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
赃物,又称贼赃,俗称为老鼠货,指的是侵占、偷窃、抢劫、贪污、走私等不法行动中所得到的财物,若为金钱则通常称为赃款。
在大部分国家的刑事法律明定买卖、运输、收受及藏匿赃物等(俗称“接赃”)为犯罪。根据世界各地的商品售卖法,买赃者得到该物时并不合法,因此原物主可以透过诉讼,不必付出代价,合法地向赃物买家取回该物件,但是必须证明其为赃物,所谓“捉贼在赃,捉奸在床”。
在香港,“处理赃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一经定罪,可处14年监禁[1]。
参考资料
相关
维基教科书中的相关电子教程: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49条
维基教科书中的相关电子教程: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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