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典范条目/2022年5月8日
明朝七卿年表旨在列举中国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至崇祯末年(1644年),以及南明弘光元年(1645年)至永历朝廷末年(1662年)的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与都察院的最高长官。除短暂的明朝中书省时期外,七卿长官均为正二品,为明朝政府文臣中最高行政长官。吏部尚书、户部尚书、礼部尚书、兵部尚书、刑部尚书、工部尚书、都御史,往往与通政使司之通政使、大理寺之寺卿合称“九卿”。明朝时,重臣任择须由九卿及外省巡抚、总督公开举荐,此为廷推。各部司不能单独决定的国家大事、要事,须经七卿、九卿公决,此为廷议。而由三法司无法决定的大型狱讼,以由七卿、九卿开会定狱,此为廷鞠或园审。七卿与明朝内阁构成了明朝的行政权力中心与决策核心。南明时,弘光朝南京即京城,隆武朝福京即京城,另设行在、南京六部官员,永历朝都城不定,但依旧于其首府设立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