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喀什袭击事件
2008年喀什袭击事件 | |
---|---|
位置 | 中国新疆喀什 |
日期 | 2008年8月4日 8:00(UTC +8) |
目标 | 喀什市武警边防支队 |
类型 | 汽车、自制爆炸物、刀具 |
死亡 | 17 |
受伤 | 15 |
主谋 | 阿不都热合曼·阿扎提 库尔班江·依明提 |
2008年喀什袭击事件是2008年8月4日发生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的一次针对武警的恐怖袭击案件,中国官方将此次事件定性为“恐怖袭击”[1][2]。在案件中,两名男子驾车对正在出操的喀什市边防支队武警发动袭击,共造成武警17人死亡、15人受伤。
经过
库尔班江·依明提和阿不都热合曼·阿扎提长期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宣传、鼓动,多次预谋、策划实施抢夺枪支、袭击军警部队、爆炸、暗杀等恐怖活动。2008年2、3月间,二人购买了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材料,非法制造了11枚爆炸装置、2支枪支和多发子弹,并选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喀什地区边防支队官兵为恐怖袭击目标。同年8月4日6时许,二人携带自制的枪、弹、爆炸装置和购买的刀、斧等作案工具,驾驶盗用的重型自卸货车,来到喀什地区边防支队驻地附近守候。8时许,当武警官兵出操跑出边防支队大门时,阿不都热合曼·阿扎提即驾车高速从背后向列队的武警官兵疯狂冲撞、碾轧,致15人死亡,13人受伤,货车失控冲向路面后翻车,阿不都热合曼·阿扎提从车中出来,持自制枪向武警射击未果,又引爆一枚自制爆炸装置,致1人死亡,库尔班江·依明提身着武警夏季军服,先朝边防支队大门哨兵投掷一枚自制爆炸装置,又持双刀乱砍被碾轧致伤的武警,致1人死亡、2人受伤。二人被当场抓获。[3]
最后,警方从现场缴获自制爆炸装置9枚、自制枪1支和部分宣扬“圣战”内容的宣传品等。据调查,被当场抓获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全为男性、分别是:阿不都热合曼·阿扎提,33岁,职业为卖菜小贩;库尔班江·依明提,28岁,职业为出租车司机。[4]此外,根据当地警方初步侦查显示,上述从现场缴获的爆炸装置与2007年12月25日在新疆所捣毁的“东突”恐怖训练营地缴获的爆炸装置属相同的装置。
据嫌犯供称,两名嫌犯在行动前留有遗书。
新华网北京2008年12月17日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了8月4日发生在喀什市的暴力恐怖袭警案件,被告人库尔班江·依明提和阿不都热合曼·阿扎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9日上午11时,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喀什地区体育场院召开宣判大会,对2008年8月4日制造新疆喀什市的暴力恐怖袭警案被告人库尔班江·伊明提、阿不都热合曼·阿扎提宣布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二复88044042号核准死刑刑事裁定书,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命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两名犯罪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5]
影响
这次恐怖袭击的动机未明,亦未有任何组织宣称负责,但由于事件距北京举办的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日仅四天,故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各方反应
事件发生后,被中国政府视为恐怖组织的世界维吾尔大会在接受BBC采访时称“无法控制维族人在国内的军事反抗行动”,并呼吁“维族人要保持克制”。[6]
2009年4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将库尔班江·依明提和阿不都热合曼·阿扎提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参见
参考文献
- ^ 喀什“84”暴力恐怖袭警案一审宣判. 中国中央电视台. [2020-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8).
- ^ 新疆喀什为遭暴力袭击牺牲的16名烈士举行追悼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020-12-12].
- ^ 驾车袭击跑操武警致死17人 喀什两凶徒一审获死刑. 西安新闻网. 2008年12月18日 [2008-12-1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 ^ 喀什袭击案件是犯罪嫌疑人精心策划、蓄谋已久的暴力袭击活动. 新华网. 2008年8月6日 [2008-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9-01).
- ^ 新疆喀什“8-4”暴力恐怖袭警案两主犯被执行死刑. 凤凰网. 2009年4月9日 [2004-04-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7).
- ^ BBC中文广播4日22时(UTC+8)《世界电讯》栏目。
外部链接
- 新疆警方通报喀什暴力袭击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新华网. 2008年8月5日 [2008-08-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29).
- BBC中文网:新疆喀什警局遭炸弹袭击16人死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喀什襲警案被定為暴力恐怖活動. BBC. 2008年8月5日 [2008-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