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英国授勋及嘉奖制度
英制勋衔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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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与英制勋衔相关的一些人物的开篇格式不是很统一,User:Hoising在讨论中给出了一个政府文件作为参考,这里推荐一些格式:
- 中文名(英文名,生卒日期),爵士,GBS,JP,……
- 中文名爵士,GBS,JP(英文名,生卒日期),……
- 中文名(英文名),爵士,GBS,JP,(生卒日期),……
- 中文名(英文名,生卒日期),爵士,大紫荆勋贤,太平绅士,……
希望能选出一个格式,统一大多数条目,个人倾向第一种。—Isnow 09:28 2007年4月6日 (UTC)
- 1和4差别看来只在于缩写。个人支持第4种,只看到缩写外行的根本不知道那是什么...--RalfX(议) 14:09 2007年4月6日 (UTC)
- 我也赞成4,意见同上。—Hennessy 14:47 2007年4月6日 (UTC)
- 4。— fdcn talk 2007年4月7日19:40 (UTC+8 4月8日03:40)
有必要投票吗?
骇然发现有一个这样的投票,题目名为“英制勋衔体例”,但我认为题目应更正为“英制名衔体例”,盖上面化讨论实际上并不仅限于英制勋衔,“FRS”、“RA”、“RN”等乃“英制名衔”。不过,最主要的问题是——“英制名衔体例”是要用投票解决吗?既然题目本身已经列明是“体例”,那根本已说明了所谓的“英制名衔”一向已有其法则,若果纯为“不知道那是什么”而自创体例,那结果就是“自乱体例”。
单从上面的“样式”所见,除了第2种(也就是我一向所倡用)没有问题外,其他都是比较不妥的。首先最大的问题是“称谓”的摆放,以上面的“爵士”为例,他是“称谓”,不是“勋衔”,当然不可以与“勋衔”混为一谈,作为“称谓”的一种,它紧贴在姓名之后是理所当然的。正如我们阅读一般书本的时候,看到的是“维多利亚女皇(Queen Victoria)”,而不会是“维多利亚(Queen Victoria)女皇”。若果以后面的形式列出,是尽然不符文法的。
第二,就英文简写而言,以英文字母例出“英制名衔”正正就是一向应奉行的体例,以OBE勋衔为例,我从来没有见过有工具书写成“陈大文,不列颠官佐勋章”或“Chan Tai Man, Officer of the Order of British Empire”,若果有工具书如此标列的话,对我而言是匪夷所思的。“陈大文,OBE”或“Chan Tai Man, OBE”是各界一向所导行的通例。,要索取有关英文版的例子,可参考英文版维基百科、英文版的大英百科或Who's Who等书。至于中文的例子,亦有上面所指的特区政府文件、政府文件2和前立法局的文件[1][2]等等。至于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衔”而言,应该另作讨论,上面所偶举的“GBM”和“大紫荆勋贤”根本不是“英制名衔”。
最后就英文简写的摆放问题,把简写置于英文名和生卒日期以后的造法,可有先例遵循?这种做法若果不可以援引先例的话,除了有违体例,更加是“自我参照”,全不可取,请各位三思。敬祝 大安。—Clithering(tête-à-tête) 10:39 2007年4月8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