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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斯河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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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斯河谷事件
落於馬斯河河谷拉馬略村法語La Mallieue的工廠(畫)
原文名 1930 Meuse Valley fog
中文名馬斯河谷事件
日期1930年12月1日—5日 (1930-12-01 – 1930-12-05)
持續時間5日
地點比利時馬斯河河谷工業區
類型空氣污染
主題二氧化硫氫氟酸等有害物質引發的災害
起因工業污染
死亡60至66人

馬斯河谷事件(也稱馬斯河谷煙霧事件1930年馬斯河谷煙霧事件),是指1930年12月1日—12月5日發生在比利時馬斯河谷工業區的大氣污染事件。馬斯河谷地區大量工業排放的二氧化硫氫氟酸等有害氣體和粉塵導致的導致的酸性微粒污染法語Pollution acido-particulaire。該事件最終導致60餘人死亡。馬斯河谷事件被認為是20世紀最早被記錄的空氣污染事件[1][2]

地圖
馬斯河谷沿岸城鎮,從東向西分別是列日瑟蘭弗萊馬勒昂日阿邁以及於伊

背景

比利時馬斯河河谷工業區是指坐落在狹長的馬斯河河谷中,從於伊列日市長約25公里,寬僅1-2公里的區域,河谷兩岸的山岡高超過50米,有的地方甚至接近百米[3][4]。馬斯河貫穿當時法國香檳-阿登地區比利時以及荷蘭,是當地人類活動的中心地帶,加上馬斯河及其支流處在石炭紀礦石之上,使得該地區很早就有了開採煤田的歷史並且逐漸形成產業。隨着工業革命開始,比利時和其他歐洲國家一樣開始大量興建工廠。在列日為中心的馬斯河河谷地區,科克里爾家族英語John Cockerill (company)建立了一個機器製造工廠,並以此為核心開展了涉及採礦、煉鐵、生鐵加工以及金屬製造的工業企業。由科克里爾家族帶頭,該地區逐漸成為比利時5個工業核心之一[5]。然而該地的高度工業化和人類活動,使得狹長的河谷累計了大量的廢棄物,即便是正常情況下,大氣中也會有從工廠和家庭爐火排除的一定濃度二氧化硫氫氟酸[3]

1930年,馬斯河河谷工業區內共有27家工廠,包括四家高爐工廠、三家鋼廠,四家玻璃廠和陶瓷廠、三家鋅冶煉廠以及一家過磷酸鹽工廠等十五家使用作為原材料的工廠以及電廠、硫酸工廠、化肥廠等其他工廠[6]。此年12月1日,時至寒冬的馬斯河河谷被一場大霧籠罩着,這場大霧同樣也籠罩了比利時以及大部分荷蘭地區。河谷當地處在反氣旋的高氣壓下,一股每小時1-3公里的微風從列日向西吹進山谷,當地地表氣溫剛剛超過零度,而在70米到80米的空域出現了逆溫層[7]

經過

1930年12月1日、2日,並無異常,然而到了3日正午時分,當地醫院、診所陸續收到因為鼻、口、喉嚨氣管支氣管疼痛而前來就診的市民。不久,一些病人就開始出現黏膜紅腫的症狀,並伴有劇烈地咳嗽急促的呼吸,有的患者呼吸頻率甚至可以超過每分鐘40次。病情嚴重的病人除了以上症狀外,還伴隨着呼吸困難心跳過速心臟擴張以及皮膚和黏膜發紺[3]噁心嘔吐的症狀[8]。12月4日到5日的24小時內,有超過千名患者前往醫療機構就診[a],其中60餘名患者先後死亡[b],霧散之後的12月6日便沒有新的病例出現,病患的症狀也開始緩解[7]

如果將受害人按人群區分的話,60餘名遇害者中,多數為老人或患有呼吸系統疾病心臟病的病人,但也有未曾患病的年輕人出現嚴重症狀,另外,即便是沒有前述症狀的正常人也有出現喉嚨不適的情況。1930年12月7日和8日的《黃昏日報英語Le Soir》列出了其中48名死者的年齡,範圍是從20歲到89歲,平均年齡為62歲,其中27名男性的平均年齡大概56歲,而21名女性的平均年齡則比男性高出許多,達到約70歲[3]。若按地區區分的話,地勢高、人口密集、地處山谷東北部的列日地區並未收到嚴重影響,河谷西南部的於伊則只有若干病人就診並且沒有人員死亡。而死亡病例都出現在列日與於伊之間的瑟蘭弗萊馬勒昂日以及阿邁等村鎮。其中昂日及其周邊的病患數量和死亡人數均是這幾處村鎮中最多的[7]

除此之外,當地的一些動物也出現了呼吸系統疾病,當地飼養的牛、鳥以及田鼠都出現了因為呼吸系統的問題導致死亡的現象[3]。這次事件事發突然,短時間導致人死畜亡,而且死亡人數眾多,在當時引發了極高的關注。比利時國內,伊利沙伯王后等要人先後前往災區慰問。國外的一些重要期刊雜誌,如《自然》雜誌、《英國醫學雜誌》、《柳葉刀》雜誌都對這起事件進行過報道或加以過梳理,遠在中華民國南京發行的《時事月報》也對此事進行過報道[11][14][15][9][13]

調查及處理

調查委員會的調查

1930年12月6日,大霧消散,於是列日的比利時皇家檢察官英語Prosecutor#Belgium開始組織調查委員會。委員會由列日大學病理解剖學英語Anatomical pathology法醫學教授讓·菲爾凱(Jean Firket)、法醫專家博維(J Bovy)、毒理學專家朔夫斯(M Schoofs)教授、氣象學家德阿呂(M Dehalu)教授、化學工業專家馬熱(J Mage)教授和巴塔(G Batta)教授組成[16]。在皇家檢察官的協助下,調查得以順利進行。委員會首先對屍體進行解剖並詢問了患者和當地的醫護人員。委員會共解刨了15具屍體,發現屍體主要病變區為呼吸系統,在死者肺部的肺泡中和多核白細胞中均發現了純碳顆粒,這證明死者在活着的最後一段時間吸入了有毒物質並導致呼吸道發炎[7]

對當時河谷天氣條件進行分析後發現,低溫微風使得大霧持續瀰漫在山谷中,而逆溫層的高度恰好高於當地最高的煙囪,使得工廠排出的本應該隨着氣流上升的廢氣無法繼續上升擴散,從而使得廢氣和大霧一起聚積在這長25公里的河谷中。委員會經過計算得出,直徑1到4微米的顆粒物從60米的高空沉降所需要的時間為1天半到6天。這類顆粒物在室內外都很容易被吸入體內,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在大霧籠罩的第三天,才有人出現症狀而大霧散去的時候患者症狀得到改善,以及為什麼在室內臥床的老年人或病患也會遭到有毒物質的侵害[7]

在確定病患症狀余天氣狀況的關係後,委員會開始對毒物來源進行調查,在檢測當地27家工廠排放的煙氣後,委員會認為煙氣中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氫氣硫化氫砷化氫二氧化氮氨氣鹽酸乙炔以及其他碳氫化合物亞硫酸鹽氯化物氟化物硝酸鋅硝酸鐵氫氟酸等物質均不是造成此次事件的最主要元兇[7]

委員會逐漸把焦點對準了硫的氧化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以及亞硫酸硫酸,據推測當時該地區二氧化硫濃度大概有25至100毫克/立方米(9-37ppm),超過毒性閾值,而空氣中其他污染物如氧化氮、鐵或鋅氧化物都成為二氧化硫形成三氧化硫的催化劑,而每當十分之一的二氧化硫被氧化,所產生的硫酸濃度(4毫克/立方米)也超過毒性閾值[3]。二氧化硫中毒的症狀,如呼吸性麻痺、中毒性肺水腫、咳嗽、呼吸困難[17],都和該地患者症狀相似[3]

調查報告以法語撰寫並於1931年5月遞交至比利時皇家醫學科學院法語Académie royale de médecine de Belgique,1933年發表在一本關於空氣污染的書中,1936年,英文刪減版發表[3]。另外,調查委員會曾在提交的調查報告中警告說,如果在倫敦發生與馬斯河河谷事件相似的的事件,死亡率將會是10.5倍,死亡人數可能達到3197人。然而即便有此次警告,依然沒有阻止1952年倫敦煙霧事件的發生,此次事件共導致4000人死亡[7]

萊文的調查

面對大霧導致數十人的死亡,很多謠言流開始傳於當地居民之間。其中包括殺人的是飛機所投放的軍用毒氣、工廠利用大霧作掩護排放大量有毒的化學物質以及最為出名的是毒源是來自於撒哈拉沙漠出來的的毒砂。1931年1月,為了辟除謠言,讓·費爾克教授邀請荷蘭萊頓大學斯特羅姆·范萊文(Strom van Leeuwen) 教授前往馬斯河河谷現場。萊文教授通過對現場的觀察,以及與委員會和當地人交談後,撰寫了一篇以《列日南部工業區的霧災(Die Nebelkatastrophe im Industriegebiet südlich von Lüttich)》為題的文章並刊登在1931年1月9日出版的《慕尼黑醫學周刊德語MMW-Fortschritte der Medizin》上。與調查委員會結論相似,萊文教授通過這篇文章指出,大霧本身並不會致病,因為這場大霧所籠罩的其他地區都未曾出現如馬斯河河穀類似的事件。河谷內工廠林立,使得即便在沒有其他刺激性物質的情況下,也能聞到二氧化硫的味道,而當地人因為對這種味道習慣了而問不到異味。另外,土地因為酸性物質過多,導致土壤酸化,大量農耕用地遭到破壞。加之河谷當時特殊的天氣條件加上日夜開工不停排放的大型工廠使得該地區空氣中所含有毒物質數量逐漸變大並可能超過毒性閾值。這時候所要做的是找出哪些廢氣會導致事件的發生[3]

羅霍姆的調查

除了調查委員會和萊文教授對此事件進行過調查研究外,一些個人也對此事非常關注。來自哥本哈根的科學家卡伊·羅霍爾姆英語Kaj Roholm長期對馬斯河河谷煙霧事件進行過獨立研究。羅霍姆認為氫氟酸氟化物也是此次事件中的毒源之一,但被調查委員會排除在了事故主因之外。氫氟酸和氟化物被坐落在昂日的一家化肥廠排出來,對當地植物動物產生過不利影響,當地牛所患的嚴重的骨病就是氟中毒的結果,除此之外,氟使得當地電燈泡和窗玻璃失去光澤。羅霍姆認為調查委員會將氟排除的原因是當時對氟中毒知之甚少,然而當地27家工廠中15家有使用氟做原材料,並且病患的一些症狀與氟中毒非常相似,比如噁心、嘔吐等。這些證據證明了這次事件的主因也包括[6]

後續研究

2000年12月2日在昂日落成的大霧遇難者銅像

1938年,比利時衛生部試圖通過使用一種永久性的方法來防止1930年的事件再次發生。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比利時衛生部組織了以多特勒邦德(Dautrebande)博士為首的調查團,並試圖在馬斯河谷建立了一個從河谷底部到山頂產生對流的系統,以阻止有毒物質的積累。這一年的3月5日,達特勒班德完成了此次試驗[18]。此事件所導致的慢性病等長期影響,如當初被治癒的病患得肺癌概率變高,在多年以後才逐漸被人們所了解[19]

立法

在事件調查完成後,另外兩個委員會(分別是由前衛生部部長姓名命名的貝里耶(Berryer)委員會以及後期結論分析委員會)接手了調查,並在初期調查的基礎上,計劃擬定面對類似的災難時可能做出的反應的法案以及發展技術。其中具體實施方案包括監控不同海拔、天氣條件下不同位置的空氣質素;對含有有毒物質的霧生成條件進行實驗,並驗證這類霧對動物的影響從而制定氣體無害化標準;統計和記錄毒霧對植物影響並將損害與煙霧相聯繫,尋找包括回收煙霧內粉塵的方法在內的降低煙霧風險的技術方法等。然而該計劃因為過高的成本和困難度遭到了遺棄,委員會做出結論認為儘管避免工廠釋放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十分重要,但不能因此扼殺整個行業並將生計從人民手中奪走。隨後,委員會的工作重點轉向發展和製造捕獲煙霧中粉塵和硫化物產品的研究。1933年8月,一項修改先前立法的比利時皇家法令頒佈,該法令規範了對工業工廠的監督並引入了衛生管理。然而立法後效果並不理想,1934年底,類似的濃霧又飄進該山谷,然而科克里爾家族卻向比利時皇家氣象研究所報告說「並無異常」[18]

紀念雕像

2000年12月,為了紀念這次大霧所遇難的人們,當地藝術家保羅·范德爾斯萊恩(Paul Vandersleyen)在昂日樹立起了一尊銅像和紀念碑。碑文分三段,第一段提到了此次事件中一位年僅22歲的女性遇難者,之後是紀念來自瑟蘭、弗萊馬勒、昂日以及阿邁的60名遇難者。碑文最後一句則是預言:「人類的一切努力,甚至工業活動,皆可臻於完美。」[3][7]

相關條目

備註

  1. ^ 一說數百人[9]
  2. ^ 關於具體死亡人數各處記載不一,分別有60人說[6],63人說[9][10],64人說[11],65人說[12],66人說[13]

參考來源

  1. ^ Kagawa Jun. Case Study of Air Pollution Episodes in Meuse Valley of Belgium, Donora of Pennsylvania, and London, UK. Environmental Toxicology and Human Health. 2009, 1. 
  2. ^ 張榕. 从世界十大环境污染事件看环境污染后果及对策. 當代化工研究. 2019, (02): 6–8. 
  3.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梅雪芹; 徐暢. “雾气何能致人于死”——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成灾问题探究. 社會科學戰線. 2014, (12): 61–70. 
  4. ^ 許庸. 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環境導報. 2003, (15): 20. 
  5. ^ 方國學. 试论19世纪比利时的工业革命. 安徽大學學報. 2004, (02): 31–36. 
  6. ^ 6.0 6.1 6.2 KAJ ROHOLM. The Fog Disaster in the Meuse Valley, 1930: a Fluorine Intoxication. Journal of Industrial Hygiene and Toxicology. 1937, (19): 126–137. 
  7. ^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Benoit Nemery; Peter HM Hoet; Abderrahim Nemmar. The Meuse Valley fog of 1930: an air pollution disaster. The Lancet. 2001, 357 (9257): 704–708. doi:10.1016/S0140-6736(00)04135-0. 
  8. ^ 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人民網. [2019-08-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5-11-30). 
  9. ^ 9.0 9.1 9.2 Fog on the Meuse. The Lancet. 1931, 217: 302. doi:10.1016/S0140-6736(00)75212-3. 
  10. ^ Firket. Fog along the Muese Valley. Transactions of the Faraday Society. 1936, (32): 1192–1196. doi:10.1039/TF9363201192. 
  11. ^ 11.0 11.1 Fog and Mortality in the Meuse Valley. Nature. 1930, 126 (3189): 940. doi:10.1038/126940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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