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国民自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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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自卫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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Милиция Militsiya | |
成立时间 | 1917年—1991年 |
国家/地区 | 苏联 |
性质 | 执法机构 |
驻地/总部 | 莫斯科 |
部门 | 苏联内务部 |
管理体系 | |
后继机构 |
苏联民兵(俄语:Милиция,罗马化:Militsiya,直译:国民自卫军[1]、人民武装组织[2])是苏联的执法机构。“Милиция”可以指为保护企业和运输通讯免受非法侵占和火灾、维持群众活动秩序、预防和制止相关领土内的违法行为而创建的准军事组织,也即是民兵。
苏俄十月革命前后废除旧有的警察制度,国民自卫军取代维持秩序和安全的职能,开始用“милиция”一词指称警察,用以跟沙俄的“полиция”相区别。二战后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东德除外)也以此称呼警察。
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仍然延续国民自卫军负责警察的职务,直至2011年2月7日为止,俄罗斯联邦总统德米特里·梅德韦杰夫签署批准,俄罗斯警察系统重组。
历史
1871年巴黎公社的报纸中重新出现了“militia”一词,意为“取代警察的公共秩序代理人”。巴黎公社废除地区警察,并由国民自卫军的预备营负责确保秩序和公民的安全。
卡尔·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曾提到国民警卫队中央委员会在3月22日呼吁中巴黎公社做出的最重要的决定:“自9月4日以来,共和国首次从其政府的手中解放出来。......保护政府免受公民的侵害”。该报称国民自卫军为警察部队。马克思对巴黎公社在反腐败方面的作用表示欢欣鼓舞,他认为,巴黎公社为了消除“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所引起的腐败,“……特别是公社已经证明:‘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应该采取了可靠的办法,‘能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用武装的人民来代替它。……”“……一向作为中央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刻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吏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公社在废除了常备军和警察这两种旧政府物质权力的工具以后,立刻着手摧毁精神压迫的工具,即僧侣势力……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独立性……他们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3]
在政权建设方面,废除旧军队、旧警察,取消资产阶级的法庭和议会,代之以国民自卫军,并建立了工人阶级自己的治安、司法和立法机构;还规定公职人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人民有权监督和罢免。在社会经济方面,没收逃亡资本家的工厂,交给工人合作社管理,监督铁路运输和军需生产;规定公职人员的薪金不得超过工人的最高工资即年薪6 000法郎等。但是,公社没有接管法兰西银行,也没有同外省的革命者取得联系,更没有发动广大农民,造成后来财政拮据,孤军奋战。
用武装民众的国民自卫军取代常备军、警察部队的想法,在欧洲左翼革命者圈子里得到长期传播,包括恩格斯。1905年俄国革命,也宣布从武装群众中创建国民自卫军。[4]
1917年俄国二月革命后,民众动乱和旧警察队伍未经事先安排解散背景下,克伦斯基临时政府分别于1917年3月6日和1917年3月10日做出决定,解散沙俄独立宪兵团和警察局,建立民兵制度维护治安成为合理的选择。但在双头统治局面下,创建了彼得格勒市杜马民兵和彼得格勒工兵苏维埃的工人民兵。临时政府废除了旧内务部下的警察部,并宣布取代旧警察的首先是“公共警察”,后来临时政府在1917年4月30日颁布法令,成立“民兵组织,民选出领导,隶属于地方自治组织的政府机构”。这种民兵的原型就是彼得格勒民兵,是由彼得格勒工兵苏维埃于1917年3月7日关于统一“学生”民兵(即军事技术援助委员会,所谓的学生民兵,由8000名大学生和教授组成)、“城市(杜马)”民兵和工人民兵的决定而成立的统一的彼得格勒民兵。列宁当时在瑞士写了一系列文章评论了这一历史进展[5]
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而这一点又会产生如下的结果:民主在其发展的某个阶段首先把对资本主义进行革命的阶级——无产阶级团结起来,使他们有可能去打碎、彻底摧毁、彻底铲除资产阶级的(哪怕是共和派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即常备军、警察和官吏,代之以武装的工人群众(然后是人民普遍参加民兵)这样一种更民主的机器,但这仍然是国家机器。
1917年十月革命后,列宁把上述著作中的政治设想变为现实政策。俄罗斯联邦苏维埃政府于11月10日授权内务人民委员会公布关于成立工人民兵的决议:“所有工兵代表苏维埃都应建立工人民兵。工人民兵完全由工人和士兵代表苏维埃管辖。军事和民事当局有义务协助装备工人民兵并为其提供技术力量,直至并包括向其提供武器。本法是通过电报制定的。”11月10日因此也被定为民兵节。但当时民兵机构没有固定的基础,没有明确的人员结构,实际上是志愿的准军事组织。1918年3月,内务人民委员向苏俄政府提出了将民兵重新建立为国家组织的问题。1918年5月10日,内务人民委员会通过法令:“民兵作为执行特殊任务的常设工作人员,民兵的组织应独立于红军,其职能应严格界定。”1918年,在内务人民委员部内成立了全国民兵的最高管理机构——民兵局,后又被提升为民兵总局。1918年7月25日,在水运总局的航运护卫部门基础上,成立了水上民兵,隶属于苏俄内务人民委员会。1918年10月21日,内务人民委员会和司法人民委员会批准了《关于组织苏维埃工农民兵的指示》。1919年2月18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了《关于铁路警察和铁路安全组织的法令》。1921年12月9日,在捷尔任斯基的倡议下,通过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苏俄劳动国防委员会法令,废除了铁路民兵和水上民兵,改组为苏俄交通人民委员部辖下的铁路武装警卫。
后续
苏联解体前后,很多原来将警察称为“милиция”(militsiya,国民自卫军/民兵)的东欧国家和苏联加盟共和国,纷纷把“милиция”改为“полиция”(politsiya,警察)。“Милиция”一词在社会主义或延续国家的使用情况:
- 直到1989年 - 罗马尼亚、匈牙利、安哥拉、阿富汗
- 直到1990年 - 波兰
- 直到1991年 - 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
- 直到1992年 - 格鲁吉亚、阿塞拜疆、摩尔多瓦、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北马其顿、蒙古国
- 直到1993年 - 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
- 直到1997年 -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直到1998年 - 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 直到2001年 - 亚美尼亚
- 直到2002年 - 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共和国
- 直到2011年 - 俄罗斯
- 直到2015年 - 乌克兰
- 目前 - 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德涅斯特河沿岸、阿布哈兹、南奥塞梯
参考文献
- ^ 苏联时期的警察和他们的宣传画, 观察者, 2013-12-09 [2021-1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09),
苏联共有三种警察系统:安全保卫部队、国民自卫军和后备役部队。
- ^ 俄罗斯联邦警察. 国际警务网. [2021-1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09).
当时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德米特里·梅德韦杰夫签署批准,取代了其前身人民民兵武装组织(Militsiya)。
-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第355—359页。
- ^ Советская печать и литература о Советах. 1905/ сост. В. И. Невский. — Москва : Гос. изд-во ; Ленинград : Гос. изд-во, 1925. — XIII, 3 , 532 с., 8 л. ил., факс.; 26 см. — (1905. Материалы и документы : под общей редакцией М. Н. Покровского/ Комис. ЦИК СССР по орг. празднования 20-летия Революции 1905 г. и ИСТПАРТ ЦК РКП (б)).
- ^ 列宁:《远方来信》,见《列宁全集》第29卷。
- ^ 列宁:《国家与革命》第五章 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 4.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