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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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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公約
簽署日1994年9月20日
簽署地點 奧地利維也納
生效日1996年10月24日
簽署者65
締約方90(截至2020年12月14日)
保存處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
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核安全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是1994年國際原子能機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奧地利維也納,於1996年10月24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 。[1][2][3]

背景

各締約國認識到確保核能利用安全、受良好監督管理和與環境相容對國際社會的重要性;重申繼續促進世界範圍內的核安全高水平的必要性;重申核安全的責任由對核設施有管轄權的國家承擔。為此各締約國制訂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

公約[4]的目的是:

  1. 通過加強本國措施與國際合作,包括適當情況下與安全有關的技術合作,以在世界範圍內實現和維持高水平的核安全;
  2. 在核設施內建立和維持防止潛在輻射危害的有效防禦措施,以保護個人、社會和環境免受來自此類設施的電離輻射的有害影響;
  3. 防止帶有放射後果的事故發生和一旦發生事故時減輕此種後果。

公約第二章規定了義務,包括一般規定、立法和監督管理、一般安全考慮、設施的安全等。第三章規定了締約方應舉行審議會議,以便根據程序審議提交的報告。

參考文獻

  1. ^ 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 IAEA. [2021年1月3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3月30日) (英語). 
  2. ^ Agreement Status (PDF). IAEA. [2021年1月3日].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年11月12日) (英語). 
  3. ^ 核安全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1年1月3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0月14日) (中文(簡體)). 
  4. ^ 4.0 4.1 核安全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21年1月3日]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