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0年5月30日) |
簡稱 | 國家賠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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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1994年5月12日 |
施行日期 | 1995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12年10月26日(第2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憲法類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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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列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 |
現狀: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簡稱為《國家賠償法》),是為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賠償制度而設立的專門法律。
立法背景
實施情況
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並未對國家賠償的具體金額做出直接規定,現行賠償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公布,規定了: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15.94元。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於2019年5月14日公布的數據,2018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82461元為準進行計算,則每日賠償金額應為 82461 ÷ 365 ≈ 225(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各級人民檢察院於同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另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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