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402.G5 - 快速刪除方針G5準則實施導則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本頁是User:KirkLU編制的《中文維基百科方針指引·實施導則集》的一部分(收錄在中文維基百科圖書檔案館方針指引資料庫),其本身僅具有論述地位;雖然其中的部分內容由於是對方針指引原文、原始共識或情況的轉載或轉述仍具有正式地位,但這種地位並不是本頁賦予的,而是對應的原文、原共識或其他原始情況本身所具備的。如管理員等在站務操作中適用本導則,則對本導則的適用,是方針指引原文、原始共識或情況和方針指引所賦予管理員的自由裁量權所綜合的結果。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編制基礎和適用範圍
本實施導則根據《快速刪除方針(PL402)》(下稱「方針」)對於G5準則的規定和實際操作中形成的慣例編制,適用於以G5為理由的快速刪除。
第2條 適用對象
根據方針規定,G5準則適用於「曾經根據頁面存廢討論、侵權審核或檔案存廢討論結果刪除後又重新創建的內容,而有關內容與已刪除版本相同或非常相似,無論標題是否相同」的快速刪除。
第3條 適用條件
根據方針規定,使用G5準則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1. 曾經根據頁面存廢討論、侵權審核或檔案存廢討論結果刪除;
  2. 重新創建的內容與已刪除版本相同或非常相似。
第4條 排除適用的情形
根據方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G5準則:
  1. 之前屬於快速刪除的;
  2. 與已刪除版本明顯不同,不能滿足「相同或非常相似」要求的;
  3. 內容根據存廢覆核結果被恢復的;
  4. 重新創建的條目有機會發展的。
其中,符合前款第1項規定的,應以相同理由重新提送快速刪除。
第5條 提請時的程序義務
根據方針規定,在提請時:
  1. 對於之前經頁面存廢討論、檔案存廢討論刪除的,提請速刪者須在速刪模板標註原存廢討論頁面的位置;
  2. 對於之前經侵權審核刪除的或所提報頁面目前疑似侵犯著作權的,提請速刪者應一併加掛疑似侵權模板,並提供足以查證的相關刪除資訊(例如,頁面之前被刪除日期、相關刪除日誌、原存廢討論頁面的位置等)。
未標註必要的相關刪除資訊,但能快速查證的,由快速刪除的執行者在刪除時進行補充標註,仍然視同已盡本條所要求的程序義務。

第二章 相似性適用細則

第6條 相同或非常相似
重新創建的頁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為是G5準則所稱的「相同或非常相似」:
  1. 內容與已刪除版本全文或其部分內容完全重合、幾乎完全重合;
  2. 內容僅單純對已刪除版本全文或其部分內容進行了表述上的改編,與已刪除版本全文或其部分內容實質重合。
第7條 視同非常相似
重新創建的頁面有一下情形之一的,視同「相同或非常相似」:
  1. 利用原始碼註釋等方式將符合本導則第6條的內容隱藏在原始碼中的;
  2. 由於非內容原因違反方針指引(如,關注度不足)而被刪除,重建頁面雖不符合本導則第6條,但仍違反上次存廢討論所指方針指引、原有的刪除理據未能消除的。

第三章 發展潛力適用細則

第8條 具有發展潛力
重新創建的條目雖符合本導則第6條第7條,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為是G5準則所稱的「有機會發展」,應根據情況允許重建(保留)或移送至存廢討論、存廢覆核:
  1. 由於違反方針指引而被刪除,但由於方針指引的修訂,頁面不再違反現行方針指引、原有的刪除理據已經明顯消除或已經不充分的;
  2. 由於違反方針指引而被刪除,但由於內容的細微變化(如,補充足以證明關注度的來源),頁面不再違反現行方針指引、原有的刪除理據已經明顯消除或已經不充分的。
其中,頁面符合前款之規定,不再違反現行方針指引、原有的刪除理據已經明顯消除的,應優先考慮允許重建(保留);原有的刪除理據已經不充分但仍需要討論決定的,應優先考慮移送至存廢討論、存廢覆核。
第9條 發展潛力的參照適用
非條目空間頁面符合本導則第8條有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為是G5準則所稱的「有機會發展」:
  1. 由於違反方針指引而被刪除,但由於頁面使用狀態等變化(如,模板重新被廣泛使用),頁面不再違反現行方針指引、原有的刪除理據已經明顯消除或已經不充分的。
頁面符合前款之規定時,參照適用本導則第8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