缸瓦窑
缸瓦窑遗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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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 | |
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
分类 | 古遗址 |
时代 | 辽代 |
编号 | 4-54 |
认定时间 | 1996年11月20日 |
缸瓦窑,辽代官窑,创烧于辽代早期,延续至金元[1]。窑址位于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猴头沟乡缸瓦村,按照发现地命名为赤峰缸瓦窑,又称赤峰窑[2],日本人讹作“干瓦窑”[1]。其窑场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长,产品以白瓷为主,兼烧白地黑花、茶叶末釉、三彩及单色釉等器物[2],是辽代陶瓷的代表。1996年窑场遗址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遗址简介
缸瓦窑窑址规模很大,覆盖面积达3至5平方公里,文化堆积厚达1至4米[3],远超同时期其他窑场。现有龙窑遗址一座,为北方地区所罕见。周边自然及商业环境均适于陶瓷制造:南部有乌台图河,地下水也很充沛,解决了水源问题;四周林木茂盛,解决了燃料问题;南部山中至今仍留有大量的瓷土,原料不会匮乏;据此不远的松山州更是辽人商贾集散地[1]。该窑以产品多样、并具有典型契丹游牧民族特点的瓷器而著称,对于研究契丹社会、文化、经济以及制瓷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3]。
发展历史
据信,在缸瓦窑从事制瓷的工人均为汉人,大多是由磁州窑、定窑等处俘获、迁徙而来。辽代仿效宋代,设置官窑,同时烧造一种低温釉陶,即辽三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