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权限申请/方针草案/巡查权及回退权的解任门槛及办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Patrol及Rollback
权限申请方针

2008.12.01-2009.04.17
全部完成!
检视·编辑

较早前,社群为两权俱已作出表决,认为皆需为此设立解任制度。请先阅读以下问题,并就此发表意见。

  • 门槛
    • 在阁下心目中,究竟犯了什么事才应被解任除权呢?破坏?打编辑战?本人建议阁下可参考一下罢免管理员的门槛
    • 两权的解任制度要一样吗?还是分开?
  • 解任办法
    • 两权又是否一样呢?
    • 需要分开紧急与非紧急状况下的解任办法吗?
    • 又,何为紧急?何为非紧急呢?
    • 任期制?犯了事,才罢免?
    • 如犯了事,才罢免。由(管理员?行政员?)即时除权?由用户报告,由(管理员?行政员?)审核除权?投票罢免?
    • 任期制的话,一任又是多久?任内犯事,又如何处理?停权?
  • 其他
    • 除了罢免外,会不会有其他处理方式呢?如停权。
    • 回退员是否要像管理员一样设置6个月不活动就解除权限的规定?(由达师提出)

以上的问题,都希望阁下就此发表一下意见。当然阁下也可提出问题让大家一起讨论,但务必与解任门槛或办法相关。—J.Wong 2009年3月11日 (三) 04:38 (UTC)[回复]

具体讨论

在下建议任何编辑者均可以对有滥用权限的用户提出警告,或上报至WP:当前的破坏(不需要另开页面了吧)。由管理员斟酌,若确认为滥用直接取消。被取消权限的用户可以留言或发邮件给执行撤销权限的管理员或其它任何管理员申诉,抑或过一段时间重新申请。总的来说就是不需要再制定定量的界限了。有如封禁一般,并不需要规定破坏多少次才进行封禁,或者每次封禁的时长究竟是多少。遇到需要解任时,视具体情况拿捏即可。相信维基人都可以en:WP:Use common sense。—Ben.MQ 2009年3月11日 (三) 08:50 (UTC)[回复]

我认为不应该相同,而且不要用任期制,人一多太麻烦。回退员如果3RR(使用回退权至少1次),那么报给管理员就可以立即解权,其他封禁也可以停权(若干时间后应恢复)。另外我认为可以罢免,如果社群认为这个人根本无法信任,或是比较霸道,那么可以罢免。--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7 (UTC)[回复]

还有就是,回退员是否要像管理员一样设置6个月不活动就解除权限的规定?--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7 (UTC)[回复]

我也认为,目前阶段,最好由管理员来斟酌(通过一个提请的页面)。除了上面讲的原因外,这两个权限其他语言版本都还是刚刚开始使用,因此很难评估这两个权限在实际使用中会造成的不利或有利的影响。所以最好给管理员比较灵活的处理办法。另外,没有巡查权限的用户是看不到使用巡查权所造成的任何影响的。还有“回退员如果3RR(使用回退权至少1次)”就取消权限,是否太苛刻?—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2日 (四) 07:39 (UTC)[回复]
看来大家都建议从宽处理,不设立明确具体的门槛。本人都认同Ben的建议,由管理员利用常识按当时情况决定。如有问题,就找该位管理员或至互助客栈申诉。慢慢由各位建立惯例。—J.Wong 2009年3月12日 (四) 08:24 (UTC)[回复]
倒也可以。如果都觉得太苛刻的话还是由管理员来定夺吧。--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2日 (四) 10:28 (UTC)[回复]
或许可以在WP:当前的破坏或者WP:管理员通告板设立一个子页面用于上报可能存在的滥用权限情况—Ben.MQ 2009年3月13日 (五) 11:47 (UTC)[回复]
如果是,个人较支持于WP:管理员通告板设立该子页。—J.Wong 2009年3月13日 (五) 13:42 (UTC)[回复]
管理员通告板可能好一些。--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3日 (五) 14:24 (UTC)[回复]

“斟酌”很容易被人“滥用”,例如管理员或行政员对相熟会员过于包容,将来难免引起不必要的争执,令会员不满,所以有法可依比较好,另外管理员应该增加透明度,让社群参予,像删除条目及审理特色条目般。—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5日 (日) 06:31 (UTC)[回复]

  • 门槛
    • 在阁下心目中,究竟犯了什么事才应被解任除权呢?破坏?打编辑战?(:)回应看下文。
    • 两权的解任制度要一样吗?还是分开?(:)回应统一及集中处理,方便办事。
  • 解任办法
    • 两权又是否一样呢?(:)回应统一及集中处理,方便办事。
    • 需要分开紧急与非紧急状况下的解任办法吗?(:)回应是。
    • 又,何为紧急?何为非紧急呢?(:)回应看下文。
    • 任期制?犯了事,才罢免?(:)回应后者。
    • 如犯了事,才罢免。由(管理员?行政员?)即时除权?由用户报告,由(管理员?行政员?)审核除权?投票罢免?(:)回应像删除投票一样,所有会员跟据方针及规定进行讨论,由管理员及行政员执行共识。
  • 其他
    • 除了罢免外,会不会有其他处理方式呢?如停权。(:)回应可以列出一些不能犯的明显及严重问题,如果犯了的话便即时除权。
    • 回退员是否要像管理员一样设置6个月不活动就解除权限的规定?(由达师提出)(:)回应是。

讨论过于复杂—Fire Jackey 2009年4月5日 (日) 15:56 (UTC)[回复]

方针草案一(已经讨论并产生草案二)

解任规则

以下情况如果裁定成立的话,有关权限会即时被移除:

  1. 明显滥权:例如使用工具协助自己打编辑战。
  2. 不主动避嫌:例如自己有份参予该条目的编辑,就不能够同时使用权限协助自己。避嫌是很重要的原则,所有人必须避免利益冲突,这样才能令人相信你们不会滥权,我见过外国维基,例如一些行政员及监督员明显不避嫌的话,即使他们所做的决定是对,也会被撤权。
  3. 明显破坏:例如使用工具进行恶意编辑,或恶意回退。
  4. 多次犯错不改正:经告诫后还是再犯,几次犯下同类错误便要除权。这个规则是为了防止用户意图不犯下大错以蒙混过关,或一些真的太不小心或不熟悉规则的用户继续使用该权限。

其他:

  1. 六个月不活动:如果用户6个月内也没有使用过该权限,报告后如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不用进行任何讨论,但被除权的用户事后如有需要可以由正常渠道再次提出申请,没有时间规限。

被撤权后一段时间后可以再申请,与“一年没有封禁”的要求看齐,即是说一年后才能申请。

除权的意思只是基于上述原因,用户不再适合使用该权限或工具,管理员绝不应该将除权视作为惩罚,用户亦不要负面看待此事。

考虑原则

决定投诉成立与否请考虑以下原则:

  1. 蓄意犯规:如果有证据相信对方是刻意、不怀好意或故意地违规,例如知道犯了不显眼的事不会被人举报,所以不时犯错,这样也应该除权。
  2. 草率行事:如果用户多次粗心大意或胡乱使用权限,虽然他不是恶意,但可能证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运用手上的工具,所以也应该除权。
  3. 执于己见:因为权限应该用作执行社群共识或防止破坏等,而不是解决矛盾或冲突的工具,一意孤行、过于执著或不听取人家意见的用户,也应该除权。
  4. 没有悔意:每个人也有犯错的时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户的态度,是否真心改过,会否谨言慎行,会否重犯等也是考虑除权的因素。

解任过程

  1. 任何用户(包括IP用户、新注册用户及管理员)也能提出申请,并附上证据证明用户犯了哪一条解任规则,除非有特别或强烈原因(例如重大漏洞或遗漏),否则应该只依照以上解任规则办事。
  2. 管理员负责决定投诉的表面证供是否成立,如果成立便要批准申请,不论投诉是否有争议或有灰色地带也要批准。如果是管理员自己提出申请,便必须以用户身份参予整个过程,不能自己申请及负责批核。
  3. 申请获批准后,请管理员或用户通知被检举的用户,提醒他到来抗辩。裁决要由第三方用户负责,牵涉事件中的用户或管理员不能参予投票,但可以表达意见。
  4. 第三方用户按照双方提交的证供,决定是否违犯解任规则,如果被检举的用户没有到来抗辩,唯有考虑投诉者的证供及理由作出裁决。第三方用户宜就解任规则作出裁决,不宜加入其他无关的要求或规则(例如贡献不多,所以除权也不算过分)。投票资格为自动用户。投支持(成立)还是反对(不成立)的用户也要提出解释,没有解释的投票视作废票处理。未结束前用户可以改变立场,但要附上解释,否则视作废票处理。
  5. 投票没有特定期限,但不要超过一个月。如果一周也没有新讨论又已经见到共识,可以提前终结,请由没有参予裁判或投票的管理员执行共识或投票结果。

紧急状况的规则与处理管理员情况的一样,联系在线的管理员或行政员即时酌情处理,如果没有在线的管理员,到元维基找监管员处理。—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5日 (日) 06:31 (UTC)[回复]

意见

(!)意见,我认为“六个月不活动”仅限于回退员,而且是由于管理员一样的原因:防止帐号被盗发生破坏。--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09:25 (UTC)[回复]
“防止帐号被盗发生破坏”似乎不是管理员解任方针设立的初衷吧。Ben.MQ 2009年3月15日 (日) 09:27 (UTC)[回复]
  1. 避嫌是管理员操作的基本守则之一,不必再赘述;
  2. 回退也是编辑的一种,回退员不应在自己参与编辑的条目中避嫌;
  3. 强烈(-)反对6个月不使用权限解任或是6个月无编辑则解除权限
  4. 投票进程缓慢,在讨论出结果之前用户早已进行更多的破坏了。—Ben.MQ 2009年3月15日 (日) 09:27 (UTC)[回复]

处于不活动状态的用户拥有管理员权限,是系统的安全隐患,也给维基带来虚假的安全感。

以上见于维基百科:管理员的离任。当然这句话的初衷也不很清晰。--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09:40 (UTC)[回复]

  1. 我也反对6个月不使用权限就解权,我提出这一条是“没有编辑”(即“死帐户”)而非“不使用权限”。
  2. 如果是回退员参与编辑战,甚至3RR的话还是需要避嫌的。
  3. 紧急情况肯定不能投票。
  4. --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09:40 (UTC)[回复]
编辑战或是3RR本身便是违反方针的,可以直接被封禁,如何算是避嫌?—Ben.MQ 2009年3月15日 (日) 09:47 (UTC)[回复]
和破坏无关的回退,而没有回退到3次无法封禁的情况。--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09:50 (UTC)[回复]
直接的回退自动生成“取消A的编辑;更改回B的最后一个版本”,只能用于反破坏,因此不应受任何限制;手动编辑编辑摘要的回退是无法和普通编辑区分开来的。因此无法判定是否使用了回退功能。因此,不存在也无法判定避嫌问题,只能说是否滥用(将直接的回退用于非破坏性的编辑)—Ben.MQ 2009年3月15日 (日) 11:11 (UTC)[回复]
本人以为解任程序应绝对从简。故此,本人(-)反对任何形式,任何时候的投票解任。
本人亦反对设立六个月的不使用权限就解任的规定,原因除同上列外,技术亦是另一个原因,目前并没有任何元件可让我们准确知道回退员或巡查员是否已没有使用权限六个月或以上,单靠人手恐怕只会费时失事。
J.Wong 2009年3月15日 (日) 09:52 (UTC)[回复]
请问6个月不活动呢?这是很方便知道的。--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10:31 (UTC)[回复]
阁下意思是完全无编辑活动?—J.Wong 2009年3月15日 (日) 10:54 (UTC)[回复]
对。--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11:00 (UTC)[回复]
同意。—J.Wong 2009年3月15日 (日) 11:09 (UTC)[回复]
其实管理员应该有能力去解释他的行动,这是他们的义务。有权利,有义务。故此,本人以为管理员应该有权利去斟酌每个个案以至决定是否对之作出解任。只要他能够解释。故此,上述提案中的解任门槛则应作为指引。—J.Wong 2009年3月15日 (日) 11:09 (UTC)[回复]
那还是不要投票了。直接由管理员决定好了。--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5日 (日) 11:20 (UTC)[回复]
这讨论的好像都是回退权的问题,不是巡查权的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6日 (一) 00:48 (UTC)[回复]
这个方针草案过于模糊,并未就回退和巡查的具体问题作出阐述。另外,由于两个权限差异很大,因此应该分别订立方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6日 (一) 02:52 (UTC)[回复]
例如编辑战问题,巡查权造成的编辑战和回退的编辑战性质完全不同(巡查权造成的编辑战,只有可能是在巡查过程中给条目挂上维护模板时会造成编辑战,例如一个人要挂,一个人不要挂。而这个问题本质上不是巡查权的问题,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挂模板。或者严格的说,使用巡查权不可能出现编辑战)。避嫌原则也完全不合理,例如巡查,管理员和bot创建的条目是自动巡查的,相当于就是自己巡查自己的条目。而且,如果回退一次后(相当于编辑一次),因为避嫌,下次就不能再回退这个条目了?这明显不合情理,而且很可能自己都早忘了自己编辑过该条目了。难道每次回退之前,还要翻查条目历史,看看自己是否编辑过?另外,元维基的监管员在本地社群有可以撤销权限的用户存在情况下,一般是不介入本地事务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6日 (一) 03:04 (UTC)[回复]
综上,目前草案中的解任规则中的1,2,3项对巡查权完全无关;2项对回退权无关--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6日 (一) 03:08 (UTC)[回复]
方针的制定,请参考wikipedia:新页面巡查wikipedia:回退功能wikipedia:回退不过三原则wikipedia:编辑战help:回退wikipedia:回退wikipedia:管理员#回退编辑 。请结合以上方针或指引建立解任方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6日 (一) 03:18 (UTC)[回复]

@Ben.MQ

  1. 用户未必会阅读管理员操作守则;
  2. 难道要求用户阅读将维基相关方针全部一次吗?将有关的守则结集在同一个地方感觉会是比较好的做法;
  3. 已经修改为六个月不活动,而不是不使用权限解任;
  4. 管理员可用紧急情况为理由暂时除权,所以不会造成更多破坏。另外,可以加入该规则“投诉调查期间,用户不应该再使用权限和相关工具,否则会暂时除权。”

处于不活动状态的用户拥有管理员权限,是系统的安全隐患,也给维基带来虚假的安全感。

意思是指:“系统的安全隐患”是指防止账号被盗等的问题;“带给维基虚假的安全感”是指社群产生错觉以为很多管理员活跃,或维基得到很强的保护等的问题。

@达师信访

  1. 我的理解错误,已经修改为六个月不活动,而不是不使用权限解任;
  2. 认同“如果是回退员参与编辑战,甚至3RR的话还是需要避嫌的。” 回退权令回退员比一般会员处于优势,利用工具可令一般会员感到压力而屈服。
  3. 认同“紧急情况肯定不能投票。”所以管理员可以因为紧急情况而由行使暂时除权。

@J.Wong

  1. 管理员有能力判决案件,但是管理员没有能力正确判决每一宗案件;
  2. 案件千变万化,有很多原因导致误判、错判或滥判,例如管理员对案件的认识不足,认知不足,当时精神状况问题,因处理太多案件而分神,偶因懒散或疲劳而草率判案,个人主观或思考盲点,,没有审视清楚投诉证供而被误导,过于信任投诉人(因为老朋友或以往信誉良好)等等;
  3. 管理员模式导致单一障害点的问题,社群参予模式能有效避免单一障害点及引入多角度思维,开明的制度会减少会员的不满,从而提高认受性;
  4. 共同承担裁决,还能够减轻管理员的压力(例如误判后被社群责骂),不要太过操劳,承担过多责任;
  5. 解任又比删除条目或图片需要更认真处理,社群参予可以有效互补不足。

@百无一用是书生

  1. 认同,巡查员的工具不会直接造成编辑战,所以这方面不关他们的事,已修改作出澄清;
  2. 默认已巡查不是有意识的动作,即使社群认为管理员创建的不应该默认已巡查,只是系统性问题,实在看不到违反哪个解任原则(或其精神),不过已修改作出澄清;
  3. 有关回退一次后所以要避嫌不能再回退,如果你一开始是以回退员身份进行明显反破坏回退,这样不相当于一次(文书性)编辑,但如果你在该条目有进行(文书性)编辑,例如加入内容,行文重写等,就不应使用回退权,以免招人口实。
  4. 元维基的监管员应该是在紧急情况下又找不到在线管理员时才会寻找他们的协助;
  5. 部分内容经讨论后可以写入wikipedia:新页面巡查wikipedia:回退功能。—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3:04 (UTC)[回复]


粗体的部分是更新了的地方,看一看还有没有问题。

方针草案二(已经讨论并产生草案三)

解任规则

以下情况如果裁定成立的话,有关权限会即时被移除:

  1. 明显滥权:滥用权限或恶意利用工具而达到个人目的,或包庇破坏者。
  2. 不主动避嫌:自己有份参予该条目的一般文书编辑$,基于避嫌原则就不能够同时使用权限协助自己或维护该条目。避嫌是很重要的原则,所有人必须避免利益冲突,这样才能令社群相信你们不会滥权,根据英文维基的判决,一些行政员及监督员明显不避嫌的话,即使他们所做的决定是对,也会被撤权。
  3. 明显破坏:明显不恰当使用工具而令到维基受到破坏的行为。
  4. 多次犯错不改正:经告诫后还是再犯,几次犯下同类错误便要除权。这个规则是为了防止用户意图不犯下大错以蒙混过关,或一些真的太不小心或不熟悉规则的用户继续使用该权限。

其他:

  1. 六个月不活动:如果用户六个月内也没有编辑活动#,报告后如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不用进行任何讨论,但被除权的用户事后如有需要可以由正常渠道再次提出申请,没有时间规限。

被撤权后一年后才能申请,与“一年没有封禁”的要求看齐。

除权的意思只是基于上述原因,用户不再适合使用该权限或工具,管理员绝不应该将除权视作为惩罚,用户亦不要负面看待此事。

回退员违规的例子:
  1. 利用工具协助自己参与编辑战,或进行恶意回退;
  2. 利用工具进行维基猎犬式骚扰*等的骚扰或针对用户的行为;
  3. 草率地使用工具进行非明显破坏或有争议的回退(例如回退认为过于负面内容,回退认为不应收录维基的内容);
  4. 刻意删除或修改自动生成的编辑摘要,企图掩饰自己使用回退权的证据。
巡查员违规的例子:
  1. 为自己创建或编辑的内容标记为已巡查;
  2. 包庇破坏者,故意标记属于破坏的内容;
  3. 胡乱报告扰乱正常维基巡查的运作;

(注意:管理员和机器人创建的条目是默认已巡查)

$只有以下细微的修改除外(定义根据英文维基小修改而写):错别字修改,简单文字格式修改(例如正规化标点符号,粗体化条目名称),没有修改文章意思的行文格式修改(例如加入直线,分开或合并段落但不改动上文下理),修正很明显而没有争议的错误(例如“20000年科网股泡沫爆破”修正为“2000年科网股泡沫爆破”),修正排版出错,增加或减少维基连结。这些不是微小的修改:新增或移除部分内容或段落,加入或删除会引起争议的模版。
#没有编辑活动:最近六个月没有编辑过任何维基百科的条目。
*维基猎犬式骚扰:像猎犬般的监视行为,咬着某用户不放。即是指不停追踪著某编辑者,令到编辑者编辑或讨论时感到压力,甚至因而放弃编辑或讨论等。

考虑原则

决定投诉成立与否请考虑以下原则:

蓄意犯规 如果有证据相信对方是刻意、不怀好意或故意地违规,例如知道犯了不显眼的事不会被人举报,所以不时犯错,这样也应该除权。
草率行事 如果用户多次粗心大意或胡乱使用权限,虽然他不是恶意,但可能证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运用手上的工具,所以也应该除权。
执于己见 因为权限应该用作执行社群共识或防止破坏等,而不是解决矛盾或冲突的工具,一意孤行、过于执著或不听取人家意见的用户,也应该除权。
没有悔意 每个人也有犯错的时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户的态度,是否真心改过,会否谨言慎行,会否重犯等也是考虑除权的因素。

解任过程

投诉人提出申请,并附上证据证明用户犯了哪条解任规则。
表面证供成立即进行讨论,同时通知被检举的用户,被检举的用户不应该再使用该权限和相关工具。
裁决要由第三方人士负责,按照双方提交的证供,决定是否违犯解任规则。
由没有参予裁判或投票的管理员执行共识或投票结果。
详情:
  1. 任何用户(包括IP用户、新注册用户及管理员)也能提出申请,并附上证据证明用户犯了哪一条解任规则,除非有特别或强烈原因(例如重大漏洞或遗漏),否则应该只依照以上解任规则办事。
  2. 管理员负责决定投诉的表面证供是否成立,如果成立便要批准申请,不论投诉是否有争议或有灰色地带也要批准。如果是管理员自己提出申请,便必须以用户身份参予整个过程,不能自己申请及负责批核。申请获批准后,请管理员或用户通知被检举的用户,提醒他到来抗辩。通知后,被检举的用户不应该再使用该权限和相关工具,否则管理员可能会暂时除权,事情未有裁决前也不会复权。情况严重的话,用户会被即时取消权限。
  3. 裁决要由第三方人士负责,牵涉事件中的用户或管理员不能参予投票,但可以表达意见。第三方用户按照双方提交的证供,决定是否违犯解任规则,如果被检举的用户没有到来抗辩,唯有考虑投诉者的证供及理由作出裁决。第三方用户宜就解任规则作出裁决,不宜加入其他无关的要求或规则(例如贡献不多,所以除权也不算过分)。投票资格为自动用户。投支持(成立)还是反对(不成立)的用户也要提出解释,没有解释的投票视作废票处理。未结束前用户可以改变立场,但要附上解释,否则视作废票处理。
  4. 投票没有特定期限,但不要超过一个月。一段时间没有新讨论或已形成明显共识的可以终止投票,请由没有参予裁判或投票的管理员执行共识或投票结果。
紧急状况:

紧急状况的规则与处理管理员情况的一样,联系在线的管理员或行政员即时酌情处理,如果没有在线的管理员,到元维基找监管员处理。 —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3:04 (UTC)[回复]

意见

巡查员有autopatrol权限,故“为自己创建或编辑的内容标记为已巡查”不成立。--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7日 (二) 13:16 (UTC)[回复]

在下想在强调一点,“避嫌”问题是不存在的。直接的回退只能用来对付非建设性的编辑。若用户回退的的确是破坏,不应该避嫌;若用户回退的不是非建设性编辑,那么即使不用避嫌,他仍然违反规定。如果回退员自定义了回退摘要,那么他人是完全无法辨认这一编辑是利用了回退功能,还是手动编辑回退。不能判定是否有违避嫌规定(因此回退员违规例子第四条似乎不成立)。
综上,在下建议除去与“避嫌”有关的任何内容,并加入“未自定义编辑摘要的回退功能只能用于明显的非建设性的编辑”—Ben.MQ 2009年3月17日 (二) 13:28 (UTC)[回复]

关于回退员违规的例子4,回退的编辑摘要是自动生成的,任何人都无法修改或删除。巡查员违规的例子1,似乎巡查员无法对自己创建的内容标记为已巡查(需要进一步证实)。

关于避嫌的问题,巡查员在目前的系统设置中完全不会涉及到(前面已经说了巡查员无法对自己创建的内容标记为已巡查),对于回退员,回退的功能主要是防止破坏、测试性编辑等,“一般文书编辑”基本上是不应该使用回退功能的。因此如果因为避嫌的原因(自己编辑过的条目),而不能正常使用回退功能不太合理。假如有人破坏了一个条目,我回退了他。结果被人投诉说,我曾经对该条目做过“一般文书编辑”,不能用回退功能。使用回退权的时候,不可能每个条目还要翻查修订历史,看看是不是自己做过“一般文书编辑”,如果每次回退前都要这样检查一遍(尤其是对于那些热门的条目,修订次数非常多,而被破坏的次数也往往很多),基本上就丧失了回退的本意(快速的对破坏作出响应)。而且,监视条目更改主要就是通过最近更改和监视列表,而监视列表基本上就是自己有份参与编辑的条目。如果因为避嫌,那么监视列表的功能就大打折扣了,也就是说,监视列表中的条目修改肯定是不能回退的。因此,避嫌原则在这里非常不合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7日 (二) 13:43 (UTC)[回复]

巡查员有autopatrol的权限,即他所创建的条目会自动被标示为已巡查。我相信这会和巡查员违规例子一有所冲突,强烈建议把之移去。

管理员的确未必可以确保对每一个个案作出准确判决。但我依旧反对如斯繁复的解任程序。根据阁下草案中的解任程序,要解任一位用户要牵涉到的用户最少是三位或以上。这究竟是费时失事。要恢复一个用户被错误除去的权限,管理员按一键即可解决。既如此,本人相信如果有一位管理员罕有地作出了错误判决,用户向另一位管理员申诉,再经复审,当比经历如斯繁复程序为快。—J.Wong 2009年3月17日 (二) 14:41 (UTC)[回复]

用户事后如有需要可以由正常渠道再次提出申请,没有时间规限。 被撤权后一年后才能申请,与“一年没有封禁”的要求看齐。

这里的时间限制我看不懂--Liangent留言 2009年3月19日 (四) 10:53 (UTC)[回复]
因为如果违规而被除权的人,要等一年后才能申请,这个要求是参照当选要求“一年没有封禁”看齐,但因为长期不活跃而除权,不应要等一年后才能申请,所以说没有时间限制。—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4月4日 (六) 22:00 (UTC)[回复]

方针草案三

本着“从简”的原则,在下也草拟以下两个方案,计划直接作为Wikipedia:回退功能Wikipedia:新页面巡查中的两个段落(同时建立Wikipedia:管理员通告版/申请除权,具体名称待定)。

回退员

(加入WP:ROLL倒数第二段)

当超过6个月没有进行任何除用户页及用户对话页之外的编辑,或回退员有滥用权限的嫌疑(利用回退功能进行破坏,或在未自定义回退编辑摘要的情况下回退非破坏性编辑等)时,任何自动确认用户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管理员通告版/申请除权举报并附上相关证据。经一名未参与举报的管理员核查后决定是否移除巡查者的权限。若任何用户对管理员的裁定有异议,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联系任何一名管理员申请重新审核。遇紧急情况时管理员可以直接取消回退员的权限,但必须同时立即上报至Wikipedia:管理员通告版/申请除权。当管理员封禁一位回退员时,请同时提报,让其他管理员复核考虑是否为之除权。又如果回退员本身希望辞去职务,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

巡查者

(加入WP:PATROL#巡查者段落)

当巡查者有滥用权限的嫌疑(例如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巡查者在标示巡查时完全没有履行新页面巡查义务),或超过6个月没有进行任何除用户页及用户对话页之外的编辑时,任何自动确认用户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管理员通告版/申请除权举报并附上相关证据。经一名未参与举报的管理员核查后决定是否移除巡查者的权限。若任何用户对管理员的裁定有异议,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联系任何一名管理员申请重新审核。遇紧急情况时管理员可以直接取消巡查者的权限,但必须同时立即上报至Wikipedia:管理员通告版/申请除权。当管理员封禁一位巡查员时,请同时提报,让其他管理员复核考虑是否为之除权。又如果巡查员本身希望辞去职务,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

考虑原则

(加入Wikipedia:管理员通告版/申请除权

决定投诉成立与否请考虑以下原则:

  1. 蓄意犯规:如果有证据相信对方是刻意、不怀好意或故意地违规,例如知道犯了不显眼的事不会被人举报,所以不时犯错,这样也应该除权。
  2. 草率行事:如果用户多次粗心大意或胡乱使用权限,虽然他不是恶意,但可能证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运用手上的工具,所以也应该除权。
  3. 执于己见:因为权限应该用作执行社群共识或防止破坏等,而不是解决矛盾或冲突的工具,一意孤行、过于执著或不听取人家意见的用户,也应该除权。
  4. 没有悔意:每个人也有犯错的时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户的态度,是否真心改过,会否谨言慎行,会否重犯等也是考虑除权的因素。

以上,—Ben.MQ 2009年3月17日 (二) 14:54 (UTC)[回复]

意见

一年未免也太长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17日 (二) 17:05 (UTC)[回复]

当时表达有些错误了。本意是解权的同时一般会牵涉到封禁,而被封禁过1年内就申请不到权限了。不过那句话表达有误,暂时移除—Ben.MQ 2009年3月18日 (三) 04:41 (UTC)[回复]
被封禁就一定要解权吧?--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18日 (三) 13:49 (UTC)[回复]
遇到情况待第三人判定即可—Ben.MQ 2009年3月19日 (四) 03:18 (UTC)[回复]
基本上支持此草案。建议列明一旦巡查员或回退员被人施以封禁,就提交至除权申请页待其余管理员判断是否除权。—J.Wong 2009年3月19日 (四) 03:55 (UTC)[回复]
(+)支持--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20日 (五) 12:40 (UTC)[回复]

请问这个还要投票吗?--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3月27日 (五) 15:04 (UTC)[回复]

这个讨论太长了,看来大家都累了。貌似也只有我们这里对这两个权限的讨论和规则最为复杂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4月2日 (四) 07:23 (UTC)[回复]
那就通过草案3?是不是要到互助客栈里说一下?--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3日 (五) 03:18 (UTC)[回复]
(+)支持方案3。—章·安德鲁 (留言) 2009年4月3日 (五) 07:38 (UTC)[回复]
(+)支持比较正常。窗帘布(议会厅) 2009年4月13日 (一) 02:47 (UTC)[回复]

回应

  • @ User:Bencmq

现时有一个普遍的问题,例如“破坏”或“人身攻击”,如果当事件牵涉自己时,用户很可能因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有意或无意地将定义扩大,这样怎么办?一方说这怎算是破坏,最多是加入的内容极具争议性;但另一方却坚持这是“破坏”,一定要删除,一定要按他的理解办事,对该条目产生感情(如控制欲),所以未能客观分析,他却不回避让第三方介入,如何?

始终胡乱阐释的情况时有发生,或者可以在回退员介绍页清楚提及必须是明显没争议,如果用户提出质疑,质疑他未能客观处事,他不能再坚持,应交由第三方负责,如何?

  • @ User:shizhao

认同阁下的说法,或者写得过于严苛,其实主要是想避免像上述的情况发生,就是自己牵涉其中,因对条目产生感情(如控制欲),或曾在该条目与人争执,判决开始不中立,或开始意气用事,故最好应避免使用权限,做回一名普通用户。

  • @ User:Wong128hk

以本人所知,不是罕有,是时有发生,有时还可以错得很离谱。同意简化程序,但不能简化到连用户的参予权也被去掉,始终一人很易犯错(不小心,或者疲累,或者当天有情绪等),加入用户参予绝不是一种负担,并能共同分担工作,是开明的做法,所以强烈坚持容许用户参予,与其他如删除申请看齐。—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4月4日 (六) 22:00 (UTC)[回复]

方针草案四

质疑

  1. 为什么只有自动确认用户才可以前往Wikipedia:管理员通告版/申请除权举报?如果拥有权限者是针对新手又如何?他自己是否不能投诉?其实任何人的申诉大家也应该接纳,只是投票时因为傀儡问题才要将资格提升至自动确认用户
  2. 既然连重要性较低的删除页面用户也可以参予决策,为什么较重要的除权申请不能引入用户决策?就算连更重要的管理理任命及除权也能让用户决策!加入用户决策元素以减轻管理员决策的负担,及防止单一障害点等。
  3. 参予讨论的用户当然包括管理员,所以此修改并不会阻碍管理员的参予!
  4. 强调“举报时请附上相关证据,否则大家难以处理举报者的申请。”虽然举报时不一定要附上相关证据(例如其他人见他忘了提及相关证据,他们可帮忙补上,或负责的管理员也可帮手),但举报者通常最了解事件,他举证始终是最好的。
  5. “遇紧急情况时管理员可以直接取消权限”改为暂时取消,原则上该用户还未被确认为正式违规,所以字眼上作修改。暂时取消权限的上限设为3天,说是紧急应是严重明显的犯违,应该很快就能确定,请问有没有异议?

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4月4日 (六) 22:00 (UTC)[回复]

回退员

(加入WP:ROLL倒数第二段)

当回退员有滥用权限的嫌疑(例如利用回退功能进行破坏,或在未自定义回退编辑摘要的情况下回退非破坏性编辑等)时,任何用户(包括IP用户、新注册用户及管理员)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管理员通告版/申请除权举报。举报时请附上相关证据,否则大家难以处理举报者的申请。任何未涉及事件的第三方自动确认用户或以上资格者均可以投票决定是否需要除权。若任何用户对以上裁定有异议(例如有新证据,或讨论时用户均被误导,或管理员无故跳过共识或结果作裁决等),请在同一页面提出重新审核的申请,并附上原因及相关证据。遇紧急情况时管理员可以暂时取消回退员的权限,但必须同时立即上报至Wikipedia:管理员通告版/申请除权,让其他用户进行确认,多次或刻意不上报的管理员会被解任。当管理员封禁一位回退员时,请同时提报,让其他用户复核及考虑是否为之除权。另外当超过6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如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不用进行任何讨论。又如果回退员本身希望辞去职务,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

巡查者

(加入WP:PATROL#巡查者段落)

当巡查者有滥用权限的嫌疑(例如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巡查者在标示巡查时完全没有履行新页面巡查义务),任何用户(包括IP用户、新注册用户及管理员)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管理员通告版/申请除权举报。举报时请附上相关证据,否则大家难以处理举报者的申请。任何未涉及事件的第三方自动确认用户或以上资格者均可以投票决定是否需要除权。若任何用户对以上裁定有异议(例如有新证据,或讨论时用户均被误导,或管理员无故跳过共识或结果作裁决等),请在同一页面提出重新审核的申请,并附上原因及相关证据。遇紧急情况时管理员可以暂时取消回退员的权限,但必须同时立即上报至Wikipedia:管理员通告版/申请除权,让其他用户进行确认,多次或刻意不上报的管理员会被解任。当管理员封禁一位巡查员时,请同时提报,让其他用户复核考虑是否为之除权。另外当超过6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如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不用进行任何讨论。又如果巡查员本身希望辞去职务,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

考虑原则

(加入Wikipedia:管理员通告版/申请除权

决定投诉成立与否请考虑以下原则:

  1. 蓄意犯规:如果有证据相信对方是刻意、不怀好意或故意地违规,例如知道犯了不显眼的事不会被人举报,所以不时犯错,这样也应该除权。
  2. 草率行事:如果用户粗心大意多次误用或乱用权限,或别人要求他回避(因涉利益冲突)时他还执意行事,虽然他未必是恶意,但可能证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运用手上的工具,也应该除权。
  3. 执于己见:因为权限应该用作执行社群共识或防止破坏等,而不是解决矛盾或冲突的工具,一意孤行、过于执著或不听取人家意见的用户,也应该除权。
  4. 没有悔意:每个人也有犯错的时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户的态度,是否真心改过,会否谨言慎行,会否重犯等也是考虑除权的因素。

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4月4日 (六) 22:00 (UTC)[回复]

意见

  • 首先回应一下质疑部分︰第一点,如果草案三提案者未能点明为何自动确认用户才可提案,本人同意删除相关字眼,即允许任何用户提报至相关除权页面。那么本人建议删除草案四中“(包括IP用户、新注册用户及管理员)”,这无疑是多余,令到文字段落变得冗长。第二点,本人依旧反对采用任何投票解任,以免解任制度变得过于繁复,甚至出现“上任容易,解任难”的情况。故此,本人坚决反对草案四中投票的机制。不过本人亦认同应该容许用户多些参与其中,所以本人建议采用类似现在申请保护页面制度及申请恢复页面制度的做法,即用户作出申请时,管理员亦可即时处理申请,不过用户亦可积极于相关申请处表达意见,最后由管理员作出决定。管理员应该回复用户的质询,以及解释其决定。另外,其他管理员亦可重新审核这申请。还有,目前在中文维基百科中,参与投票的用户必需拥有自动确认用户或以上资格,他/她的票方告有效。现在亦可见矛盾存于其中,可提案,不可投票,那么提案者一票算吗?不如直接问一句,可以不算吗?既如此,即提案与投票是不可共存,那么基于上面种种原因,本人强烈建议放弃投票制。第三点,这是转个写法而已,个人没所谓。至于最后,第四点,其实也是字眼问题,管理员的解任方针中也有如遇到紧急情况,向监管员提请即时除权的字眼。这不见得有什么问题。只要管理员除权以后,立即提报至除权页就可以了。通过另一位管理员再复核决定,就可以达成这个效果,没需要多此一举。最后,善意推定,只要管理员并非刻意不通报至除权页,本人不赞成这可以成为罢免的理由,即便多次也不应该是。—J.Wong 2009年4月5日 (日) 05:37 (UTC)[回复]
  • 下面是在下的一点意见。首先反对投票权,理由同J.Wong,至于用户参与讨论一事,拿WP:当前的破坏作例子,这是许多管理员封禁用户的信息来源。上面当然没有说提报到这里的事件允许其他用户讨论,但我们还是时不时会见到其他用户在此发表意见。因此这些细节的地方没必要写了。参与讨论时每个用户的权利。就好比管理员选举投票时显然是没有必要说明“允许用户在投票之外提出意见”。总的来说,这个方针已经复杂到不能在复杂了。看看其他语言版本,哪个像我们这样的(当然不能说其他的就一定是好的)。好比封禁用户从来没听说要上报、举证、审查(避嫌)、封禁这种复杂的程序。我们何必要把条条框框都写下来?的确有些规则不能免,但是也有许多内容是理所当然的,大家都会en:Wikipedia:Use common sense。—Ben.MQ 2009年4月5日 (日) 05:48 (UTC)[回复]
  • 反对投票,发表意见即可。此外,也不需临时封禁,复审即可。
以上。--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5日 (日) 07:11 (UTC)[回复]

方针草案五

以下内容加入WP:ROLL

当回退员有滥用权限的嫌疑(例如利用回退功能进行破坏,或在未自定义回退编辑摘要的情况下回退非破坏性编辑等)时,任何用户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举报,由一名未参与举报的管理员核查后决定是否移除巡查者的权限。遇紧急情况时管理员可以暂时取消回退员的权限,但必须同时立即上报至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让其他管理员进行复核。

另外当超过6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如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又如果回退员本身希望辞去职务,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

以下内容加入WP:PATROL

当巡查者有滥用权限的嫌疑(例如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巡查者在标示巡查时完全没有履行新页面巡查义务),任何用户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举报,由一名未参与举报的管理员核查后决定是否移除巡查者的权限。遇紧急情况时管理员可以暂时取消回退员的权限,但必须同时立即上报至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让其他管理员进行复核。

另外当超过6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如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又如果回退员本身希望辞去职务,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

以下内容加入WP:权限申请

当巡查者或回退员有滥用权限的嫌疑,任何用户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举报,由其他用户讨论是否除权。遇紧急情况时管理员可以暂时取消权限,但必须同时立即上报至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让其他管理员进行复核。

另外当超过6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如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又如果巡查者或回退员本身希望辞去职务,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

以下内容加入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

当巡查者或回退员有滥用权限的嫌疑,任何用户均可以在下方举报,由其他用户讨论是否除权。举报时请附上相关证据,否则大家难以处理举报者的申请。

当管理员封禁一位巡查员或回退员时,请同时提报,让其他用户复核考虑是否为之除权。遇紧急情况时管理员可以暂时取消权限,但必须同时立即在此处报告,让其他管理员进行复核。

决定投诉成立与否请考虑以下原则:

  1. 蓄意犯规:如果有证据相信对方是刻意、不怀好意或故意地违规,例如知道犯了不显眼的事不会被人举报,所以不时犯错,这样也应该除权。
  2. 草率行事:如果用户粗心大意多次误用或乱用权限,或别人要求他回避(因涉利益冲突)时他还执意行事,虽然他未必是恶意,但可能证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运用手上的工具,也应该除权。
  3. 执于己见:因为权限应该用作执行社群共识或防止破坏等,而不是解决矛盾或冲突的工具,一意孤行、过于执著或不听取人家意见的用户,也应该除权。
  4. 没有悔意:每个人也有犯错的时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户的态度,是否真心改过,会否谨言慎行,会否重犯等也是考虑除权的因素。

对于先前已生效的除权有异议的用户也可以到下方要求进行复审。另外当超过6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在下方报告后如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又如果巡查者或回退员本身希望辞去职务,也请至下方申请。

用户亦可自由地于下列申请中发表意见,管理员当应尽量考虑各用户的意见。

以下内容加入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利用巡查权或回退权进行破坏的,需要封禁的,可以在此处报告;不需要紧急处理的,请到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提报。管理员对巡查者或回退员实施封禁后,请到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报告。


以上。--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5日 (日) 07:34 (UTC)[回复]

后作修改。—J.Wong 2009年4月5日 (日) 10:17 (UTC)[回复]

意见

基本上,意见和上面没啥两样。请尽力令制度保持简便快捷。除非明显会产生争议,否则受到牵涉的维基人应该越少越好。真的,查了几个也开放了权限的百科,也没有如斯复杂。简单点好吗?(没气了....)—J.Wong 2009年4月5日 (日) 08:33 (UTC)[回复]

意见同J.Wong,申请门槛越来越复杂,尽可能简化一点。--Advisory 2009年4月5日 (日) 09:02 (UTC)[回复]
我觉得……还可以吧……确实有点复杂。在草案4的基础上已经尽量简化了。--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5日 (日) 09:55 (UTC)[回复]
在专门的页面上有一段不长的内容外,其余都确实只有一小段。--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5日 (日) 09:57 (UTC)[回复]
修改了,望勿介意。—J.Wong 2009年4月5日 (日) 10:17 (UTC)[回复]
没有问题。--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5日 (日) 12:05 (UTC)[回复]

议案通过确认

已过五日,在下支持第5个草案。—Ben.MQ 2009年4月10日 (五) 13:46 (UTC)[回复]

我亦支持经过多位维基人的意见磨合后的草案五。—章·安德鲁 (留言) 2009年4月10日 (五) 14:02 (UTC)[回复]
等到周末User:Milker来了再表态也不迟。不过要是他还一定要投票除权的话我们就开投票确认草案好了,别再耽误时间了。方针的马拉松制定。--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10日 (五) 14:04 (UTC)[回复]

那就开展第二次确认程序。为期一星期,直至2009年4月17日,如此日前无人异议,方案五即告通过。—J.Wong 2009年4月10日 (五) 14:28 (UTC)[回复]

不如一周后哪个方案有最多支持并支持度超2/3即通过。窗帘布(议会厅) 2009年4月13日 (一) 02:50 (UTC)[回复]
即阁下建议停止确认程序并展开投票?-J.Wong 2009年4月13日 (一) 05:51 (UTC)[回复]
若有明显共识便不需投票了—Ben.MQ 2009年4月13日 (一) 08:39 (UTC)[回复]
窗帘布:方针3是由User:Milker提出异议的,所以不能通过。--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13日 (一) 10:08 (UTC)[回复]

现在通过吗?如果要准确时间的话还有若干小时。--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17日 (五) 03:06 (UTC)[回复]

不争那数小时了,应以1346为止。-J.Wong 2009年4月17日 (五) 03:10 (UTC)[回复]
那么现在时间到了。--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17日 (五) 13:56 (UTC)[回复]

各页面内容加入完毕。此讨论结束。就此两权讨论全部结束。--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17日 (五) 14:2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