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认许为大律师(英语:called to the bar[1]或admitted to the bar)是大多数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法律术语,意味着该名人士从此可出庭代表他人参与讼辩。
英格兰及威尔士以及其他地区的法律执业者分为律师、大律师及法律辅助人员。律师须成为讼辩律师,才可获得与大律师相同的职权。
参考
- ^ Stanley Bindoff, The House of Commons, 1509–1558, II: Members D–M, Boydell & Brewer, 1982, p. 238 n.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