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丰变法
熙丰变法,又作王安石变法、熙宁变法,由于变法于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推行,故称“熙丰变法”。指北宋大臣王安石推动的、宋神宗支持并推行的,旨在消除北宋建国以来积弊的一场改革。新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库的收入,但是在施行过程中对人民造成了很多额外负担,并遭到保守派旧党的激烈反对,造成新旧党争。新法一度被废除,但一些好的措施最终还是保留了下来,直至宋朝灭亡。当时,小冰期气候很可能显著的影响了社会的变化。[1]
背景
北宋中叶以后,内部方面,政府官员数目持续增加:真宗景德年间(1004年-1007年)内外官已达一万之巨,冗官造成巨大的财政危机,也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导致北宋官僚机构持续膨胀,甚至于出现了“一官三人共之”的局面,人民生活压力更加沉重,以至于“死者道路积,城市接田野”。人民受高利贷和大地主层层盘剥,最终导致“公私之债,交争互夺,帛未下机,谷未离场,已非己有”。人民生活困顿,而官府却“暴敛不暂息”。政府却仍不限制地主阶级实行的大规模土地兼并,以至于富者有产而无税,贫者产去而税存。人民生活更加痛苦。最终激起了一系列民变:真宗朝有李顺、张余等领导益州贼乱,之后持续爆发小规模的匪乱,“一年多如一年,一火(伙)强如一火”[2]。英宗治平二年,北宋的年财政收入为116,138,405,支出却达131,864,452之巨,很明显是入不敷出。外部方面,由于实行“兵无常将,将不专兵”的更戍法,导致北宋军队指挥系统极度混乱,战斗力低下,在和辽与西夏的战争中败多胜少,民族矛盾日趋激化。为了应对同辽、西夏等少数民族政权的大规模战争,以及缓和人民内部矛盾,北宋政府常在荒年招收流民入伍,以至于北宋兵力臃肿,到仁宗朝西夏事起,总兵力已达一百二十五万之巨,形成所谓“冗兵”问题,巨大的军费支出更是令北宋政府捉襟见肘。
年 | 岁入 | 岁出 |
---|---|---|
1021(天禧五年) | 150,850,100 | 126,775,200 |
1048(庆历八年) | 103,596,400 | 89,383,700 |
1049(皇祐元年) | 126,251,964 | 126,251,964 |
1065(治平二年) | 116,138,405 | 131,864,452 |
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新即位的宋神宗问王安石:“当今治国之道,当以何为先?”王安石答:“以择术为始。”[3]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问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设,以何为先?”王安石答:“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风俗,在长君子、消小人,以礼义廉耻由君子出故也……”[3]同年二月,王安石开始推行新法,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学士范镇认为,实行青苗法是变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与多取,犹五十步与百步”。七、八月间,范纯仁上书神宗,公开指责安石“掊克财利”、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吕诲上书弹劾王安石巧诈,说他“置诸宰辅,天下必受其祸”。仁宗庆历三年(1043年)九月,参知政事范仲淹等人上呈《答手诏条陈十事》,进行改革。一年又四个月后,庆历新政宣告失败。但庆历新政却为王安石变法提供了相当的基础。
具体内容
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细项如下:
富国之法
- 制置三司条例司
- 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类似现代的财政部,并将之地位提升)。
- 均输法
-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资。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税捐)负担。
- 青苗法
- 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青苗法针对“兼并之家”趁农民青黄不接时发放高利贷,从中盘剥的状况。由各县政府每年分夏秋两次贷款或粮食给农村主户(自耕农),按户等高低规定借贷数额,半年后加利息二分(20%)归还。出发点是企图以政府高利贷抵制民间高利贷,但措施过于简单化--采用“散俵”“抑配”的办法,带有强制性,对不想借贷的农户来讲,无形是多了一种变相的税收,可谓利弊参半。
- 农田水利法
-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类似一种地方税,但专用于水利)
- 免役法
- 又称“募役法”,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先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宋代职役名目繁多,主要由主户中的上三等户承担,但实施中下等户的稍富裕者无不充役,往往被职役压得倾家荡产,于是形成应役人户千方百计逃避职役,“贫者不敢求富”的反常现象。免役法针对这种状况,提出“使民出钱雇役”的改革方案:
- 方田均税法
- 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类似土地税)。
- 市易法
- 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针对商业行为中存在的市无定价,富商大贾从中操纵获利的状况,在京师开封设立市易务,管理市场,物价贱时增价收购,物价贵时减价出售,并要商人以产业作抵押,向市易务贷款,年利二分(20%)。以后在几十个大城市均设立市易务,并将开封市易务升格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这一办法把商富大贾的商业利益加以分割,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强兵之法
- 保甲法
- 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十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此制度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相当于现代的民兵制度。
- 裁兵法
- 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 置将法
- 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各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质素(类似现代士官制度)。
- 保马法
-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取士之法
- 太学三舍法
- 希望以学校的平时考试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舍免发解及礼部试,召试赐第。其中学行卓异者,可直接被推荐给中书省,由中书省任官。始入太学者为外舍,通过考试依次升降舍。考试中弥封、誊录如科举制。
- 编写新教材
- 王安石撰《周官新义》,王雱、吕惠卿撰《毛诗义》、《尚书义》等所谓“三经新义”。为熙宁变法的重要理论依据。王安石在《周官新义序》中说明,他训释《周礼》,意在“立政造事”。熙宁八年(1075)颁于学校, 成为法定教材,并用以取士,统一经义,以“一道德”。为变法培育人才。
- 唯才用人
- 王安石等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任用,许多有志于改革的官员得到提拔,保守主义按资升迁的成规在变法中被打破了,成功为变法在舆论上宣传造势。
- 改革科举
- 王安石重视官员治国能力,为确保质素,科革不再考诗赋,而改考更实用的经义和时务策,改善政府治国能力,又设立大量新科目,如武学、医学、律学,培养大量专业人士,为国家贡献。
- 设立学校
- 王安石为了培育专门人才,在国内广设学校,并增加武学、律学、医学等专科。
实行效果
王安石的变法对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急于求成,利弊互见,并遭到许多守旧官员反对。王安石又自视过高,不愿接纳别人的意见。倡行“市易法”的平民魏继宗“愤惋自陈,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
韩琦在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奏疏中称,“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
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门监郑侠画《流民图》,图中流民或身背锁械,或口食草根,告诉神宗说旱灾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对变法产生重大怀疑。王安石认为“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司马光又上《应诏言朝廷阙失状》。
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出知江宁府。变法运动由韩绛、吕惠卿等人继续执行,吕惠卿师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满。
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复职,继续执行新法。入京途中,王安石夜泊瓜洲,有一诗:“京口瓜洲一水间,钟山只隔数重山。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同年十一月有彗星出现于天,曹太皇太后与高太后哭劝神宗帝不能用王安石。
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爱子王雱病逝,王安石求退金陵,潜心学问,不问世事,之后继续由神宗执行变法。
罢新法
元丰八年(1085年),支持变法的神宗病逝。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司马光执政,尽废新法,苏轼、范纯仁等人皆曰不可,但温公执意而行,“熙宁变法”以司马光的“元祐更化”结束。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马光病死。史载王安石退居金陵时“闻朝廷变其法,夷然不以为意;及闻罢助役,复差役,愕然失声曰:‘亦罢及此乎?’良久曰:‘此法终不可罢也。’”[4]元佑元年二月,罢青苗法。到了三月,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复之。八月,司马光奏称:“散青苗本为利民。”
苏轼在反对免役法时说,“自古役人之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行地之必用牛马,虽其间或有以它物充代,然终为天下所可常行”;还说“士大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官于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乐……若厨傅萧然,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圣观”,但是后来苏轼又认为免役法确实可行,他在《与滕达道书》中承认,“吾齐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异同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十余年后元祐更化时,苏轼反对司马光废除免役法,他说“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较量利害,参用所长”[5]。
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在宣仁太后主导下,致力于恢复祖宗旧制,“凡熙宁以来政事弗便者,次第罢之”[6]。支持变法者被称之为“元丰党人”,反对变法者被称之为“元祐党人”。宣仁太后死后,哲宗亲政,随即废除旧法,恢复神宗的新法,从此宋朝进入了党争的泥沼,不可自拔。
失败主因
从各项经济上改革内容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规模甚大,其中理财方面最为重要,只可惜实行上反而成效一般,受到时人抨击。平情而论,王安石变法遭到失败,一方面是因为守旧派反对,另一方面他的政策和做法也有改善空间。下列可就六方面论之:
- 政策未能对症下药:王安石鉴于庆历新政的失败原因在于官僚集团的反对,改革不及于官僚体制。因此王安石的变法所针对的只是皮毛,远未到核心问题——支出太多,而支出太多则是因为冗官。但王安石的改革非但不是针对支出太多问题,反而是以增加国库收入为主[7],如此则不能解决财困。又如军事改革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非针对到宋朝的军事死穴——强干弱枝、重文轻武政策。不过元丰官制改革重点在解决兼职暂代导致的冗官问题,此由神宗推行,效果不大。
- 政策本身之缺点:如青苗法之实行,与理想相去悬绝。如果贫困民户自愿请贷官钱,尚有可说,但实际上是地方官强迫农民五家互保后在逐家派定数目,称为散青苗,地方官为了保障秋后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对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贫下之户,盖怕贫下户无力偿还,无法达到惠民的目的。而青苗法中要收取利息二分,即是百分之二十,这数目是一般平民或贫下之户所不能负担的。
- 托古改制:王安石说他的新法皆出于先王及孔子遗训,以塞反对新法之人的口,如将青苗法比之“周礼”之泉府;免役法本之于“周官”的府史胥徒,王制之庶民在官禄足以代其耕;保甲法比于先王之农为兵,市易法比于汉之平准。古今风俗不同,环境各异,源于古制的新法,未必一切都合时合宜。
- 刚愎自用:王安石性刚,与神宗议论国事,有所抗辩,声色俱厉,神宗每为之改容听纳,此外因有皇帝的加持,王安石得以执行新法,便贬谪反对其新法的大臣。创行变法之初,司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用心太过,自信太厚,王安石覆书抗议,深不以为然,二人本是极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从此画地绝交。
- 任用非人:王安石不乐闻逆耳之言,但喜欢听人恭维和奉承话,于是一些投机分子如章惇、吕惠卿、李定,曲意迎合,因缘重用,遂使新法的推行变质。
- 背离儒家思想:当时社会奉行儒家思想,王安石变法却主要集中财(因天下之力以生之天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8][9]),有违儒家思想[9],导致有些人反对。
历代评价
明代杨慎的《丹铅总录》对王安石极尽毁谤之能事,谓为“古今第一小人”。最严厉的指控是:“王安石的变法葬送了奄奄一息的北宋王朝”。李贽评价:“(王)安石欲益反损,使(宋)神宗大有为之志,反成纷更不振之弊。此胡为者哉?是非生财之罪,(乃)不知所以生财之罪也!”[10]
入清后蔡上翔则有《王荆公年谱考略》一文为王安石之辨诬,以为“荆公之时,国家全盛,熙河之捷,扩地数千里,开国百年以来所未有者。南渡以后,元祐诸贤之子孙,及苏程之门人故吏,发愤于当禁之祸,以攻蔡京为未足,乃以败乱之由,推原于荆公,皆妄说也。其实徽钦之祸,由于蔡京。蔡京之用,由于温公。而龟山之用,又由于蔡京,波澜相推,全与荆公无涉。”
梁启超的《中国六大政治家—王荆公》一书为王安石及其变法翻案代表作,在史料上大量参考蔡上翔的《王荆公年谱考略》,把王安石比作中国的克伦威尔,说他以:“不世出之杰,而蒙天下之垢”,称王安石是“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当之矣”。青苗法和市易法实为近代“文明国家”的银行雏型,免役法堪称“与今世各文明国收所得税之法正同”。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农田水利法推行五年之后,“荆公初执政,即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沟洫利害都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其后在位之日,始终汲汲尽瘁于此业。史称自熙宁二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所兴修利水田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云。”,“荆公所开水利,不可悉数,其大者曰浚黄河,清汴河。”《宋史》载:“熙宁、元丰之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岁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梁启超对变法的结论是:“实国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誉之社会革命”。
邓广铭、漆侠皆肯定王安石变法[11] [12]。王曾瑜则以聚敛为由,否定王安石变法[13]。
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结束后接受记者访问时,曾引用王安石的“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14],来表明他实行改革的决心[15]。
年表
下表中碧绿色为新党(变法派)得势时期,红色为旧党(守旧派)主政时期:
神宗 | 1067年 (治平4年) |
1月:英宗崩。神宗即位。 9月:王安石任翰林学士。 |
1069年 (熙宁2年) |
2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副宰相),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着手进行改革。 7月:实行均输法。 9月:实行青苗法。 11月:实行农田水利法(实行淤田法)。 | |
1070年 (熙宁3年) |
3月:改革贡举法。 5月:废除制置三司条例司。 12月:实行保甲法。王安石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 | |
1071年 (熙宁4年) |
10月:实行募役法,于太学实行三舍法 | |
1072年 (熙宁5年) |
3月:实行市易法。 4月:司马光前往洛阳。 5月:实行保马法 8月:实行方田均税法。 | |
1074年 (熙宁7年) |
4月:王安石辞宰相职。转知江宁府。 | |
1075年 (熙宁8年) |
8月:王安石复任宰相。 | |
1076年 (熙宁9年) |
10月:王安石转知江宁府。 | |
1080年 (元丰3年) |
6月:元丰改制开始。 | |
1082年 (元丰5年) |
5月:元丰改制完成。 | |
哲宗 | 1085年 (元丰8年) |
3月:神宗崩,哲宗即位,宣仁圣烈皇后摄政。元祐更化开始。 5月:司马光任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宰相)。 7月:废除保甲法。 8月:废除市易法。 10月:废除方田均税法。 |
1086年 (元祐元年) |
1月:废除募役法。 闰2月、司马光任尚书左仆射(宰相)。 4月:王安石去世。 8月:废除青苗法。 9月:司马光去世。 | |
1093年(元祐8年) | 9月:宣仁圣烈皇后去世,哲宗亲政。绍圣绍述开始。 | |
1094年 (绍圣元年) |
2月:复行新法。 | |
徽宗 | 1100年 (元符3年) |
1月:哲宗崩,徽宗即位,钦圣献肃皇后听政。 7月:同时启用新旧两党人士试图重整融合朝中和谐。 |
1101年 (建中靖国元年) |
1月:钦圣献肃皇后去世,徽宗亲政。 | |
1102年 (崇宁元年) |
5月:蔡京任宰相。 12月:崇宁兴学,三舍法推广至全国州县学。 | |
1105年 (崇宁4年) |
9月:司马光等守旧党119人被刻为元祐党人碑之奸党,后牵连309人。 | |
1106年 (崇宁5年) |
1月:摧毁元祐党人碑、暂缓批斗守旧党。 3月:蔡京辞宰相。 | |
1107年 (大观元年) |
1月:蔡京重任宰相。 | |
1110年 (大观四年) |
11月:张商英撰《皇宋政典》,总结新法政令。 | |
1110年 (政和 (年号)二年) |
9月:寄禄官改革推广至武官及技术官 | |
钦宗 | 1126年 (靖康元年) |
闰11月:靖康之变,北宋亡。 |
注释
参考文献
引用
- ^ 徐胜一; 萧伟乐. 宋代氣候變遷與王安石變法始末 (PDF). [2023-11-2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4-01-25).
- ^ 欧阳脩《再论置兵御贼札子》
- ^ 3.0 3.1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十九
- ^ 《续资治通鉴·卷第七十九》
- ^ 《东坡奏议集》卷3《辩试馆职策问札子》
- ^ 《宋史·后妃传》
- ^ 徐胜一. 宋代氣候變遷與王安石變法始末 Climate Change and Wang-An-Shih's Reformation in Sung Dynasty (PDF). [2023-11-2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1-25) (中文).
- ^ 王安石. 萬言書.
- ^ 9.0 9.1 李方遒. 王安石变法:一次背离儒家核心思想的尝试. 2020-04-10 [2023-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20).
- ^ 李贽. 富国名臣总论. 张建业; 刘幼生 (编). 李贽文集 第4卷 《藏书》 上.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338. ISBN 7-80149-242-0.
- ^ 邓广铭. 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 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0. ISBN 7-5434-3867-4. NLC 000081196.
- ^ 漆侠. 王安石变法.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9. NLC 000274169.
- ^ 王曾瑜. 王安石变法简论. 中国社会科学. 1980, (3): 131–154. ISSN 1002-4921. CNKI ZSHK198003010. NSSD 1002386930.
- ^ 《宋史·王安石列传》
- ^ 温家宝:天变不足畏 祖宗不足法 人言不足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网易新闻
来源
- 书籍
- 樊树志. 《國史概要》. 香港: 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 2006年.
- [元]脱脱. 《宋史》.
- [南宋]杨仲良.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 [北宋]王安石. 《临川集》.
- 《温国文正司马公集》第六十卷《与王介甫书》.
- [清末民初]梁启超. 《王荆公》. 上海: 广智书局. 1908年, 1909年.
- 邓广铭. 《王安石》. 香港: 三联书店. 1953年.
- 漆侠. 《王安石变法》(增订本).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1年. ISBN 7-202-02863-8. NLC 006148452.
- 曹余章. 《上下五千年》.
- [北宋]苏轼. 《思治论》.
- 佐伯富 (著); 邱添生 (译). 王安石的新法. 台湾师大历史学报. 1976, (4): 179-196 [2022-06-18].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