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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拉利昂的一位無線電讀報員

業餘無線電,常常被稱為火腿電台(英語:HAM),既為一種業餘愛好,也是一種服務。它的參與者(常常被稱為「火腿族」)為公共服務、娛樂或自我訓練,利用各種無線電通訊工具與其他愛好者進行通訊。[1]業餘無線電運動必須由與國際電信聯盟協調的政府部門頒發執照,例如,在中國大陸,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必須加入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成為會員、頒發業餘無線電協會會員證及操作登記證,再由中國無線電管理局及下屬無線電管委會驗器,驗器合格後,頒發業餘無線電台執照呼號、方能發射[2]。估計全世界有200萬人持照參與業餘無線電運動[3]

中華人民共和國《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已經明確不用再加入任何協會就可以考取業餘無線電操作證書,取得證書後可以申請架設業餘無線電台[4]

依據台灣《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業餘電台應經申請取得電台執照後始得使用。第三十條 業餘電台之呼號,除臨時電台由交通部直接指配外,其他電台之呼號於申設業餘電台時,由電信監理資訊系統自動產生,任何人員皆不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業餘無 線電人員取得較高等級之資格後,原設置之業餘電台得申請改配呼號[5]

簡介

聯合國下設專業機構國際電信聯盟,根據不同用途將全世界所有無線電通信分為若干種業務,業餘電台屬於「業餘業務」。ITU對業餘業務定義為「供無線電愛好者進行自我訓練、相互通訊和技術研究的無線電通訊業務。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係指經過正式批准的、對無線電技術有興趣的人,其興趣系個人愛好而不涉及牟取利潤。」 此處「業餘」並非指參與者水平低,而是指他們並不是全力投入其中。

歷史

儘管其歷史可追溯至19世紀晚期,如今的業餘無線電活動,直到20世紀早期才開始。第一份業餘無線電站列表出現在1909年的First Annual Official Wireless Blue Book of the Wireless Association of America [6] 。這第一份呼號手冊列出了加拿大和美國的無線電站,包括了89座業餘電台。根據無線電的歷史,業餘無線電的誕生是由各種業餘實驗者和愛好者聯繫而成的。隨着業餘電台的發展,愛好者已對科學工程學社會服務做出了巨大貢獻。由業餘電台操作員進行的研究創辦了新產業[7]、建設了經濟[8]、增強了國力[9]和實施了應急救助[10]

活動

通訊記錄卡(QSL CARD)

業餘電台操作者利用各種廣播方式進行通訊。語音廣播是最最普遍的,例如調頻提供高質音頻,還有單邊帶調製提供更可靠的通訊,通常為長距離,使信號變弱、帶寬受限,犧牲了音頻質量。

無線電報使用莫斯電碼,是一種可追溯到無線電最早時期的活動。它是有線電報的無線擴展,由薩繆爾·摩爾斯開發,是19世紀真正主流的長途通訊方式。雖然數碼訊號早已在商業和軍方設備上取代了CW信號,許多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仍舊享受使用CW信號,特別是在短波通訊和實驗性工作如月面反射通訊,由於其固有的信噪比優勢。摩爾斯利用國際通用信號編碼如Q簡語,使使用不同語言的參與者的通訊成為可能。

執照

業餘無線電不以營利為目的,經各國主管機關考試及格,核准持有者以資控制、操作業餘電臺。主管機關對每一個合法的業餘無線電臺都會核發一個呼號。

電台呼號

呼號編制是由聯合國國際電信聯合會(ITU),所制訂。呼號可分為永久性、半永久性及臨時性的,由各國的國家電訊管理組織發出。 呼號前綴位於呼號的最前面,由3個英文字母或者數字之組合而成。呼號前綴由國際電信聯盟排定的《國際呼號系列劃分表》劃分給各個國家的無線電台使用。

ITU劃分給各國的呼號前綴包括

澳洲:AX,VH-VN,VZ。

巴西:PP-PY, ZV-ZZ。

乍得:TT。

中國:BAA-BZZ, XSA-XSZ, 3HA-3UZ。

澳門:XX9

香港: VR2。

洪都拉斯:HQ-HR。

印度:AT-AW, VT-VW,8T-8Y。

日本:JA-JS,7J-7N,8J-8N。

俄羅斯:R,UA-UI。

英國:G,M,VS,ZB-ZJ,ZN-ZO,ZQ,2。

美國:W,K,N,AA-AL。

由 於以上的是在二十世紀初編排,所以前綴許多時顯示著已不再存在的政治架構。例如,V系是留給大英帝國使用,其分系則分發於各屬地和領土。這些地區現今的國 家都沿用以前的前綴,有時候也會有添加的號(例如香港)。相似的,蘇聯擁有整個U系;當蘇聯解體後,許多的前蘇維埃共和國都獲分派U系的前綴。

中國大陸的業餘無線電台呼號以字母B開頭,第二位表示電台的性質或等級,Y表示集體台,A表示個人一級台,D表示個人二級台,G、H、I表示個人三-五級台,第三位數字0-9表示電台站所在的分區,分別表示中國大陸地區的10個區域,再後面接2-3個英文字母代碼。如呼號BA1AA,其中B表示中國,A表示一級,1表示山北京,AA是個人電台站代碼。

在台灣業餘無線電台呼號,依據聯合國國際電信聯合會(ITU)國際呼號分配表規劃的字首為B,其完整之指配規則是依據台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指配(與中國之定義不同)。目前臺灣業餘無線電分為3等, 以下就台灣業餘無線電台之呼號指配規則表列說明:

第1字元 第2字元 第3字元 其餘字元 電台區別
B M、N、O、P、Q、U、V、W、X rowspan=10 0-臨時電台 1-基隆、宜蘭 2-台北 3-桃園、新竹 4-苗栗、台中 5-彰化、南投、雲林 6-嘉義、台南 7-高雄 8-屏東、台東、花蓮 9-馬祖、金門、澎湖、及其他離島 rowspan=6 1個字母 2個字母 3個字母 1個字母 2個字母 3個字母 rowspan=6 其他電台 1等電台 3等電台 1等電台 3等電台 X


以上說明舉例如下:苗栗中繼電台:BX4M;東沙島電台 (特殊電台):BQ9P;桃園一等業餘電台:BX3AA;宜蘭一等業餘電台:BV1EC;台中二等業餘電台:BX4AAA;台北三等業餘電台:BM2DDP;第41屆世界童子軍空中大露營臨時電台:BV0BSC。 依據台灣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業餘電台應經申請取得電台執照後始得使用。  第三十條 業餘電台之呼號,除臨時電台由交通部直接指配外, 其他電台之呼號於申設業餘電台時,由電信監理資訊系統自動產生, 任何人員皆不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 業餘無線電人員取得較高等級之資格後,原設置之業餘電台得申請改配呼號。 第三十二條 業餘電台於初次建立通信或通信完畢時均應報明呼號, 通信中每隔十分鐘或更短期間應報呼號一次。

每一個電台站呼號在世界上是唯一的。

分區

業餘無線電把整個地球劃分為40 CQ Zone

頻率表

業餘無線電波段

波長 頻率範圍 調變模式 作業形式
中頻 160M 1.800MHz~1.900MHz 單邊帶(SSB) 電鍵(CW
高頻 80M 3.500MHz~3.5125MHz
3.550MHz~3.5625MHz
高頻 40M 7.000MHz~7.025MHz
7.025MHz~7.100MHz
高頻 30M 10.130MHz~10.150MHz
高頻 20M 14.000MHz~14.350MHz
高頻 15M 21.000MHz~21.025MHz
21.025MHz~21.200MHz
21.200MHz~21.450MHz
高頻 12M 24.890MHz~24.990MHz
高頻 10M 28.100MHz~29.700MHz
甚高頻 6M 50.000MHz~50.0125MHz
50.110MHz~50.1225MHz
甚高頻 2M 144.000MHz~146.000MHz FM 話務
特高頻 70cm 430.000MHz~432.000MHz FM 話務
特高頻 24cm 1260.000MHz~1265.000MHz
12cm以下 特高頻:2.440GHz~2.450GHz
以下為極高頻
47.000GHz~47.200GHz
75.500GHz~76.000GHz
142.000GHz~144.000GHz
248.000GHz~250.000GHz

市民波段

市民波段 (英文為:Citizens Band,簡稱:CB)發射功率不得超過5瓦,所使用頻率如下表:

編號 頻率 備註 編號 頻率 備註 編號 頻率 備註 編號 頻率 備註
1 26.965MHz 2 26.975MHz 3 26.985MHz 4 27.005MHz
5 27.015MHz 6 27.025MHz 7 27.035MHz 8 27.055MHz
9 27.065MHz 緊急呼救用 10 27.07527.405 11 27.085MHz 12 27.105MHz
13 27.115MHz 14 27.125MHz 15 27.135MHz 16 27.155MHz
17 27.165MHz 18 27.175MHz 19 27.185MHz 20 27.205MHz
21 27.215MHz 22 27.205MHz 23 27.255MHz 24 27.235MHz
25 27.245MHz 26 27.265MHz 27 27.275 MHz 28 27.285MHz
29 27.295MHz 30 27.305MHz 31 27.315MHz 32 27.325MHz
33 27.335MHz 34 27.345MHz 35 27.355MHz 36 27.365MHz
37 27.375MHz 38 27.385MHz 39 27.395MHz 40 27.405MHz

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

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 (英文為:Family Radio Service,簡稱:FRS)是一種為低功率( 1瓦特以下)、短距離(市區約700公尺,無障礙物開闊地約2公里)免執照即可使用的無線電機。使用467.5125MHz至467.675MHz之間劃分出來的14個頻率,每個頻率間隔為12.5KHz。調變方式為F3E,頻帶容許差度在3ppm以內,尖峰頻率偏移在正負2.5KHz以內,音頻響應在3.125KHz以內。所用頻率如下表:

編號 頻率 備註 編號 頻率 備註
1 462.5625MHz 頻率1-7可使用通用行動無線服務(GMRS) 2 462.5875MHz
3 462.6125MHz 4 462.6375MHz
5 462.6625MHz 6 462.6875MHz
7 462.7125MHz 8 467.5625MHz 頻率8-14僅能使用話務通信
9 467.5875MHz 10 467.6125MHz
11 467.6375MHz 12 467.6625MHz
13 467.6875MHz 14 467.7125MHz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