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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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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義》金朝法制編撰中最具成就的一部法典。它是金章宗時期所制定的,以《唐律疏議》作為藍本,並採用《宋刑統》的疏議加以詮釋,其篇目與唐律相同,但內容有所不同[1]

內容共計五百六十三條,包括:祠令48條,戶令66條,學令11條,選舉令83條,封爵令九條,封贈令十條,宮衛令十條,軍防令25條,儀制令23條,衣服令十條,公式令58條,祿令17條,倉庫令七條,廄牧令12條,田令17條,賦役令23條,關市令13條,捕亡令20條,賞令25條,醫疾令五條,假寧令14條,獄宮令106條,等等[1]

《泰和律義》雖然是金代實行的法典,但是由於金代戰事頻繁,法律在實際上並未徹底的貫徹執行[1],不過對元代法制產生一定影響。

註腳

  1. ^ 1.0 1.1 1.2 龔書鐸、劉德麟. 泰和律義. 《泰和律義》. 2009: 153頁. 

參考書目