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附: 中华民国特别市(注) (1921年7月-1928年7月) | |
---|
中华民国特别市 (1928年7月-1930年5月) | |
---|
中华民国院辖市 (1930年5月-1949年) | |
---|
满洲国特别市 (1932年-1945年) | |
---|
中华共和国特别市 (1933年-1934年) | |
---|
蒙古联盟自治政府特别市 (1937年-1939年) | |
---|
蒙疆联合自治政府 → 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特别市 (1939年-1945年) | |
---|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特别市 (1937年-1940年) | |
---|
中华民国维新政府特别市 (1938年-1940年) | |
---|
汪精卫国民政府特别市 (1940年-1945年)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1949年-1953年)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1953年-1954年)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1954年至今) | |
---|
参见: 中国直辖市列表注:该“特别市”是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颁布的《市自治制》中规定的和“普通市”相对的市,并不等同于直辖市。后来成立或拟成立的各特别市中,除京都市受内务总长监督,尚可算作直辖市外,其余各特别市均受省级行政长官监督,并非直辖市。姑列于此,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