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琥
邹琥(15世纪—1519年),南直隶庐州府合肥县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邹琥是弘治五年(1492年)的举人,授抚州推官,升抚州通判,正德十四年(1519年)宁王朱宸濠作乱,部卒横行剽掠,抚州同知害怕而称病不视事,由他代理职务,朱宸濠遣派兵卒收下官印,他说:“朝廷官印谁敢夺取?又谁敢一同作乱?”兵卒语塞而作罢,王守仁任命他督运粮饷及负责兵事,同年他因劳成疾去世,王守仁感到痛惜,命人护送其棺木回乡[1][2]。
引用
- ^ 1.0 1.1 嘉庆《合肥县志·卷二十三·人物传》:邹琥,弘治壬子举人,任抚州推官,升本府通判,时宸濠反,部卒横行剽掠,抚守惧称病不视事,琥摄篆,濠遣人收篆,琥曰:“朝廷篆谁敢取?又谁敢与逆?”卒语塞竟已,是时王公守仁以琥督运粮饷赞兵事,劳悴遘疾卒,王深痛恤,命有司护其丧归。 府志,明史王守仁传云通判抚州,邹琥等皆引兵来会,旧作周琥误
- ^ 光绪《续修庐州府志·卷三十三·宦绩传一》:周琥,合肥人,宏治壬子举人,司理抚州,升通判,时宸濠反,江西横行剽掠,抚守惧称病不视,事委琥代摄,濠遣卒收郡印,琥曰:“朝廷名器谁敢取?又谁敢与?”竟获保全,王守仁令琥督运饷赞兵事,劳瘁不起,深为痛惜,命有司厚恤,护其丧归。 康熙志
参考文献
- 嘉庆《合肥县志》·卷二十三·人物传
- 光绪《续修庐州府志》·卷三十三·宦绩传一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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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高公韶 |
明朝抚州府推官 1512年—1514年 |
继任: 田美 |
前任: 蓝章 |
明朝抚州府通判 1514年—1519年 |
继任: 林诚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