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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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正统教会加西总主教亚伯拉罕

总主教(英语:archbishop),也翻译为大主教,是基督教传统教会的一种高阶圣职人员,根据天主教圣公会的制度,数个教区组成一个教省,其中会设有一个总教区,总教区的正权主教则称为总主教;而教省总主教在省属教区中有某些权限[1]。通常兼任省属教区主教组成的主教团团长。不过这一职衔在圣秩圣事三阶级的分类上和一般的主教是同等的。头衔简称为‘abp.[2]

语源

英语和其他西欧语言的单词 archbishop (/ˌɑːrˈbɪʃəp/) 来自于拉丁语archiepiscopus,它最早来自希腊语 αρχιεπίσκοπος, 该词由三部分组成 αρχι-, 意为“主要的” επί, '之上', σκοπος, '、管辖'.[3][4][5]

教省总主教

在早期的天主教受到罗马帝国行省制度影响,行省都会的教区主教因为所辖教区在该地区的中心性,往往会成为该地区主教们的领袖,因此延伸出都主教(Metropolitan)这个职位,获得教会法赋予特殊职责。而当时有德望的主教常常被尊称为Archbishop。由于这两种主教称呼的性质相近,以至于这两种职衔逐渐合而为一,教省总主教(Metropolitan archbishop)所辖的教区跟着被称为Archdiocese[6]

天主教法典》第436条规范了教省总主教在所辖教省所属教区中的监督,以及在所辖教省内的教区主教出缺时选任署理等职权,东仪天主教则另将教省总主教的职责规范在东仪天主教会法典157条。

教省总主教对于教省所属的其它教区并无监督以外的管辖权。不过除了主教座堂需通知该教区主教外,教区总主教能够在教省内各天主教教堂内举行圣礼。

非教省的总主教

有77个总教区并无自己的附属教区,这些总教区大多是因为当教区本身所拥有的历史因素使之获得总教区头衔,或是受到行政区域影响,一个国家国土面积过小而无法涵盖多个教区形成教省,此单一教区则会被给予总教区的头衔,如卢森堡总教区

部分总教区本身就是一个教省总教区的附属教区。如艾克斯总教区就是从属于马赛总教区。其他的非教省首都的总教区则直属于圣座,但他们与邻近的教省依然会保持合作的关系。

领衔总主教

一些担任教廷、会首长或是外交官员的的神职人员,会自一些因取消或改组易名而不再存在的教区名称中选一个作为其所辖总教区,此主教衔并未对该地区有正式的牧职,称为领衔总主教,如香港籍神父韩大辉接任教廷万民福音部秘书长一职后,同时被授予天主教锡拉总教区的领衔总主教一职[7]。而一名自总主教职务上荣休的总主教则以他原先所管理的总教区作为领衔。

此外一个总教区的助理主教或称助理总主教也可被视为一个领衔总主教,因为他并非一个实际统领一个教区。如同其他助理主教,总教区的助理主教亦有在现任总主教荣休或辞世而真除总主教的权利。

个人加衔

有些非总教区的正权主教,由于个人贡献而由教宗特别给予总主教头衔,如台湾高雄教区刘振忠总主教,这类型的总主教衔为“个人加衔”(archbishop ad personam)所以不会由下一任的教区主教继承。

总主教的象征符号

罗马天主教的总主教牧徽常用格式,可以看到双杠十字架和左右各四层十穗的帽穗

披带

教省总主教必须向教宗取得披带以作为在教省内的职权表征以及象征世界各地天主教教会的合一,此外总主教披带只能在他所管辖的教省内举行仪式时配挂,在其他教省则不能使用[8]。由于披带为教省总主教职的象征,因此总主教的牧徽上往往会加上披带的符号。不过不是所有的教省总主教都有在牧徽上加上披肩图像。

至于非教省的总主教和领衔总主教并未实际管理一个总教区,因此也不会领取总主教披带。

双杠十字架

总主教习惯上会在牧徽的盾徽上方加上一个双杠的十字架,有别于一般主教的单杠拉丁十字。

穗带

总主教牧徽上的帽穗左右各十个,以1-2-3-4的序列排成四行。

参考文献

  1. ^ 天主教法典》第435条
  2. ^ 天主教字典A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0-11-01.
  3. ^ ἀρχιεπίσκοπος, ἐπίσκοπος. Liddell, Henry George; Scott, Robert; A Greek–English Lexicon at the Perseus Project.
  4. ^ Template:L&S
  5. ^ archbishop. Online Etymology Dictionary. [2023-0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27). 
  6. ^ 各种主教的分别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1-12-25.天主教香港教区教理中心及教理委员会网页资料
  7. ^ 韓大輝晉牧服務教廷 淺談傳信部歷史職能. 公教报. 2011年2月6日 [2012-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4). 
  8. ^ 《天主教法典》第437条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