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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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是組織眾多個人開展經濟活動的一種方式。企業在現代漢語中的基本用法,主要指獨立的組織,並可進一步分為公司和非公司企業,後者如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在20世紀後期中國大陸改革開放與現代化建設,與資訊科技領域新概念大量湧入的背景下,「企業」一詞的用法有所變化,並不限於商業性或盈利組織。
來源與演化
現代漢語中企業一詞的用法源自日語[1]。與其它一些社會科學領域常用的基本詞彙一樣,它是在日本明治維新後,大規模引進西方文化與制度的過程中翻譯而來的漢字詞彙。戊戌變法之後,這些漢字詞彙用法被大量由日語引進現代漢語。與企業一詞在用法上相關與相似的,還有「業務」一詞。
在中國大陸計劃經濟時期,「企業」是與「事業單位」平行使用的常用詞語,《辭海》1979年版[2]中,「企業」的解釋為:「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經濟單位」;「事業單位」的解釋為:「受國家機關領導,不實行經濟核算的單位」。
在20世紀後期,在中國大陸改革開放與現代化建設,以及資訊科技領域新概念大量湧入的背景下,「企業」一詞的用法有所變化。一方面,大量非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企業」大量湧現;另一方面,在一些新概念中,其含義不限於商業或盈利性組織,這種用法目前主要來自對英文「enterprise」一詞的翻譯。因此,目前在公共媒體中出現的「企業」一詞有兩種不同的用法:
較常見的用法指各種獨立的、營利性的組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並可進一步分為公司和非公司企業,後者如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這些公司在經過一段時間後會改變成其他種類的公司。
另一種用法與組織接近,可以用來泛指公司、學校、社會團體乃至政府機構等。後一種用法主要出現在資訊科技應用領域的一些專有名詞中,例如企業應用(enterprise applications)、企業計算(enterprise computing)、企業整合(enterprise integration)、企業工程、企業架構、企業建模(enterprise modeling)、平台型企業等等。也隨著進步而有不同的代稱等。
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國有企業特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的國家出資的企業。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 集體企業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企業
- 股份合作企業是指以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的合作制為基礎,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投資,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多見於鄉鎮企業。
- 聯營企業指根據《民法通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 國有聯營企業
- 集體聯營企業
- 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
- 其他聯營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有兩種,分別根據《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迄今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註冊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其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 私營企業特指根據迄今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註冊的,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註 1]
- 私營獨資企業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僱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 私營合夥企業指按《合夥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定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僱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30個以下自然人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該法規的條文,法人不能成為此類公司的股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自然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問題的通知》(1994年11月18日,工商個字〔1994〕第325號)第六條規定:「凡由自然人為主申請,自然人出資額占註冊資本51%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屬於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規定,由五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企業是指上述第三條至第九條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參見
企業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