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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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
Appeal Board on Public Meetings and Processions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营机构
主席杜溎峰GBS
副主席陈美兰MHJP、锺婧薇
部门资讯
成立日期1995年
法律基础第245章《公安条例》
类型法定机构
总部 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东翼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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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英语:Appeal Board on Public Meetings and Processions)是香港政府根据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44条的规定于1995年12月成立的法定组织[1],委员会专责处理计划发起集会及游行的人士或团体被香港警务处处长禁止集会或对活动施加限制条件后,就警方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申请,委员会有权维持、推翻或修改警方的决定[2],委员会对上诉的裁决属最终裁决[3]

组成

委员会的全体委员由非公职人员组成[4],包括一名主席、两名副主席和十三名成员。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第43条,委员会的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5]

职能

委员会的设立是要为公众人士或团体提供上诉途径,就香港警务处处长禁止集会或对游行施加附带条件提出限制提出上诉。委员会是独立于警方的架构,以便提高裁决的独立性,及平衡警方的权力与公众进行游行集会的权利。香港的《公安条例》原本于1995年的修订后容许30人或以上的游行及50人以上的集会毋须事先申请[6],只需在举行集会活动7日前通知警务处,但于1997年6月由临时立法会通过的《1997年公安(修订)条例草案》,从1997年7月1日起举行的游行集会都须要事先向警务处处长申请不反对通知书,而警务处处长可拒绝发出不反对通知书,或发出不反对通知书的同时施加附带条件。

如果计划发起游行集会人士或团体认为警务处处长的禁止或限制集会游行的决定不合理[7],可向委员会提出复核。委员会不但接受禁止游行申请的上诉,也处理警方针对集会游行人士施加游行路线、集会区域或时间限制等附加条件的上诉。委员会根据《公安条例》第44和44A条进行聆讯后,可作出维持、推翻或更改施加条件的裁决,而委员会对上诉作出的裁决为最终的决定。

参考资料

  1. ^ 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 保安局. [2018-03-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6). 
  2. ^ 不滿遊行路線被改 民陣上訴得直可行添華道. 东方日报. 2016-08-19 [2018-03-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31). 
  3. ^ 反佔中政協入遊行上訴委員會. 苹果日报. 201-11-11 [2018-03-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01). 
  4. ^ 過半委員親建制 遊行上訴委員會近5年駁回逾半上訴. 香港01. 2016-08-01. 
  5. ^ 政府公布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任命. 香港政府新闻公报. 2017-11-10 [2018-03-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01). 
  6. ^ 臨立會還原《公安條例》惡法. 苹果日报. 2017-06-14 [2018-03-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04). 
  7. ^ 關於公眾集會/遊行的通則 (只包括須通知並已作出通知的公眾活動). 香港警务处. [2018-03-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5).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