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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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璥(1747年—1822年),字式如,號崧圃[1],浙江錢塘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吳璥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中進士,選翰林院庶吉士散館編修,升侍講學士。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出督安徽學政。因其父曾任總河,乾隆帝召對時向其詢問河務,應答稱旨,即授河南開歸陳許道,累遷布政使。乾隆六十年(1794年),署河南巡撫

嘉慶二年(1797年),擊潰反清起事,雖遇母喪而留任。嘉慶四年(1799年),署河東河道總督,不久正式任職,長期專務治河。嘉慶十三年(1808年),召回京師,授刑部尚書。官至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道光元年(1821年),以病免職,次年卒。《清史稿》有傳。[2]

家族

吳嗣爵,吏部侍郎。

延伸閱讀

[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清史稿·卷360》,出自趙爾巽清史稿

參考文獻

  1. ^ 吳璥. 中央研究院人名權威-人物傳記資料庫. [2023-06-01]. 
  2. ^ 《清史稿·列傳一百四十七》:吳璥,字式如,浙江錢塘人,吏部侍郎嗣爵子。乾隆四十三年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大考擢侍講學士,典陝西鄉試。五十四年,督安徽學政。召見,高宗因其父曾為總河,詢以河務,所對稱旨,即日授河南開歸陳許道。累遷布政使。五十九年,巡撫出視賑,璥充鄉試監臨,聞河水暴漲,即出闈馳防,帝嘉之。六十年,署巡撫。
    嘉慶二年,楚匪齊王氏犯河南,擊走之,復剿息縣匪,賜花翎。母憂留任。四年,署河東河道總督,尋實授。請增河工料價,歸地糧攤徵,詔斥其病民,革職留任。五年,調南河,堵合邵家壩漫口,加太子少保。八年秋,河決衡家樓,命豫籌來年漕運,請疏邳州、宿遷諸閘,於宿遷、桃源交界築束水草壩,濬淤淺,依議行。又言徐州一帶河水寬深而未消落,乃海口壅塞所致,詔相度治之。尋疏陳:「雲梯關海口暗灘,尚非全被阻遏。請於黃泥嘴開引河,並挑吉家浦、於家港、倪家灘、宋家尖諸灘。」允之。九年秋,洪湖水漲未消,請緩築仁、智兩壩,以保堰、盱堤工。時東河衡工甫合,清江浦河口水淺阻糧船,上謂清水力弱,由啟放仁、智等壩所致,命侍郎姜晟往會籌蓄黃濟運。璥與合疏請堵二壩及惠濟閘之鉗口壩,使湖水全力東注,刷通河口,並啟李工口門,減掣黃水,從之。上終以璥多病,治河不力,雖宥其罪,命解職。十年,授兵部侍郎,調倉場侍郎。
    十一年,復授河東河道總督。因料物例價不敷,請依南河按時價折銷,允之。復請歲料幫價歸地糧攤徵,被嚴斥,革職留任。尋又以堤堰工需併入衡工善後題銷,上切責之。十三年,召回京,授刑部尚書。命偕侍郎托津赴江蘇鞫獄,並勘議海口改道,請仍復故道,接築雲梯關外大堤,從之。復授江南河道總督。十四年,疏陳:「海口應濬,而大堤不堅,旁泄必淤;蓄清為要,而堤壩不復,遇漲必潰。今閘壩無減黃之路,五壩無節宣之方,皆宜急為救治。」詔韙之,令盡心經理。是冬,以海口挑復正河,費用浩繁,不及於次年桃汛前舉工,請權宜仍濬北潮河以通去路。十五年春,偕兩江總督松筠合疏請修復正河,詔允行;而斥璥無定見,前後矛盾,責其認真督治,不得以事由松筠主持為推諉之地。尋因病乞假,詔解職,俟病痊以六部尚書用。
    璥既去任,松筠疏論河工積弊,謂璥與徐端治理失宜,用人不當,墊款九十餘萬,恐有冒捏。又兩淮鹽政阿克當阿劾揚河通判繆元淳浮冒工款,稱:「璥路過揚州,與言廳員營弁不肖者多,往往虛報工程,且有無工借支。前在任六七年,用帑一千餘萬,今此數年,竟至三四千萬。」詔斥璥知而不奏,命尚書托津等往南河按之,劾璥失察誤工;又濬淮北鹽河,未經奏陳,濬後復淤,詔切責,降四級調用,與徐端分賠鹽河工款,命璥赴南河襄辦王營減壩及李家樓漫口。十七年,補光祿寺卿,累遷吏部侍郎。
    十八年,睢州河溢,命赴南河察勘湖河。十九年,授河東河道總督,督治睢工。次年,遷兵部尚書,工竣回京,歷刑部、吏部,協辦大學士。上以璥練習河務,無歲不奉使出勘河。二十一年,協防東河秋汛。二十二年,勘睢工及山東運河,南河蕭南民堰,清江浦御黃、束清諸壩。二十三年,築沁河漫口。二十四年,築河南蘭陽、儀封及武涉馬營壩決口。二十五年,勘南河束清、御黃諸壩及泄水事宜。其間再署河南巡撫,一署河東河道總督。道光元年,以病免。二年,因侍郎那彥寶治河不職降黜,追論璥與同罪,雖已致仕家居,褫其翎頂。尋卒。

外部連結

官銜
前任:
初彭齡
兵部漢尚書
嘉慶二十年正月癸卯-嘉慶二十二年三月辛未
(1815年2月25日-1817年5月13日)
繼任:
盧蔭溥
前任:
戴均元
吏部漢尚書
嘉慶二十五年二月癸卯-嘉慶二十五年九月壬戌
(1820年3月30日-1820年10月15日)
繼任:
劉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