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巴窑杀童案

坐标1°20′13″N 103°51′26″E / 1.33694°N 103.85722°E / 1.33694; 103.85722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大巴窑杀童案(Toa Payoh ritual murders)是1981年发生在新加坡的一宗谋杀案。1981年1月25日,有人在大巴窑区一座组屋的电梯旁边发现了一具九岁女童的尸体,两周之后在附近又发现了一具十岁男童的尸首。据说两人被杀死的原因是有人使用他们的血液来祭祀兴都教女神时母。这起命案由自称是灵媒的林宝龙一手策划,其诱骗过无数女人,使她们以为自己拥有超自然能力。受害者提供林宝龙金钱和性服务,以换取治愈、美容以及财运。其中两个女人成了他的忠实助手;陈梅珠嫁给了她,何家凤成了他的“圣妻”之一。当其中一名被害人控告林宝龙强奸使警方介入调查时,他十分气愤,决定杀害儿童,阻扰警方再查下去。每一次,何家凤会诱使一个儿童到林宝龙的住家,随后三人会向儿童下药并杀死他。林宝龙在女童死前还性侵了她。警方发现林宝龙住家外的一道血迹后,三人随即被逮捕。尽管本案英语名称(Toa Payoh ritual murders,直译《大巴窑祭祀谋杀案》)显示杀童是为了祭祀神明,[1][2]但是三名被告都称他们在杀人过程中并没有进行祷告、燃烧香烛、振铃或作任何其他法事。[3]

本案经过为期41天的审理,是新加坡法院当时审理的第二长的案件。没有被告否认有罪。辩方律师为被告求情时说,被告精神失常,无需承担全部责任,以减轻犯罪责任为理据,希望免除被告死刑。辩护律师传召医生与心理学家出庭供证,他们对被告进行分析,断定被告表现出精神分裂症精神病性抑郁症以及轻度狂躁的症状。控方证人对这些证词进行反驳,辩称被告策划与进行谋害时,完全掌控著自己的大脑。法官同意控方的说辞,于是判处三人死刑。两名女被告在等待处决的当儿,向伦敦的枢密院提出上诉,也请求新加坡总统给予赦免,但是都求助无果。林宝龙并没有寻求赦免,反而已认命,面带着微笑上绞刑台。三人于1988年11月25日在樟宜监狱被正法。

本案当时惊动新加坡全国,人们对于发生这样的罪案感到惊讶。三人的事迹报告与法律程序受到密切关注,好几年来新加坡人铭记在心。有两家电影公司依据杀童案制作成电影,不过批评者指责这两部电影沉溺于无偿性行为和暴力,电影在票房上也表现欠佳。犯罪心理学领域的学者对三名犯人的行为举止进行了研究,本案也成为当地减轻犯罪责任的案例研究。

背景

如果你认为新加坡严肃、乏味无趣,请你看看那些可怕、难以打击、无人能比的罪犯,比如说……邪恶转世的林宝龙……
Sonny Yap,《海峡时报》,1995年7月15日[4]

早在19世纪,移民纷纷涌入马来半岛及新加坡。这些移民和当地原住民一开始持不同信仰,然而随着时间的变迁,这些信仰的差异也变得模糊了。大多数人相信丛林是鬼魂栖息之地,甚至也相信神灵及恶灵是真实存在的,认为它们得以慈悲也得以作祟。某些人声称自己有能力与超自然生灵互通。通过举行仪式,这些灵媒福建话叫“童乩tâng-ki马来语叫“bomoh”)会念起咒语,请这些生灵为他们附身,给予信徒智慧、祝福与诅咒。久而久之,荒僻的丛林发展成大城市,灵媒的信仰也更深入到民间。[5]

到了1980年,新加坡有75%的居民住在政府组屋[6]大巴窑是典型的住宅区。虽然新加坡每一座组屋都居住着很多人,但是居民大都井水不犯河水、重视个人隐私,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7][8]比起新加坡独立之前的私会党与黑帮的普及,这个时间的新加坡的社会相对较为宁静。严格的法律以及严厉的执法使得新加坡的犯罪率较低,[9]这给新加坡人带来一股安全感。[10]但尽管如此,政府仍旧提醒人们不要自满,常告诫人们:“罪案虽少,仍需警惕”。[11]1981年,三名新加坡人的犯罪在新加坡全国引起轰动。

案发

林宝龙的住家(以红色标示)位于大巴窑7巷第12座组屋(右)。到了2008年,邻近的第10和11座组屋(中、左)已经由高楼取代。

几年来,大巴窑7巷第12座组屋里的一名灵媒总是在三更半夜进行震耳欲聋的法事。居民曾多次向当局投诉,但是没过多久,法事又会继续进行。[12]1981年1月24日下午,九岁的黄秀叶在位于大巴窑的教堂上完宗教课程后,便失去了踪影。几个小时后,距离教堂一公里左右的第11座组屋的电梯外发现一名被装入一个袋子内的女童尸体,女童是因窒息而死。之后的调查结果检验出女童的生殖器官有伤痕,也检测出直肠内含有精液。警方对此展开深入调查,在案发现场周围盘问了250余人,但未获得任何线索。1981年2月7日,又在第10座与第11座组屋之间的一棵树下发现十岁男童加扎利·马祖基(马来语Ghazali bin Marzuki)的尸首。男童最后一次被发现是前一天与一位不明女子坐上一辆德士随后失踪。现场的法医断定男童死于溺毙,也检测出男童身上的致命伤与女童身上的有所相似。男童并无性侵的迹象,不过他背部有灼伤,手臂也被戳穿。男童血液后来也检验到一种镇静剂。[13]

警方发现地上一道滴落的血迹一直延续到第12座组屋的七楼。调查警官佩雷拉(Pereira)从楼梯间踏入七楼的公用走廊,在第一个单位(门牌467F号)看到不同宗教标志的组合,有十字架、镜子以及刀背。屋主林宝龙对警官做自我介绍并告知自己与妻子陈梅珠及女友何家凤同住。警方获林宝龙的允许,搜查他的住家,并发现屋内有血的痕迹。林宝龙起初设法打发警方,假称污渍不过是蜡,然而警方提出质疑时,他们则改口说成是鸡血。[14]当警方搜出写上两名死者个人资料的纸条时,林宝龙声称加扎利因流鼻血而上门求医,试图减轻警方的起疑。[15]当时他小心翼翼地从地毯下取出头发,想冲进马桶里,但是警方阻止了他,之后法医鉴定证实头发是黄秀叶的。[16]佩雷拉要求调查林宝龙的背景并从同僚口中接获信息,说林宝龙正在接受一起强奸案的调查。林宝龙偶然听到,情绪变得非常激动,对着执法人员大喊。何家凤也学起林宝龙做出激烈举动,并对着调查人员高喊。两人的举止再引起调查人员的起疑,怀疑三人在杀童案参与其中。之后警方搜集了证据,将屋子封锁作为罪案现场,林宝龙与其他二人也被带去问话。[17]

肇事者

林宝龙

林宝龙于1942年1月6日出生,由中产阶级家庭带大,是家中长子。[18]林宝龙的妹妹在本案审理时出庭供证,称林宝龙小时候脾气暴躁,[19]他就读中学时途中辍学,短暂担任内部安全局的线人,后来在1962年加入丽的呼声广播公司,在公司当了三年的电工,然后获升任收账员。[18]

1967年4月,林宝龙与青梅竹马结婚,两人育有两个孩子。期间他为结婚的相关事宜而改信天主教。[20]林宝龙一家人一同住在租赁房间,直到他在1970年购买位于大巴窑7巷第12座组屋七楼门牌467F号的三房式组屋。[20]

林宝龙于1973年开始兼职做灵媒。他利用租来的房间来招待客户,这些客户都是房东介绍的,她们大都是酒吧女郎、舞女和妓女。[21]林宝龙也招待迷信的男人和老妇,不过他只骗他们钱。[22]他从一个名叫“威力叔叔”的灵媒学会这个行业,尽管他已经受天主教洗礼,但他还是崇拜各个宗教的神明。林宝龙举行仪式时,会传召众神,当中有兴都教女神时母和“Phragann”(林宝龙称衪是暹罗性爱之神)。[注 1][23][24]林宝龙以各种诈骗方式欺骗客户;他最拿手的是“针与蛋”的招数,此招数当时令多人以为他拥有超自然能力。林宝龙用燃烛散发出的煤烟将针熏黑,小心翼翼地插入一个生鸡蛋,再用粉末把孔封住。他在作法事时,多次在念咒语的当儿把蛋传给客户,要求她把蛋敲开。在不知道鸡蛋已被动手脚的情况下,顾客目睹黑针就会相信自己已经中邪了。[25]

林宝龙专门对容易上当、有很深私人问题的女子下手。他承诺会为她们解决问题,并通过作法推拿,使她们更加美貌。林宝龙与客户都将衣服脱光后,他会用性爱之神的神像揉擦她的肉体与其生殖器官,然后与她性交。[26]同时也提供原本用来治疗精神病者的电痉挛疗法:林宝龙首先将客户双脚放在一盆水里,接着在太阳穴连接电线,最后让电从她身上经过她。[27]疗法期间他会向她们保证电击可以治疗头痛与达到驱邪的目的。[28]

陈梅珠

陈梅珠是与她一起工作的酒吧女郎介绍给林宝龙认识的,工友称林宝龙可以治疗病痛和抑郁症。[29]当时跟陈梅珠相依为命的祖母刚过世,她正哀悼祖母的谢世,再加上她与父母亲失散,13岁就被送到主要收容青少年罪犯的职业中心,令她感觉自己没人要。[30]林宝龙便定期看望陈梅珠,两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亲密。[31]1975年,在他的坚持之下,陈梅珠搬到了林宝龙家住。林宝龙为消除妻子怀疑自己与陈梅珠搞外遇,于是在耶稣的画像之前发誓自己没有背叛妻子。然而其妻后来发现了真相,数日后便带着孩子搬走,并于1976年跟林宝龙离婚。[32]林宝龙辞掉自己在丽的呼声的工作,全职当灵媒。这门行业令他生意兴隆,[33]有一次从单一客户赚取一个月6000至7000新元的酬劳。[34]1977年6月,林宝龙与陈梅珠两人登记结婚。[35]

林宝龙通过毒打、恐吓以及欺骗陈梅珠,操控着她的人生。[36]他说服陈梅珠出卖肉体,补充两人的收入。[37]林宝龙也令她相信他自己有必要与年轻妇女私通,以保持身心健康;于是,陈梅珠协助丈夫的事业,准备好客户供他享用。[38]林宝龙对陈梅珠有强大的影响力;林宝龙勉励她并向她承诺与年轻男人性交能保留她的青春时,甚至使她信服,令她搞上一名马来族青少年,还跟自己的弟弟乱伦。[35]不只是陈梅珠的弟弟受林宝龙影响,事实上早前他就已奸污陈梅珠的妹妹,还哄骗她作践自己,跟两名青年发生性关系。[39]即便自己受虐,陈梅珠还是跟林宝龙一起生活,两人的收入使她穿着华丽的衣服、享用美容用品及瘦身用品。[40]

何家凤

何家凤于1955年9月10日出生。年仅八岁时丧父,其后便与其祖母同住,直至15岁时回到母亲与兄弟姐妹身边。她时不时需要退让给姐姐,使她以为母亲偏爱姐姐赖何[注 2],便心怀不满、容易发脾气。[41]1979年,其母带何家凤的姐姐给林宝龙治疗,被林宝龙的“针与蛋”的招数所瞒骗,相信林宝龙拥有神力。老妇认为林宝龙能够医治何家凤的坏脾气,于是带她给林宝龙看看。[42]何家凤亲眼目睹同一伎俩后,成了林宝龙的忠实信徒。[43][注 3]即使何家凤已经嫁给了罗岳华[注 2],林宝龙仍渴望把她娶过门当他的“圣妻”之一。为了达成他的目标,他不断用谎言欺骗她,使她跟家人疏远。他声称何家凤全家人都对自己伴侣不忠、搞外遇,而她丈夫罗岳华对她不是真心的、会强迫妻子去卖淫。何家凤深信林宝龙说的话,过后跟他作了法事,成为他的“圣妻”。何家凤不再信任丈夫和家庭,对母亲以暴力对待。何家凤初次见林宝龙的三个月后,便离开家与其同住。[45]

罗岳华来到了林宝龙的住家找妻子,最终决定住下来观察妻子的治疗情况。何家凤成功说服丈夫一起进行电击治疗。1980年1月7日清晨,罗岳华与何家凤坐在一起,两人的手臂一同被锁起来,但是两人的脚分别放在两盆水里。何家凤遭林宝龙击昏的当儿,他以高电压电死罗岳华。她醒来时,林宝龙要求她就罗岳华之死向警方给假口供。何家凤把林宝龙的故事对警方重复说了一遍:何家凤的丈夫在两人的寝室尝试在黑暗中打开正在漏电的风扇,但是不果,反遭电死。[46]死因裁判官将此案纪录为存疑裁决[47]警方也未再进一步进行调查。[48]

尽管何家凤憎恶她的丈夫,但她仍然对他的死有阴影。丈夫死后,她变得神智失常,有时幻听有人对她说话、幻觉看见死去的丈夫。1980年5月底,她被送往板桥医院接受治疗。心理医生诊断出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并让她接受适当治疗。何家凤很快就康复了,同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出院。出院之后她继续到医院复诊,后续检查结果显示她正处于缓和状态。何家凤出院之后对母亲及家人的态度开始好转,不过她还是继续跟林宝龙和陈梅珠一起住。[49]

作案

有了陈梅珠与何家凤当助手,林宝龙继续从事这门交易,诱骗更多女人给予他金钱和美色。[48]直到被拘捕之日已经娶了40个“圣妻”。[50]1980年底,警方以强奸罪起诉并逮捕他。原告是挨家挨户的化妆品推销员刘露西[注 2],她在向陈梅珠推销美容产品时见过林宝龙。10月19日,林宝龙声称刘露西阴魂不散,不过他的性交法事可以驱魔。刘露西不服,但林宝龙坚持要这么做。他偷偷在一杯牛奶里下了氟西泮镇静剂药物,端给了她,并告诉她饮料含有宗教成分。刘露西喝下后,变得昏昏欲睡,林宝龙于是趁机与她性交。[48]在接下来的几个星期里,他继续利用药物或要挟她来凌辱她。刘露西的父母向林宝龙借了一笔钱,可是林宝龙只借了一部分,刘露西于是报警告发他。警方以强奸罪将之拘留,其帮凶陈梅珠也被警方起诉。林宝龙获得保释后,劝服何家凤撒谎称涉嫌强奸案发时她也在场,但并未目睹任何罪行发生。不过这没法阻止警方调查的继续,林宝龙与陈梅珠每隔两个星期需亲自到警察局延长交保。[51]

林宝龙对此非常恼怒,决定以连环儿童谋杀案阻扰警方查案。[52]此外,他以为把儿童献祭给时母,祂就会转移警方的注意力。林宝龙故弄玄虚,假装自己被时母附身,让陈梅珠与何家凤相信时母想要他们杀童来报复刘露西。[53]他还告知性爱之神要求与女性被害者进行性交。[54]

1981年1月24日,何家凤在附近的一个教堂发现黄秀叶,于是诱使她到三人的住屋。三人不停地给女童喂食含有氟西泮的食物和饮料。之后女童很快就睡着了,林宝龙趁此时性侵了她。将近午夜时分,三人用枕头让女童窒息,女童窒息之后抽出她的血液,然后饮用了她的血并将血抹在时母的神像上。随后,三人把女童的头按入一桶水里,使她溺毙。[55]最后,林宝龙对她进行电击治疗以“确保她必死无疑”。[56]他们把女童的尸体装入一个袋子内,然后在第11座组屋的电梯旁边弃尸。[55]

何家凤于1981年2月6日带领加扎利到三人的住屋时也遭遇同一命运。然而,男童的身体对镇静剂有抵抗力,久久才倒下入睡。林宝龙决定把男童绑起来,以防万一,可是男童醒后不断挣扎。三人惊慌得往男童颈项给予手刀拳令他惊愕,三人把男童的血液抽出来后,随即淹死男童。男童死前努力挣扎、期间不断呕吐、大小便失禁。男童死后鼻孔鲜血直流。陈梅珠留下来打扫房子的当儿,林宝龙和何家凤将尸体弃置。之后林宝龙注意到住家外的一道血迹,于是与同党连夜尽可能把污渍清理完毕。[57]但是他们的疏漏引起了警方的注意,随后警方上门将之逮捕。

审理

林宝龙、陈梅珠与何家凤被捕的两天后,警方以两项谋杀罪将之控上初级法庭。三人接受警方进一步的审问,也获得监狱医生的身体检查。1981年9月16到17日,此案交由法庭进行初级侦讯。为证实被告的控状,格伦·奈特副检察司(Glenn Knight)召唤58名证人、搜集184件证据,呈上给法官。陈梅珠与何家凤否认谋杀的指控,而林宝龙表示认罪,承担全部责任。法官裁定本案有足够证据,可交由高等法院审理。法院继续关押三人,调查继续进行。[58]

法官、控方及辩方

本案于最高法院大厦第四号法庭进行审理。

本案于1983年3月25日在最高法院大厦开庭审理。[59]对本案进行裁决的有两位法官:辛那杜来法官(T. S. Sinnathuray)是当时十三年后对约翰·马丁·斯克里普斯John Martin Scripps)连环谋杀案作出判决的法官,[60]佛雷德里克·亚瑟·蔡[注 2]法官(Frederick Arthur Chua)是当时任职时间最长的法官。[61]奈特副检察司以侦查工作搜集到的证据来巩固此案。案发现场的照片连同证词,有助法院设想引起罪案发生的事件。控方也依据其他证据,如血液样本、宗教物品、药物以及写上两名死者名字的纸条,证实三名被告参与这起谋杀案。奈特并无目击证人;他仅仅根据旁证进行指控,不过他在开庭时表明:“重要的是(被告)确实蓄意致使这两名儿童窒息和溺毙,在一定情况下造成他们的死亡,已经可以算是谋杀了。这一点足以抵消任何合理疑点。”[62]

陈梅珠获得林宝龙与警方批准,从三人住屋里所查获的15万9340新元[63]动用一万元聘请惹耶勒南为她辩护。[64][65]何家凤只好接受法庭委任的辩护律师内森·艾萨克Nathan Isaac)。林宝龙自从被拘留以来,拒绝让律师为他辩护。他在初庭审理时选择自辩,[66]但是本案转交高等法院审理时却无法继续这么做;新加坡法律规定死刑罪嫌犯必须由法律专业人士辩护。于是法庭委任霍华德·卡信Howard Cashin)作为林宝龙的代表律师,[67]不过林宝龙却不肯跟律师合作。[68]三人的代表律师决定不会对当事人涉嫌杀童提出争议。三位律师以减轻犯罪责任为理据,辩称当事人精神失常,不应该承担杀人的全部责任。[69]倘若辩词获法官信服,被告就可以逃过死劫,面对终身监禁或坐牢长达十年。[70]

诉讼

奈特呈上控方证据后,法院传召被告的亲戚和熟人出庭供证,形容被告的个性及性格上的弱点。林宝龙其中一位“圣妻”透露他们的生活细节。私人职业医生杨鹏义[注 2]与洪耀华[注 2]承认每一次为林宝龙看诊时都在未经询问的情况下提供他安眠药和镇静剂。[71][注 4]警方与法医团队提供了调查工作的过程。总调查官苏皮亚(Suppiah)念出三名被告关押时所给的口供。林宝龙在给口供时表明他是为报仇而杀人,并且与黄秀叶进行了鸡奸行为。三名被告都在供词中称他们每一位都参与了这起杀童案。[74]被告给警方的口供与在庭上作出的供词有许多出入,但是辛那杜来法官声明,尽管证据相互矛盾,“本案的根本事实并无争议”。[75]一名证人说,他于1981年2月7日的午夜时分在第12座组屋底层亲眼目击林宝龙和一个女人背着一名肤色黝黑的男童经过他身边,这进一步证实林宝龙参与了罪案。[76]

林宝龙
不予置评。
辛那杜来法官
不不不,林宝龙,你不能一直这样对我说。(法官面向卡信说)他可是你的证人。
卡信
法官大人,您现在就可以看出这位证人有多难搞了吧。
法院笔录,显示法院对林宝龙的举止的无奈[68]

4月13日,林宝龙出庭,坚称自己是本案唯一肇事者。[77]他否认自己强暴过刘露西或黄秀叶,还声称自己先前给的口供只是为了满足审问他的警官。[78][79]法院向林宝龙抛出问题时,他只是冗长地回答与自己立场一致的问题,不愿意针对其他问题予以置评。[77]当法院对他最近的供词的真实性提出疑问时,他称自己有宗教和道德上的义务说出真相。[80]然而奈特反驳说林宝龙本身就是个不诚实的人,完全不把誓言看在眼里。他欺骗了他妻子、客户、警方以及精神科医生。奈特称林宝龙在法庭上的供词就等于自己公开承认在先前所给的口供中自觉自愿地撒谎。[81]陈梅珠与何家凤比较愿意配合,回答了法院所提的问题。两人否认林宝龙在庭上的片面之词,并担保给警方的口供是真实正确的。[82]她们告知自己如何生活在不断的恐惧之中,敬畏著林宝龙;她们以为林宝龙拥有法力,所以便服从他的每一项命令,毫无自由意志。[83]在奈特的盘问下,陈梅珠却承认林宝龙一直在欺骗客户,她也知情地当他的助手。[84]接着,在奈特的审问下,何家凤也承认案发当时她是有自觉地干案。[85]

精神科医生之战

无人质疑三人是否杀了两名死者。他们的代表律师以当事人在犯罪时并未完全控制自己的大脑为由尝试让法官信服。因此,本案审理的中心点在于双方专家证人之战。私人执业的资深精神科医生黄叶章[注 2]相信罪案发生时,林宝龙精神失常。黄医生称要“以大局为重,不要过于计较细节上的出入”,[86]形容林宝龙极大的性欲以及其对时母的虚假信仰是轻度狂躁抑郁症的特征。黄医生也说只有精神失常的人在计划转移转移警方注意力时,才会在住家附近弃尸。[87]控方专家证人徐关志[注 2],板桥医院精神科医生[88]辩称林宝龙“有针对性地寻欢作乐,有耐心地规划,具备说服力,为的是加强个人的势力及满足自己的喜悦”。[89]依徐医生看来,林宝龙已沉迷于性行为,因为作为灵媒,他哄骗一群女人跟他上床。再者,林宝龙信仰时母仅出于宗教性质,并非什么虚假妄想。林宝龙利用宗教来谋取个人利益证明他完全操控著自己的行为。最后,林宝龙看了医生,而且随意服用镇静剂来缓解失眠症,然而根据徐医生,躁郁症患者是没有办法意识到自己有失眠问题的。[90]

顾问精神科医生纳古连德兰(R. Nagulendran)证实陈梅珠患有反应性精神病性抑郁症。据他所言,基于陈梅珠的家庭背景,她在认识林宝龙之前就已经抑郁了。林宝龙对她进行肉体虐待及恐吓令她的抑郁症加重;陈梅珠滥用药物导致她产生幻觉,听信林宝龙的谎言。[89]徐医生不以为然,辩称陈梅珠自认对林宝龙给予她的物质上的生活方式相当满意,身穿华丽的衣服,也常到美容院做美容护理。患有反应性精神病性抑郁症的人绝不会如此注重自己外表。另外,陈梅珠先前供认自己知道林宝龙是个骗子,但是却在庭上改变立场,改称自己完全受他影响在做事。尽管徐医生忽略了林宝龙对陈梅珠的肉体虐待,他坚决认为案发时陈梅珠的精神状态良好。[91]纳古连德兰医生和徐医生一致同意陈梅珠早在认识林宝龙之前就已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且她是在板桥医院住院期间痊愈的。不过,纳古连德兰医生认为案发当时何家凤旧病复发,徐医生反而指出何家凤后续六个月的复诊(1980年7月16日至1981年1月31日)并未看见任何复发的迹象。[92][93]假如何家凤的病情真的像纳古连德兰医生形容的一样,那么她就会是个伤残者。相反地,何家凤两回都有条不紊地诱拐及协助杀害死者。[92]徐医生在为证词收尾时,说三个人患有不尽相同的精神病,竟然都共同产生幻觉,接到神明的指示杀人,实在不可思议。[94]

结案陈词

辩方在结束陈词中重申被告精神上有问题。卡信律师说,林宝龙原本是个正常人,直到他声称自己拥有超自然能力,进入“凶残荒谬的世界”里,产生幻想并以时母之名杀害儿童的时候,他就已经显然脱离现实。[95]惹耶勒南律师说,因为陈梅珠患有抑郁症以及不断受林宝龙凌虐,她不过是个“机器人”,所作所为都是在不假思索地服从命令。[95]艾萨克律师简单地总结,说道:“(何家凤的)精神分裂症让她认为假如这些儿童被杀害,他们就会上天堂,不会变得像自己的母亲等人一样邪恶。”[96]辩方还批评徐医生未能认识到三名被告的症状。[89][96]

控方在开始结案陈词时指出,三人杀害儿童时头脑“冷静、诡计多端”。[97]奈特副检查司也说三人不可能产生同一幻想,并且只在审案时提出来。[96]这些行为的“阴险狡猾、深思熟虑”绝不可能是一个有妄想症的人做的。[97]陈梅珠会当林宝龙的帮凶,是因为“她爱(他)”,何家凤无非是被误导才会犯案。[98]奈特敦请两位法官深思判决会带来的后果,说道:“法官大人,林宝龙根本就是对无力反抗的小孩下手的懦夫,他杀了他们是希望自己可以获得势力或财富。所以他绝对犯了谋杀罪,这才符合谋杀人的常理。林宝龙令人置信他拥有玄虚与法术,还利用这点来吓唬、恫吓及劝服迷信、弱小与天真的人进行最下流、最淫秽的行为。”[98]

判决及执行

1983年5月25日,大批群众聚在大厦外,等候杀童案的裁决。由于庭内座位有限,只有少数人获准进入法庭聆听辛那杜来法官念出本案的判词。全程只有15分钟。辛那杜来法官和蔡法官一致不相信被告案发当时精神失常,两人认为林宝龙“可恶、邪恶”地执行他的阴谋。[99]两位法官从陈梅珠与专家证人的谈话中,认为陈梅珠已经自己招认有罪;[100]他们觉得陈梅珠是个“狡猾、恶毒的人”,也“愿意协助(林宝龙)犯下令人憎恨、邪恶的罪行”。[101]法官以为何家凤“单纯”、“易受影响”。[101]即使她患有精神分裂症,法官指出谋杀案发生时,她正处于缓解状态,所以必须为所作所为承担全部责任。[102]三名被告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绞刑。两名女被告并没有对裁决作出反应。相反地,林宝龙被带出法庭时,却笑着叫道:“谢谢法官大人!”[103]

林宝龙已经认命;其他两名女被告却对判决提出上诉。陈梅珠聘用了萧添寿律师为她上诉,法庭又再次委任艾萨克作为何家凤的代表律师。[104]两位律师请求上诉庭重新审议当事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称审案法官未能考虑到这一点。[91]刑事上诉法院于1986年8月作出裁决。[105]上诉法官重申之前审案法官的判决,指出作为寻找事实者,法官有权鉴于来自其他来源的证据而无视医学证明。[106][注 5]陈梅珠与何家凤进一步向伦敦的枢密院提出上诉,也请求新加坡总统黄金辉给予赦免,不过都求助无果。[105]

陈梅珠与何家凤用尽求助渠道后,两人冷静地面对自己的命运。三名犯人在等待处决的当儿,接受天主教神父与修女的辅导。尽管林宝龙名声扫地,不过布莱恩·多罗神父(Brian Doro)回想起林宝龙是个“相当友善的人”。[108]处决之日将近,林宝龙请求神父赦罪以及举行圣餐礼。两名女囚犯也同样接受杰拉德·费尔南德斯修女(Gerard Fernandez)为自己进行辅导。修女让两名女囚犯皈依天主教,两人在最后的日子里也得到宽恕及举行圣餐礼。[109]1988年11月25日,三人吃了最后一顿饭,接着就上了绞刑台。林宝龙在人生中最后一段路微笑着度过。三人被处死后,多罗神父为他们举行天主教丧礼追思,[110]三人也于当天进行火葬。[111]

影响

大巴窑杀童案的审理受到新加坡民众的密切关注。人们成群结队聚集在法院之外,希望亲眼目睹林宝龙一眼与在第一时间知道本案审理过程。当地各大报章详细报道案情,详述林宝龙所作所为的血腥及露骨成分,这冒犯了一些读者;圣安德烈圣公会教堂教区牧师佳能·弗兰克·洛马克斯(Canon Frank Lomax)给《海峡时报》撰稿时,投诉说这些报道可能腐蚀年轻人的心灵。有几名读者支持他的看法。其他人则欢迎公开报道,因为这有助于公众意识到即使居住于犯罪率低的城市也有必要提高警惕。[112]覆盖杀童案及审理的刊物一旦发行就吸引公众抢购。[113][114]

本案的审理使得新加坡人心里视林宝龙为邪恶转世。[4]有些新加坡人甚至无法相信竟然会有人愿意为这样一个人辩护。他们向卡信发泄心中之怒,有几个甚至对他发出死亡威胁。[67]另一方面,奈特的美名流传整个新加坡,公众认为奈特是将林宝龙绳之以法的人,使他的职业生涯更迈进一步。他处理了更多备受瞩目的案子,并于1984年当上商业事务局局长。他的良好声誉维持至七年后贪污罪名成立。[115]

在监狱里,跟林宝龙一起坐牢的囚犯也排斥他、凌辱他。[116]罪案发生的好几年后,关注此案的人仍然记忆犹新。记者认为本案的审理在20世纪80年代最为轰动,“在这为期41天的审理所揭发令人毛骨悚然的性变态、饮血、中邪、驱邪及随意的残暴行为成了骇人城市的话题”。[117]本案审理结束的十五年后,《新报》的一项调查显示有30%的受访者投选大巴窑杀童案为最恐怖罪案,即使该报要求只可投选1998年所犯下的罪案。[118]林宝龙变成了衡量当地罪行的基准;2002年,吕伟添Anthony Ler)的代表律师苏巴斯·阿南丹Subhas Anandan)描述杀死妻子的当事人为“比臭名远扬的大巴窑灵媒谋杀犯还要酷、还要英俊”。[119]

20世纪90年代,当地电影业依据杀童案制作了两部电影,第一部是《灵媒》(The Medium)。这部1991年制作的电影有大量外资参与,大部分演员和工作人员是美国人或者英国人。该电影的剧本是在当地写的,旨在探索“三位主角的心灵”。[120]但是导演却太过专注于性和暴力,导致拍成的电影在半夜放映时遭观众耻笑。[120]16天的播映仅仅给电影票房赚来13万新元,[121][注 6]一名记者称电影“比林宝龙事件相关非自然性行为与装神弄鬼还离奇”。[123]1997年的第二部电影《神与狗》(God or Dog)在票房上也表现不佳,[124]尽管反响更为正面。[125]两部电影在寻找当地演员当主角时遇上困难:朱厚任基于林宝龙个性太独特,演员无法准确饰演而谢绝;[126]谢韶光因为主角缺乏“可取之处”而拒绝。[127]杀童案的情节原本定在2002年罪案意识电视节目《真实档案》(True Files)的第一集播出。然而,公众却抱怨预告片播放法事和杀人的扮演片段实在令人不寒而栗,这使得传媒公司新传媒对排程进行重组。第一集由比较不轰动性的故事所取代,将大巴窑杀童案的情节推后播出,给较为成熟的观众观赏。[128]

补充说明

  1. ^ 林宝龙作法事时使用Phragann的小神像,于性交时戴在腰间。两大主要来源对此神叫法不一。约翰(John)称祂为Pragngan,纳拉亚南(Narayanan)则引用了警方的报告,称祂为Phragann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中文姓名根据英文姓名音译所得。
  3. ^ 她原本对这个伎俩深信不疑,相信林宝龙拥有法力,直到三人在警察局接受问话,陈梅珠向她透露招数的秘诀时,她才恍然大悟。[44]
  4. ^ 两位医生为自己的行为在1990年受到新加坡医药理事会纪律处分;杨医生从注册医生名册中遭除名,而洪医生被停职三个月。[72] 然而,杨医生于翌年重新申请复职并获得通过。[73]
  5. ^ 枢密院在复审1989年英国谋杀案《沃尔顿诉女王案》的审判时也作出相似裁决。[107]
  6. ^ 相比之下,1996年的一部喜剧片《当兵的迷茫》(Army Daze)使票房在首四天就赚取50万新元。[122]

引注

  1. ^ Sit (1989), I Confess, xiii.
  2. ^ Sit (1989), Was Adrian Lim Mad?, xiii.
  3. ^ John (1989), 187, 202.
  4. ^ 4.0 4.1 Yap (1995).
  5. ^ DeBernadi (2006), 1–14.
  6. ^ Thung (1977), 229.
  7. ^ Trocki (2006), 146.
  8. ^ Thung (1977), 231–232.
  9. ^ Rowen (1998), 116–117.
  10. ^ Quah (1987), 49.
  11. ^ Naren (2000), 24.
  12. ^ John (1989), 9.
  13. ^ John (1989), 2–3.
  14. ^ Narayanan (1989), 166–167.
  15. ^ John (1989), 7–8.
  16. ^ Narayanan (1989), 9.
  17. ^ John (1989), 8.
  18. ^ 18.0 18.1 John (1989), 10.
  19. ^ John (1989), 162.
  20. ^ 20.0 20.1 Narayanan (1989), 80.
  21. ^ John (1989), 17–19.
  22. ^ John (1989), 18, 34.
  23. ^ John, p.12–13.
  24. ^ Narayanan (1989), 86, 89.
  25. ^ Narayanan (1989), 30–31.
  26. ^ John (1989), 19–20.
  27. ^ Narayanan (1989), 46–47.
  28. ^ Kok (1990), 70.
  29. ^ John (1989), 28.
  30. ^ John (1989), 26–27.
  31. ^ John (1989), 29–31.
  32. ^ Narayanan (1989), 113–114.
  33. ^ John (1989), 33–35.
  34. ^ John (1989), 37.
  35. ^ 35.0 35.1 John (1989), 36.
  36. ^ John (1989), 34.
  37. ^ John (1989), 32.
  38. ^ John (1989), 170–171.
  39. ^ John (1989), 171.
  40. ^ John (1989), 186.
  41. ^ John (1989), 40–41.
  42. ^ John (1989), 37–38.
  43. ^ John (1989), 40–42.
  44. ^ John (1989), 196.
  45. ^ John (1989), 43–45.
  46. ^ John (1989), 46–48.
  47. ^ Narayanan (1989), 111.
  48. ^ 48.0 48.1 48.2 John (1989), 48.
  49. ^ Kok (1990), 44.
  50. ^ Narayanan (1989), 6.
  51. ^ John (1989), 49.
  52. ^ John (1989), 61.
  53. ^ John (1989), 84.
  54. ^ Narayanan (1989), 45.
  55. ^ 55.0 55.1 John (1989), 92–94.
  56. ^ John (1989), 94.
  57. ^ John (1989), 95–97.
  58. ^ John (1989), 51–52.
  59. ^ John (1989), 52.
  60. ^ Tan (October 1997).
  61. ^ John (1989), x.
  62. ^ John (1989), 55.
  63. ^ John (1989), 56.
  64. ^ Narayanan (1989), 28.
  65. ^ John (1989), 67.
  66. ^ John (1989), 51.
  67. ^ 67.0 67.1 John (1989), 117.
  68. ^ 68.0 68.1 John (1989), 127.
  69. ^ Narayanan (1989), 155.
  70. ^ Tan (April 1997).
  71. ^ John (1989), 107–116.
  72. ^ Fernandez (1990).
  73. ^ Lim (1991).
  74. ^ John (1989), 61–70.
  75. ^ John (1989), 198.
  76. ^ John (1989), 56–60.
  77. ^ 77.0 77.1 John (1989), 121.
  78. ^ John (1989), 132–133.
  79. ^ John (1989), 154–156.
  80. ^ John (1989), 155.
  81. ^ John (1989), 157–158.
  82. ^ John (1989), 168, 198.
  83. ^ John (1998), 164–165, 203.
  84. ^ John (1989), 180–181.
  85. ^ John (1989), 202–203.
  86. ^ John (1989), 208.
  87. ^ Kok (1990), 71.
  88. ^ John (1989), 204.
  89. ^ 89.0 89.1 89.2 Kok (1990), 72.
  90. ^ John (1989), 209.
  91. ^ 91.0 91.1 Kok (1990), 73.
  92. ^ 92.0 92.1 Kok (1990), 45.
  93. ^ John (1989), 202.
  94. ^ John (1989), 217.
  95. ^ 95.0 95.1 John (1989), 218.
  96. ^ 96.0 96.1 96.2 John (1989), 219.
  97. ^ 97.0 97.1 John (1989), 220.
  98. ^ 98.0 98.1 John (1989), 221.
  99. ^ John (1989), 224–225.
  100. ^ Kok (1994), 53.
  101. ^ 101.0 101.1 John (1989), 225.
  102. ^ Kok (1994), 94.
  103. ^ John (1989), 226.
  104. ^ John (1989), 227.
  105. ^ 105.0 105.1 John (1989), 228.
  106. ^ Kok (1990), 73–74.
  107. ^ Kok (1990), 74.
  108. ^ Davie (1989).
  109. ^ Naryanan (1989), 14–15.
  110. ^ Naryanan (1989), 14.
  111. ^ John (1989), 229.
  112. ^ John (1989), 116–118
  113. ^ Khor (September 1989).
  114. ^ Khor (October 1989).
  115. ^ Tan (1998).
  116. ^ Yaw (1991).
  117. ^ Davidson (1990).
  118. ^ Low (1998).
  119. ^ Vijayan (2002).
  120. ^ 120.0 120.1 Uhde (2000), 109–110.
  121. ^ Uhde (2000), 110.
  122. ^ Uhde (2000), 114.
  123. ^ Guneratne (2003), 172.
  124. ^ Millet (2006), 96.
  125. ^ Uhde (2000), 115.
  126. ^ Lee (June 1996).
  127. ^ Lee (May 1996).
  128. ^ Tan (2002).

参考资料

书籍
报章
  • Davidson, Ben. Trials that rocked Singapore in the '80s. The Straits Times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2 January 1990: 17. 
  • Davie, Sandra. Father Brian Doro. The Straits Times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24 November 1989: 32. 
  • Fernandez, Ivan. Action against docs in Adrian Lim case: Diagnose the delay. The New Paper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25 June 1990: 12. 
  • Khor, Christine. Big sweep by Singaporean works. The Straits Times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13 September 1989: S2.2. 
  • Khor, Christine. Book bang. The Straits Times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16 October 1989: S2.1. 
  • Lee Yin Luen. Too evil to explore. The New Paper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9 May 1996: 26. 
  • Lee Yin Luen. Actor gives up Adrian Lim role. The New Paper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4 June 1996: 8. 
  • Lim, Trudy. Adrian Lim doc back at work. The New Paper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10 October 1991: 15. 
  • Low, Calvin. You, Q & eh?. The New Paper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19 December 1998: S3. 
  • Tan, Jeanmarie. Adrian Lim trailer too 'horrific'.... The New Paper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24 April 2002: 16. 
  • Tan Ooi Boon. Defence that's too tough to prove. The Straits Times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20 April 1997: 25. 
  • Tan Ooi Boon. Justice Sinnathuray retires. The Straits Times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7 October 1997: 2. 
  • Tan Ooi Boon; Lim Seng Jin. Law enforcer got a taste of own medicine. The Straits Times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20 September 1998: 16. 
  • Vijayan, K. C. Man who lured wife to her murder hanged. The Straits Times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14 December 2002: 1. 
  • Yap, Sonny. Of human interest. The Straits Times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15 July 1995: B3. 
  • Yaw Yan Chong; Ang, Dave. Jack: No prisoner liked Adrian Lim. The New Paper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10 September 1991: 6. 

外部链接

1°20′13″N 103°51′26″E / 1.33694°N 103.85722°E / 1.33694; 103.8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