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玉苓案
齊玉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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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案件全名 | 齊玉苓訴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糾紛案 |
判決下達日期 | 2001年8月13日 |
案件歷史 | |
上訴方 |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
案件觀點 | |
依照憲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25號司法解釋,對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予以部分維持、部分撤銷。判決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 |
齊玉苓案是首次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條所進行的判決,在中國大陸法學界造成極大的爭議和反響,成為法律和教育學者陸續研究評論的個案,亦有「中國21世紀憲法第一大案」之稱。
1990年,就讀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的應屆生齊玉苓(本名齊玉玲),原順利考取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但被同班同學好友陳曉琪(本名陳恆燕)頂替,此後陳曉琪冒名頂替齊玉苓長達八年。1998年齊玉苓不堪身份地位的損失以及家人遭到陳曉琪父親陳克政的暴力威脅,憤而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陳曉琪及各單位賠償齊玉苓精神損失費35000元。1999年,齊玉苓不服一審判決,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批覆後,於2001年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6條和最高法的解釋,維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犯的判決,以及判決被告人和各單位因齊玉苓的受教育權被侵犯等原因而需賠償齊玉苓總共人民幣十萬元[1]。
主要人物
- 原告:齊玉苓。
- 被告:陳曉琪。
- 被告:陳克政。
- 被告: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法定代表人:孔憲忠,該校校長。
- 被告: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法定代表人:朱恆富,該校校長。
- 被告: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法定代表人:孫卓炳,該委主任。
案情
1990年,住在山東省滕州市鮑溝鎮圈裏村的齊玉苓(17歲)和其他應屆考生一起參加初級中等教育畢業考試,並通過了測試,隨後又參加了第二階段的初級中等教育升學考試,總成績為441分,最後被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財會班錄取。同村的好友陳曉琪(17歲)由於未通過第一階段的測試,無法再參加第二階段測試亦無法升學,利用父親陳克政在村裏擔任黨內支部書記的身份,與滕州八中和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的行政人員串通將自己(陳曉琪)頂替齊玉苓的身份就讀於濟寧商校,將通過測試的齊玉苓給予落榜處理。
齊玉苓的兄長先前查閱過榜單,但因為榜單被迅速調包,讓齊家以為看錯名單。由於齊玉苓家境貧窮,父母無法再供給重考學費,只能放棄學習直接就業,過着務農和打工的日子。
1993年,齊玉苓籌借了6000多元錢購買了一個戶口,並在鄒城技工學校習得一技之長。陳曉琪從濟寧商校畢業,被分配到中國人民銀行西門口儲蓄所工作。
1996年,齊玉苓從鄒城技工學校結業,被分配到山東省魯南鐵合金總廠擔任工人,因工廠減員分流被迫下崗,開始以兼差賣早點和快餐盒維生的生活。
1998年,任職於魯南鐵合金總廠的齊玉苓,突然遇到來自中國人民銀行滕州支行行員的拜訪,說是來慶賀齊玉苓弄瓦之喜,隨後齊玉苓跟隨該部員來到滕州支行,卻發現監督員牌子下的儲蓄所主任是自己的名字,但照片是陳曉琪本人。
發現真相的齊玉苓先找到陳克政理論,陳克政先是說服齊玉苓以放棄升學,將機會讓給陳曉琪的理由,了結糾紛,後給了齊玉苓五千元人民幣要她封口,但齊玉苓並不妥協,隨後陳克政派人到齊家進行暴力騷擾。
起訴與審判
一審
1999年1月29日,齊玉苓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狀告陳曉琪等人,原告訴稱:由於各被告共同弄虛作假,促成被告陳曉琪冒用原告的姓名進入濟寧商校學習,致使原告的姓名權、受教育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被侵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萬元,精神損失40萬元。
5月,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曉琪停止對原告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 二、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齊玉苓賠禮道歉; 三、原告齊玉苓支付的律師代理費825元,由被告陳曉琪負擔,於判決生效後 10日內給付,被告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對此負連帶責任; 四、原告齊玉苓的精神損失費35000元,由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各負擔5000元,被告濟寧商校負擔15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負擔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負擔 4000元,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 五、鑑定費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負擔 200元; 六、駁回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
二審
齊玉苓不服一審判決,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除了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提出異議,主要提出證據表明自己並未放棄受教育權,被告人確實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權利,使自己喪失了一系列相關利益。據此請求二審法院判決。
2001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3次會議通過,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法釋〔2001〕25號),對此作出答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魯民終字第258號《關於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姓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8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做出判決:
一、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二、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三、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按陳曉琪以齊玉苓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費後計算,自1993年8月計算至陳曉琪停止使用齊玉苓姓名時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共計41045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精神損害費50000元; 六、駁回上訴人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
後續影響
齊案的司法解釋其後被中國大陸法學界稱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因為它對中國當時的憲法觀念提出挑戰,為憲法司法化開闢了一條道路[2]。此後,憲法權利訴訟風起雲湧,「三名高中生訴教育部高考分數線不統一案」、「蔣韜訴銀行招工身高歧視案」、「周香華訴男女退休年齡不同案」等案,都集中依據憲法規定的平等權提起訴訟[3]。2008年1月,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援用憲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權、居住自由權的規定,裁定一家公司「禁止員工擅自在外住宿」的規定違憲[3]。
時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黃松有針對此案認為,我國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基本權利有相當一部分在司法實踐中長期處於「睡眠」或「半睡眠」狀態,該批覆首次打破了「沉默」,「我國憲法司法化可以參考美國的模式,由普通法院審理憲法權利糾紛」[3]。
憲法學界泰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廉希聖認為,法釋〔2001〕25號司法解釋使得法院勢必就會擁有對憲法的解釋權,而且還能監督人大對憲法的實施,與議會至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相矛盾,是越俎代庖。根據中國政治體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為國家憲法解釋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負責[3]。而大多數學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就齊玉苓案所作批覆是司法解釋,而非憲法解釋。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佈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法釋〔2001〕25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