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清和议
郑清和议或称郑清谈判,是台湾郑氏王朝(东宁王国)与清帝国在1662年到1683年之间的10次和议。清廷立场以康熙16年为分水岭,之后同意台湾可以援引朝鲜例,封为藩属,为大清朝世守台湾,不必薙发易服、不改风俗,不受清廷六部或督抚管辖。[1]
历次和议
郑方与清方的和议共10次。郑方的基本立场是援引朝鲜事例,拒削发登岸。清方初期坚持剃发登岸,后期同意郑方比照朝鲜事例,但要求郑方归还沿岸岛屿,被郑方拒绝,议和不成。
1662年
1662年,清方提出,但无下文。
1663年
1663年,郑方援引高丽事例,拒削发登岸,议和不成。
1667年
1667年,郑方援引朝鲜事例,拒削发,议和不成。
1669年
1669年,郑经派柯平、叶亨与清廷议和,并要求礼遇同等于朝鲜王朝的国与国地位,但不被慕天颜接受[2]。
1677年
1677年,郑方主张若照高丽朝鲜例则可从议,议和不成。
1677年
1677年,清廷同意朝鲜事例,但郑方要求割让泉、漳、惠、潮四府,议和不成。[3]
1678年
1678年,清方要求郑方归还海澄,议和不成,导致第二次迁界令。
1679年
1679年,清方同意郑方比照朝鲜事例,以澎湖为界,但是郑方提出共同管理海澄,议和不成。[4]
1680年
1680年,清方同意郑方比照朝鲜事例,但反对在海澄通商互市,议和不成。
1683年
1683年,清方同意郑方比照朝鲜事例,但双方立场不定,议和不成。[5][1]
参考文献
- ^ 1.0 1.1 苏军玮. 歷史的兩岸關係:清朝與明鄭談判研析 (PDF). 展望与探索 (法务部调查局). 2007年11月, 第5卷 (第11期): 第82-83页 [96年11月] [2023-07-0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2-11). 简明摘要.
- ^ 倪在田《续明纪事本末·卷十五·诸方义旅》
- ^ 《台湾外记卷二十》
- ^ 《台湾外记卷二十三》
- ^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辑部 (编). 福建總督姚啟聖奏報遣員赴臺議擾事本. 康熙统一台湾档案史料选辑. 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3年: 第253页 [2023-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