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402.G11 - 快速刪除方針G11準則實施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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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編制基礎和適用範圍
本實施導則根據《快速刪除方針(PL402)》(下稱「方針」)對於G11準則的規定和實際操作中形成的慣例編制,適用於以G11為理由提請的快速刪除。
第2條 適用對象
根據方針規定,G11準則適用於「明顯的廣告宣傳頁面,或只有相關人物或團體的聯繫方法的頁面」的快速刪除。
第3條 適用條件
根據方針規定,G11準則在以下具體情形中適用:
  1. (情形一)明顯的廣告宣傳頁面;
  2. (情形二)只有相關人物或團體的聯繫方法的頁面。
第4條 明顯的廣告宣傳頁面的判斷
根據方針規定,滿足以下條件的,認為是「明顯的廣告宣傳頁面」:
  1. 頁面只作宣傳之用;
  2. 須完全重寫才能貼合百科全書要求。

第二章 情形一適用細則

第5條 情形一的適用原則
滿足以下條件的,認為是「頁面只作宣傳之用」:
  1. 頁面的內容客觀上實現了宣傳的效果;
  2. 頁面的主要編輯主觀上具有進行宣傳的意圖或動機。
現有內容對頁面未來發展不具有保留價值的,認為是「須完全重寫才能貼合百科全書要求」。
第6條 客觀宣傳效果
判斷頁面的內容是否「實現了宣傳的效果」,應結合以下方面考量:
  1. 內容結構是否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 是否存在褒揚性內容比例畸高;
    • 是否存在引導性內容比例畸高;
    • 是否過度羅列細節(如,個人經歷、作品或榮譽等);
  2. 語言風格是否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 是否不合理地頻繁使用最高級形容詞;
    • 是否不合理地頻繁使用「之一」等描述唯一性或稀缺性的形容詞;
    • 是否不合理地頻繁引用知名人士的積極評價或意見;
    • 是否不合理地頻繁引用具有權威地位或特殊影響力的組織或機構的積極評價或意見;
    • 是否使用第一人稱對條目主題開展介紹;
  3. 特定內容是否缺乏可靠來源,包括但不限於——
  4. 條目所描述的對象是否藉助維基百科取得了與其關注度或知名度不相稱的影響力,包括但不限於——
    • 條目是否不符合或高度疑似不符合《關注度指引(GD401)》的要求,或僅勉強達到《關注度指引(GD401)》的要求;
    • 條目所描述的對象是否是較新近進入公眾視野的人或較新近出現的事物,而條目將成為公眾對該對象建立初步了解的主要途徑之一。
上述任意一方面往往不能單獨證明頁面的內容「實現了宣傳的效果」,應綜合考量。
第7條 主觀意圖或動機
判斷頁面的主要編輯是否「主觀上具有進行宣傳的意圖或動機」,應結合以下方面考量:
  1. 編輯的用戶名和身份是否提示利益相關,包括但不限於——
    • 編輯的用戶名是否與所編輯頁面的內容存在高度相關性;
    • 根據編輯用戶名或編輯以其他方式所呈現出的信息,合理推斷出的編輯的身份,是否與所編輯頁面的內容存在高度相關性;
  2. 編輯的用戶貢獻的結構與對應資歷編輯的一般狀態是否有顯著不同,包括但不限於——
    • 是否缺乏一般具有的、漸進的探索性編輯,而迅速添加大量內容;
    • 是否高度集中在某一主題頁面甚或某一(幾)個頁面;
  3. 宣傳行為是否能令被宣傳對象直接獲益,包括但不限於——
    • 對被宣傳對象產品或服務的積極評價或意見,能夠促進更多第三人購買被宣傳對象的產品或服務;
    • 對被宣傳對象技能或品格的積極評價或意見,能夠促進更多第三人委託或僱傭被宣傳對象,或能夠促進被宣傳對象在公職人員選舉或參與其他公共活動中取得優勢;
上述任意一方面往往不能單獨證明頁面的主要編輯「主觀上具有進行宣傳的意圖或動機」,應綜合考量。

第三章 情形二適用細則

第8條 情形二的適用原則
頁面只包含聯繫方法(如,電話、地址、電子郵箱等)或獲取信息的途徑(如,網頁連結、社交媒體賬號等)和用於對前述信息進行說明的文字的,認為是「只有相關人物或團體的聯繫方法的頁面」。
頁面除包含前款所列內容外,尚對條目主題進行了簡短介紹的,視同是「只有相關人物或團體的聯繫方法的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