服務體系。用戶滿意度調查顯示,專利廳行政服務利用者對專利廳的滿意度呈上升趨勢[1]:214-215

參考文獻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李東華著. 《韩国科技发展模式与经验—从引进到创新的跨越》. 北京: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9年11月. ISBN 7-107-18312-5. 
  2. ^ 2.0 2.1 韩国知识产权局2014年审查和审理工作报告以及2015年计划.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5-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09). 
  3.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目標與發展階段研究』』課題組. 韩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启示. 《調查研究報告》. 2007年第145期. 
  4. ^ 韩国知识产权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08-05-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09). 
  5. ^ 5.0 5.1 5.2 5.3 5.4 KIPO's History. 韓國專利廳官網. [2015-08-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29) (英語). 
  6. ^ 6.0 6.1 6.2 韩国知识产权机构和组织.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司. [2015-08-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09). 
  7. ^ 7.0 7.1 7.2 楊靜; 支文利; 郭慶安. 韩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中華商標》. 2009年03期.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