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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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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宗教信仰自由是被保障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表示要打擊以宗教名義為掩護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為。[1]

歷史

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的1950年代,中國政府就發起「取締反動會道門」運動,將先天道一貫道等民間教派打成反動會道門並取締。改革開放後,中國政府雖然在法律上依然禁止了曾經被定為「反動會道門」的宗教組織,但是中國政府仍然在探討民間宗教的合法化問題[2]。而在另一方面,中國政府亦表示要打擊以宗教名義為掩護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為。

自由之家2017年報告指出,據說有幾位政府代表對一位人權律師解釋說,在他們管轄範圍內的,任何非中共官方宗教團體都可能被當作「邪教」並因此受懲處,無論該團體是否在政府查禁的名單。例如,無論基督教主流新教領袖還是來自地下家庭教會,都有人被以《刑法》第300條指控和判罪,這顯示「一個旨在迫害某一個宗教團體的壓制性法律工具,也可以輕而易舉地施加其他團體身上。」另外,某些團體其影響力一旦超越了他們所在的省份,便會被當局以「邪教」的名義被查禁。[3]

定義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中認定: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本條目按中國公安部文件列舉的邪教名單,是在中國大陸範圍內,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邪教組織和有害氣功組織

2000年和2005年中國公安部先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明確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重新定義。目前公安部認定的14個邪教名單如下(按發公文查禁結果的先後順序排列):[5][6][7]

此外,中國已認定與打擊14種有害氣功組織,包括:中華養生益智功(中功),菩提功、華藏功、香功、三三九乘元功、人宇特能功、日月氣功(又稱「意識保健功」、「日月神功」、「意識科學」)萬法歸一功、慈悲功、沈昌人體科技(又稱「沈昌功」)元極功、一通健康法(又稱「一通功」)、中華崑崙女神功、中國自然特異功。[17]

定義爭議

法輪功(1999年)

BBC及一些觀察家指出,中共高層對法輪功的態度存在分歧[18]。在江澤民發動鎮壓前一年,剛退休的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喬石發起並親自率團獨立調查法輪功數月,做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報告提交中央政治局[19]。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稱法輪大法研究會及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江澤民在10月25日發表講話稱法輪功是邪教,所有中國內地媒體在次日播報了他的講話[20][21][22][23]。同年10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稱其「對於依法嚴厲打擊邪教組織特別是『法輪功』邪教組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4]內華達大學雷諾分校政治學教授瑪麗亞·張(Maria Hsia Chang)認為,1999年11月對刑法體系的修訂,表明中共對法輪功正式定性為「邪教」[25]

雖然公安部在2000年及2005年先後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都沒有把法輪功列入「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裡,但是公安部相關負責人在2006年2月28日的新聞發佈會上明確表示法輪功是一個邪教、法輪功組織是邪教組織。在中國公檢法機關的高度配合下,邪教組織經過公安機關的認定及檢察機關的起訴後,法院一般都會支持公訴機關指控邪教組織犯罪,當中包括涉及法輪功的案件。[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中,並無針對任一特定邪教的定義作出解釋,僅對處理邪教組織的方式予以解釋。法輪功原在中國受到自由之家2017年報告指出,中共官方媒體和官員求把對法輪功描述為對社會有害的「邪教」。但是這樣的聲稱與中共內部的檔案內容不符合,法輪功傳播的其它國家也沒有什麼有害結果。國際學者反覆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沒有邪教的特徵。即使在中國, 「邪教」這標籤直到1999年7月鎮壓發生幾個月後的1999年10月才出現在共產黨的話語中,而中共宣傳機器對中文「邪教」一詞的英語翻譯進行操縱。「這表明暴力鎮壓在前,邪教標籤在後,中共是在鎮壓法輪功遭到國際社會和中國國內批評後才這樣做的。」學者David Ownby指出:給法輪功貼上所謂邪教的標籤從一開始就是為了誤導,中共當局由此很聰明地利用 了這個說辭抹去法輪功的吸引力以及這個群體在中國之外的活動效力。」[3]
聯合國人權專員在2010年聯合國大會上報告為法輪功辯護,指出法輪功等社會弱勢信仰團體經常遭誣衊為「邪教」,因此常受社會歧視、甚至升級為針對「顛覆陰謀」的打擊[27]。加拿大前亞太司長大衛·喬高引用蒙特婁大學教授大衛·歐比對法輪功的詳細研究結論指「法輪功不是邪教」;因報導法輪功獲得普立茲獎的《華爾街日報》前北京分社社長伊恩·約翰遜認為法輪功不符合對邪教的共同定義,並指中共方面說法不被支持、從不允許法輪功受害者單獨受訪[28]。中共媒體對法輪功作邪教描述,並不被其他國家所認可,比如,美國國會決議案說法輪功是基於真、善、忍的一種心靈運動[29][30]

李和平、滕彪等6位北京律師,2007年在一個法輪功代理案件發表著名的〈憲法至上,信仰無罪〉無罪辯護詞。認為當局(一)違反憲法「政教分離原則」、宗教自由保障,(二)當局發佈關於法輪功的所有定性檔案都不符合《立法法》而不能當作處理依據,已違反憲法及法治精神;且民政部也無權稱法輪大法研究會是非法組織,(三)當局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的行動過激且違法甚至構成犯罪。[31]

法輪功在中國香港為合法團體,法輪功學員在香港註冊的「香港法輪大法協會」,為一合法組織[32]。前香港特首董建華配合中共執政當局於2001年公開聲稱法輪功為邪教,但引發強烈反彈;時任政務司司長、後任特首曾蔭權則指出是董建華個人意見[33]。香港前樞機主教陳日君[34]、支聯會主席司徒華[35]、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36]李柱銘馮智活牧師[37]等名人皆公開支持法輪功。

當時三十個香港的公民團體包括社會民主論壇基督教工業委員會等曾聯署致信董建華表示:「特區政府還未發現法輪功學員有任何違法行為,也未列出證據證明法輪功是邪教,特區政府對法輪功的言論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並損害本港結社、言論、集會、宗教等自由」,並要求「1. 停止針對及壓迫法輪功的言論及行為;2.尊重並維護港人一向所享有的結社、言論、集會、宗教等自由。」[38]

中國政府因將地方召會列入「呼喊派」而引起地方召會的抗議。其中2013年8月27日,新北市新店區召會長老歐陽家立(多次擔任台灣基督教教牧參訪團團長)在兩岸基督教論壇上代表地方教會正式發表聲明:召會不是「呼喊派」,全球超過四千處的地方教會都與「呼喊派」無關。2014年6月11日,台北市召會中國反邪教協會針對山東招遠麥當勞殺人事件而將召會視為邪教之一「呼喊派」[39]提出聲明:地方教會不是「呼喊派」,李常受沒有成立過「呼喊派」[40]。2014年6月10日,臺灣福音書房發布由負責人吳有成署名的公開聲明,抨擊中國反邪教協會等單位把地方召會及臺灣福音書房與呼喊派連在一起,強調與呼喊派無涉,支持中國政府依法取締邪教。

法律法規和政策

  • 1982年制定的《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中規定:「已被取締的一切反動會道門和神漢、巫婆,一律不准恢復活動。凡妖言惑眾、騙人錢財者,一律嚴加取締,並且繩之以法。」
  • 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對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予以定罪量刑......
  •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41]
  •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防範和打擊邪教組織的決定(草案)》的說明[4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44]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4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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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1996年3月19日,公安部在《吉林省公安機關查處韓國邪教組織「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總會」的滲透活動》中,明確「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為邪教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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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